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
新華網鄭州3月3日電(李鈞德、張勝利)行人正在路上行走,不料突遇飛來橫禍,被
突然掉下的一根約碗口粗的枯死樹枝砸傷。究竟由誰來承擔這起事故的法律責任,是行人自
己?還是大樹的管理者?日前,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因大風刮落樹枝引發
的人身損害賠償案。
現年26歲的姜華係鄭州工程機械廠職工。2001年8月18日中午,原告姜華騎
自行車行至鄭州市桐柏北路夢園新村小區附近時,被路邊行道樹上突然斷落下來的一根約碗
口粗的樹枝砸中頭部,導致姜華七竅出血。為此,姜華在鄭州市中心醫院住院161天,花
費醫療費43,691元。後經法醫鑒定,姜華已構成六級傷殘,今後每年需支出醫藥、檢
驗費為6274元左右。去年10月30日,姜華向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
被告鄭州市綠化工程管理處賠償各种經濟損失共計473,649.40元。
而被告則辯稱,本案事實清楚,屬於自然傷害。被告屬於職能部門,非營利性單位,
資金全額政府補給。原告的訴訟請求過高,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原告的實際支出和有關法律規
定作出公正判決。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被告鄭州市綠化工程管
理處作為鄭州市桐柏北路行道樹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及時對行道樹進行管理維護。由於被
告疏於管理,致使在大風天氣條件下行道樹枯枝被大風刮斷,恰好砸中騎自行車路過的原告
頭部,從而導致原告受傷致殘。由此給原告身心健康造成的損害,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關於“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
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的有關規定,遂依法判決被告鄭州市綠化工程
管理處賠償原告姜華醫療費55,589元、精神損害賠償費40,000元、繼續治療費
221,086元等共計372,214元。根據司法鑒定,原告今後每年的繼續治療費為
6274元,按照當前人均壽命70周歲的標準,為了原告今後能夠得到及時治療和身心健
康考慮,結合司法實踐,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繼續治療費221,086元的訴訟請求,法
院亦應予支持。(完)
--
剛剛搜尋找到的...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5.1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