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新聞]時速243飆國道 車手是個她

看板KHCHS-VBALL作者 (............)時間16年前 (2008/04/16 18:26),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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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hu-Lin 看板] 作者: taco216 (塔可) 看板: Shu-Lin 標題: [新聞]時速243飆國道 車手是個她 時間: Wed Apr 16 10:02:53 2008 哇...現在的女生一個比一個強了... 都很愛飆車..或是表演特技.. 尤其是這篇新聞的主角還是個樹林人! 不知道有沒有人認識? 安全第一呀! 《時速243飆國道 車手是個她》 曾經營中古車行的女子謝宜芳,去年3月開賓士車在北二高以時速243公里飆車, 最高法院昨天依公共危險罪判處謝女有期徒刑10個月確定, 拜減刑條例之賜,她的刑期減半為5個月,可以易科罰金替代入獄。 謝宜芳觸犯刑法第185條第一項公共危險罪,這是5年以下、拘役、罰金的罪; 法院認為,高速公路速限110公里,謝以時速243公里極速在國道飆車, 一旦失控,將對其他用路人造成嚴重妨害安全, 屬於以損壞、壅塞以外的「其他方法」而造成公眾往來的危險。 謝宜芳於去年3月4日凌晨1時10分,駕駛銀色賓士車從樹林市住處出發, 從土城交流道沿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下。 行經國道3號公路南向190公里處,事先利用翹牌器將後車牌升起遮蔽以逃避查緝, 有恃無恐,以高速243公里疾行,被國道公路警察局雷達測速照相機定點拍攝後, 循線查到謝女。 謝宜芳偵訊時,承認開車超速,且車上只有她1個人, 但到檢察官調查時,謝女翻供,指稱是車上另1名男子吳國誌開快車; 她辯稱,吳去年3月3日晚間12點左右,要她開車載他到苗栗後龍找朋友, 車子先由她駕駛,到關西交流道,改由吳開車。 但檢察署、法院傳吳國誌因另案通緝未到,法院綜合筆錄, 參酌謝宜芳和吳不熟,不會在沒事先約好情況下載吳去找朋友, 仍認定謝女才是真正的飆車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37.42

04/16 12:06,
那要罰多少錢呀?
04/16 12:06

04/16 12:06,
我指的是易科罰金?
04/16 12:06

04/16 14:25,
看法官裁定~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
04/16 14:25

04/16 14:45,
原PO也想當女飆仔嗎?
04/16 14:45
-- 才 思 想 多 複 雜 , 人 行 事 非 等 閒 , 到 雲 深 不 知 處 , 似 逍 遙 醉 八 仙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1.165.9

04/16 18:26, , 1F
你上新聞了
04/16 18:26, 1F

04/16 18:26, , 2F
挖勒~原來雜事熊比我還快XD
04/16 18:26, 2F

04/16 21:10, , 3F
你OP了
04/16 21:10, 3F
文章代碼(AID): #181TGwCE (KHCHS-VB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