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傷完心--我可以為自己做些什麼
傷完了心...
現在該化被動為主動來談談正式處理了
本來按照我的時間流程
我應該要靜待EMI公司是否回應及後續是否處理之情形
但..部份網友已經收到了明顯於廣告描述不符的商品
必須要立即提出異議,否則在民法上視同接受並同意。
民法第356條第三款規定『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
怠於為通知,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也就是說當你拆封後發現商品內容物跟包裝所寫的不符時,
你應該立刻跟「出賣人」通知,請求退換,如果你發現瑕疵後又
怠於通知的話,依據條文是視為你已經承認這個瑕疵並且接受它了!
這是當初商品廣告的頁面: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11070905756697
裡頭寫得很清楚:
"Jolin將親筆加註你的名字在專輯上,並簽名認證,保證是全球唯一一張專屬於你的「特
務J」專輯"
今天對於簽名"無法明顯辨識"的消費者,或是質疑簽名非親簽的消費者(舉證困難),或是
對於商品內容
相關疑慮者(刮傷,破損..)
則消費者可"主張"違反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還有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第一款規定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筏者,就消費者因信賴
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消保法第23第二款規定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所以企業經營者要對你負連帶賠償的責任!
依據民法第191-1第四項有明文規定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商品輸入業者"就是代為售出商品的業者
以上企業經營者係指EMI,商品輸入者係指露天拍賣。
請不要..不要,,再把依林推出來做消耗。
再說一次:
"以上企業經營者係指EMI,商品輸入者係指露天拍賣。"
需要主張權益又沒有經驗的朋友,請嘗試學習。
每個人都跌跌撞撞,從無知邁向有知。每個人都一樣害怕。
EMI跟露天共同企劃的執行團隊可以辜負我的等待。
但,我不會辜負自己。
我更不能忍受的是,那般的耳語,說我們一旦提出了異議
就會傷害了依林。
藝人的努力跟信念是一種價值,商業行為是一種價格
把商業行為的缺失,意圖拿藝人的努力跟信念來做抵銷
這是一種何等卑劣的消耗?
我一直看見的,是依林的價值。
將藝人商品化,計算價格是一種專業的商業行為
從事商業行為這一塊專業領域的人,請你們就自身行為接受檢核並負責。
價值永遠超越價格。
現在簽約的公司並不會是永遠。
我很清楚我追求的價值。
那不凡的女孩。也曾經拼了命讓大家看見。
寫存證信函有沒有這麼難?
透過不斷的"學習"跟"努力",生命都有可能能蛻綻光芒
依林是在一路上什麼環境下走到今天
我爭取,我努力。我學習。不管結果如何,不管那些耳語舞弄控制如何如何
不管我多麼平凡。
我,還是可以全心為自己做了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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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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