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 北市合法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
希望沒OP
臺北市頂樓防水整修另一個選擇
http://www.gazette.taipei.gov.tw/pdf/200602100.pdf#page=010
臺北市政府公報 95 年春字第 26 期
修正「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二點第十八款
二、下列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建造時應向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
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建造,除第十八款外並應於施工前完成消防設備審查並經竣
工勘驗(含消防檢查)合格核發使用許可(憑接水電)後方得使用。
(十八)符合下列規定之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
1.限建築物為5 樓以下平屋頂,建造逾20 年以上或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
或相關專業技師鑑定有漏水之情形,且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 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
2.斜屋頂應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含鋼骨)及不燃材料建造,四周不得加設壁
體或門窗,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小於1.5 公尺,屋簷小於1 公尺或
原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
3.斜屋頂不得突出建築物屋頂女兒牆外緣。但屋頂排水溝及落水管在基地範圍
內,且淨深小於30 公分者,不在此限。
4.屋頂平台面對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應留設無頂蓋式之避難空間,其面積應大於
該戶屋頂面積1/8,且不小於3Mx3M,與樓梯間出入口間並應留設淨寬度
1.2 公尺以上之通道。但無樓梯間通達者,得免留設。
5.申請人應檢附工程圖說、不燃材料證明、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書(由建築師或
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直下方全部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向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違建查報隊)申請,且應於核准後3 個月內施
工完竣,並檢附完工照片備查。但已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向本府完成
報備有案者,其同意書應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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