[情報]和平促進法全文
兩岸和平法草案
據前述立法意旨及精神,本草案主要內容如下:
눊第一條(立法目的)在「四不一沒有」及「九二共識」前提下,為促進兩岸和平,
化解台海戰爭危機,確保中華民國憲法、民主法制,及台灣人民生活安定,
特制定本法,並據以設置「兩岸和平協商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說明:
一、揭櫫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四不一沒有」指的是依據民國八十九年陳水扁總統在五二0就職典禮上所宣示
的「不會宣佈台灣獨立、不會更改國號、不會推動李登輝的兩國論入憲,不會推動
改變現狀的統獨公投,也沒有廢除國統綱領與國統會的問題。」
三、「九二共識」指的是中華民國八十一年的辜汪(辜振甫、汪道涵)會談中,
兩岸協商代表所達成的共識。」
第二條(法律位階)
本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制定之。本法未規定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
說明:明定本法之法律位階。
第三條(本法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立法院。
說明: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第四條(委員會任務)為達成兩岸長久和平之目的,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台灣農產登陸,大陸旅客抵台」;
二、推動建立「兩岸自由貿易區」;
三、推動簽定「兩岸三通協定」;
四、推動簽定「大陸台商保障協定」;
五、推動簽定「兩岸金融交流與監督管理協議」;
六、推動成立「兩岸高峰會議」;
七、推動「兩岸兩席,共同參與非政治性國際組織」;
八、推動建立「兩岸非軍事區」;
九、推動簽定「兩岸和平協議」。
本會得研議前項以外,其他有助於維持台海兩岸和平之措施。
說明:
一、大陸開放台灣農產品登陸,讓台灣農業在大陸找到市場;另方面台灣開放
大陸觀光,讓大陸遊客能夠一探神秘的台灣。
二、由各種經貿、關稅的互惠措施,逐步建立兩岸的自由貿易區,提升兩岸競爭力。
三、推動兩岸直航,增進物流效率,擴大和平交流。
四、確切保護台商在大陸的投資經商權益。
五、致力推動兩岸金融交流與互設機構,建立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制,
讓台商資金得以順利回流台灣,提升兩岸金融發展之國際競爭力。
六、建立高層對話機制,定期展開各項議題對等協談。
七、促使大陸協助台灣進入非政治性的國際組織,因應全球化趨勢與需要。
八、建立兩岸軍事交流與互信機制,防止擦槍走火,讓台海非軍事化。
九、在「四不一沒有」及「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的前提下,台灣不獨,中共不武,
雙方保證兩岸維持現狀五十年。
第五條(委員會之設置)本會置委員十七人,任期三年,由立法院各政黨(團)
依政黨(團)比例推薦具有兩岸事務專業知識與經驗、聲譽卓著、忠於中華民國
之公正人士組成,並由總統於五日內任命。本會委員負責處理「兩岸和平協商
特別委員會」相關事務,並得進行兩岸談判與協商。
說明:
兩岸和平為台灣人民不分黨派的首要期望,除總統與行政機關有全力推動兩岸和平
之義務外,為充份表達與反映各類民意,防止單一執政團隊決策錯誤或背叛國家,
避開過度政治干擾,維持對等談判,應由國會各政黨推薦人員人士,組成「兩岸和平
協商特別委員會」,代表台灣全體人民,與中國大陸可充份代表民意的對應機關,
共同推動兩岸和平議程與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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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嬉遊高峻,棲峙幽深. 飛不妄集,翔必擇林. ◆
◆ 雖周旋於羽毛,固殊智而異心. 配鸞皇而等美,焉比翼於眾禽? ◆
◆ 茍竭心於所事,敢背惠以忘初. 期守死以報德,甘盡辭以效愚. ◆
◆ *tonyjs*<blue sky> e-mail address:tonyjskimo@yahoo.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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