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關於打工的"責任賠償制度"
之前接到學弟妹打來問,在某超商打工的執班時間站收銀台,交班清算後卻發現
金額短少時,店裡叫員工全額賠償的狀況。上列這種狀況到底合不合法呢?
個人的想法是:按日本勞働基準法第六條:不得訂立預約損害賠償額之勞働契約,
但另一方面,在通達及實務判例中卻出現:如損害發生之因乃出自勞働者時,即
令其賠償亦無不可的說明。
目前的日本判例及通達所列的情況乃是基於"確定勞働者本身有過失"才可求償
且不論是何者都未規定"數額甚至是全額"。再者,判例也陳明,基於使用者
(雇主)之監督責任與誠實信用原則之衡平對照下,即便是確定為員工犯錯所造
成之損失,也應由使用者(雇主)及被使用者(勞工)公平分攤之。
因此當下我是和他說:員工當班時因其之過失所造成之損害,雇主得向該名員工
請求損害賠償(即使沒有明文訂在雇佣契中),但不可要求全額(於法無據),
應視個案與員工溝通公平之金額。而若對雇主要求的金額不滿時,可以到各都道
府県労働局或労働基準監督署做投(申)訴。
希望大家在日本留學打工都能順順利利,不要遇到那種找到機會就扣薪水的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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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や
我れ君と相知り 長命 衰えうること無からん欲す
山に陵無く 江の水 竭くるを為し
冬に雷 震震として 夏に雪雨り
天地 合すれば 乃ち敢えて君と絕た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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