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賠] 新安東京海上防疫險理賠速度

看板Insurance作者時間1年前 (2022/05/04 23:43), 1年前編輯推噓29(29079)
留言108則, 18人參與, 1年前最新討論串8/13 (看更多)
理賠這件事情,請回歸到契約本質跟條款精神,評議中心已經有申訴判定陪同隔離不理賠 了,理由就是陪同隔離與傳染病第48條的要旨不符 防疫險的隔離理賠,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一項: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 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 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條款定義就是曾與傳染病人或疑似被感染者接觸,才符合48條隔離要件。 小朋友班上有人確診,就是疑似與被感染者接觸而隔離,所以會理賠,請問家長陪同隔離 是有跟傳染病者接觸或疑似確診了嗎? 此時的家長陪同隔離是因為兒少法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 ,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家長的陪同隔離是因為依此法不得留置兒童家中獨處,目的是要照顧小孩,不是因為傳染 病法第48條,接觸過傳染病者或疑似被傳染隔離 如果小朋友是“確診”隔離在家,家長的隔離才可以依照48條申請隔離理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14.9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651679037.A.4B7.html

05/05 00:24, 1年前 , 1F
請問家長如果是因為兒少法被迫在家照顧,那為啥要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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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0:24, 1年前 , 2F
離設電子柵欄?兒少法會進一步限制家長自由?
05/05 00:24, 2F
跟你說明一下,就法律上的認知,保險契約是一種私人契約,你要回歸的是契約本質跟條 款精神,因為妳的理賠是依照契約內容而定。契約訂定的法定傳染病隔離是因為48條接觸 傳染者及疑似被感染者,才叫做隔離,政府發放的隔離通知書是一種行政處分,並非有發 通知書就表示私人契約就得賠,還是要回歸有沒有48條的事實,但陪同隔離就無48條的事 實,這也就是因為為什麼評議中心會判定陪同隔離與48條要旨不符的原因

05/05 00:25, 1年前 , 3F
那你要看政府怎麼擴大解釋兒少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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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asonmoon (101.12.114.92 臺灣), 05/05/2022 00:37:30

05/05 02:01, 1年前 , 4F
只挑自己想要看的,一直忽略家長被隔離不是防疫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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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2:01, 1年前 , 5F
覺得家長不應該被隔的要找CDC跟政府吵,而不是找產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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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2:02, 1年前 , 6F
公司吵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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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2:03, 1年前 , 7F
現在產險公司都不想理賠,有的一定要醫師開的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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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2:03, 1年前 , 8F
確診才理賠,這條隔離的一定踩更硬,還有金管會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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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2:08, 1年前 , 9F
蠻認同你的觀點,但說到底就是產險公司拿石頭砸自己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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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2:08, 1年前 , 10F
,當初疫情不嚴重時有些產險公司為了吸引民眾投保,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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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2:08, 1年前 , 11F
都寫得讓人覺得理賠很容易,”只要收到政府發的居家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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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2:08, 1年前 , 12F
離通知單”就可以申請隔離險,結果好了吧現在疫情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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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2:08, 1年前 , 13F
重,冒出許多當初沒料到的結果,才來說我們要回歸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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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2:08, 1年前 , 14F
本質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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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這有什麼好呵呵的,私人契約回歸契約本質不是一個最基礎的法律知識嗎。契約 內容一直表明的是48條接觸法定傳染病者隔離理賠,而不是未接觸法定傳染病者而基於照 顧目的的隔離要理賠,這跟疫情爆大量有甚麼關系?疫情無論有沒有爆大量,該討論的是 有沒有符合48條的事實吧,符合48條事實不是依然有賠嗎?發放居家隔離通知書是一種輔 助佐證判斷,這是一種行政處分,但有發居家隔離通知書不代表有48條的事實,這才是評 議判決申訴人敗訴的理由,連最支持消費者的評議中心都把敗訴理由都寫的那麼明確了

