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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JiangHua作者 (Fatdog)時間20年前 (2004/04/30 09:3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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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鄭州3月3日電(李鈞德、張勝利)行人正在路上行走,不料突遇飛來橫禍,被 突然掉下的一根約碗口粗的枯死樹枝砸傷。究竟由誰來承擔這起事故的法律責任,是行人自 己?還是大樹的管理者?日前,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因大風刮落樹枝引發 的人身損害賠償案。 現年26歲的姜華係鄭州工程機械廠職工。2001年8月18日中午,原告姜華騎 自行車行至鄭州市桐柏北路夢園新村小區附近時,被路邊行道樹上突然斷落下來的一根約碗 口粗的樹枝砸中頭部,導致姜華七竅出血。為此,姜華在鄭州市中心醫院住院161天,花 費醫療費43,691元。後經法醫鑒定,姜華已構成六級傷殘,今後每年需支出醫藥、檢 驗費為6274元左右。去年10月30日,姜華向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 被告鄭州市綠化工程管理處賠償各种經濟損失共計473,649.40元。 而被告則辯稱,本案事實清楚,屬於自然傷害。被告屬於職能部門,非營利性單位, 資金全額政府補給。原告的訴訟請求過高,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原告的實際支出和有關法律規 定作出公正判決。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被告鄭州市綠化工程管 理處作為鄭州市桐柏北路行道樹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及時對行道樹進行管理維護。由於被 告疏於管理,致使在大風天氣條件下行道樹枯枝被大風刮斷,恰好砸中騎自行車路過的原告 頭部,從而導致原告受傷致殘。由此給原告身心健康造成的損害,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關於“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 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的有關規定,遂依法判決被告鄭州市綠化工程 管理處賠償原告姜華醫療費55,589元、精神損害賠償費40,000元、繼續治療費 221,086元等共計372,214元。根據司法鑒定,原告今後每年的繼續治療費為 6274元,按照當前人均壽命70周歲的標準,為了原告今後能夠得到及時治療和身心健 康考慮,結合司法實踐,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繼續治療費221,086元的訴訟請求,法 院亦應予支持。(完) -- 剛剛搜尋找到的...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5.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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