05/05 02:16, 1年前 , 15F
然後勒,反而是確診的部分,因為一開始就寫得很清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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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2:16, 1年前 , 16F
要附醫生診斷證明才給出險,現在擺明仗勢著確診人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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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2:16, 1年前 , 17F
爆發,醫院都忙成一團,能夠拿到診斷證明的民眾絕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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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2:16, 1年前 , 18F
之又少,直接強硬規定要診斷證明,好像拿衛福部的確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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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2:16, 1年前 , 19F
證明就不是真的確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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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申請出險,但是沒有醫院診斷證明或病歷請問你要保險公司怎麼判斷真假?另外,如 果真的確診,只要有就醫紀錄跟確診事實,就算醫護現在爆大量,請求權是兩年,兩年內 你檢附資料還是可以申請 ※ 編輯: jasonmoon (101.12.114.92 臺灣), 05/05/2022 07:26:15

05/05 07:55, 1年前 , 20F
陪同居隔是不是符合傳染病第48條應由主管機關認定。事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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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7:55, 1年前 , 21F
衛福部就是依48條限制家長不能離開居住處所,有隔離通知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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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7:55, 1年前 , 22F
據,上面白紙黑字寫了依48條限制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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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7:59, 1年前 , 23F
至於衛福部為什麼依48條限制家長,推測是依對疑似被傳染者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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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7:59, 1年前 , 24F
隔,因為小孩有感染風險,家長照顧小孩,也有感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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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8:01, 1年前 , 25F
如果衛服部是依48條限制家長行動,那保險公司就該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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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8:03, 1年前 , 26F
48條有接觸感染者或疑似被感染2項,契約不應只對保險業者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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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8:03, 1年前 , 27F
有利解釋,而是回到到底有沒有因傳染病被居隔的本質,有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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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8:03, 1年前 , 28F
,就應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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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要主張陪同隔離是符合48條的事實,用這樣的抗辯理由也是保戶的權益沒有問題, 但這樣的爭議評議中心已經有結果,敗訴理由我也上面提過了,如果評議敗訴,基本上法 院勝訴機率也不高,你可以參考110評001904 ※ 編輯: jasonmoon (101.12.114.92 臺灣), 05/05/2022 08:22:25

05/05 08:29, 1年前 , 29F
請看清楚第四十八條內容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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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8:39, 1年前 , 30F
家長在討論的case中是接觸者的接觸者,這個跟目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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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隔離顯然不符,辦公室確診者都只匡九宮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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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8:40, 1年前 , 32F
老實說,小朋友有確診風險,但你要照護小朋友(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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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直接接觸,包含餐具,換洗等等),而病毒在發病前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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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8:40, 1年前 , 34F
天就有傳染力,所以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確診,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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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34 則推文
還有 1 段內文
05/05 12:43, 1年前 , 69F
如若陪同照顧的居隔可賠,也可能發生孩子被匡列,父母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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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2:43, 1年前 , 70F
投保,提供照顧名單為有投保的第三人狀況,這聽起來很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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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2:43, 1年前 , 71F
繆,但按持需理賠論者的理由,這是要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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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3:04, 1年前 , 72F
O大論述有個謬點,監護人為當然照顧人,難道子女匡列,家長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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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3:04, 1年前 , 73F
特別去找一個沒有保險的人陪同隔離嗎?這樣才是故意為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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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3:06, 1年前 , 74F
全世界總要有個人陪同小孩隔離,而監護人有正當性,其餘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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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3:44, 1年前 , 7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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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3:44, 1年前 , 77F
我是6歲以下孩童的陪同隔離者,居隔單也是開48-1,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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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寫48-1我有符合,保險公司有意見是它們跟衛生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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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3:44, 1年前 , 79F
關的問題吧,如果收到拒賠單我會走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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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3:56, 1年前 , 80F
保險公司自己QA說的那麼輕鬆收到就賠,而且我是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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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3:56, 1年前 , 81F
就投保,也不是等疫情大爆發才在那搶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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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5:01, 1年前 , 82F
有48-1寫在上面產險公司只能吞了吧,這個爭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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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16:23, 1年前 , 83F
其實原來有種隔離單叫(陪同)吧,只是後來都不見了
05/05 16:23, 83F

05/05 21:12, 1年前 , 84F
同d大狀況,我也有48-1的個別隔離書,但是下載理賠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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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21:12, 1年前 , 85F
書看到那些紅字,似乎表明了不賠,讓我猶豫要不要送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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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21:20, 1年前 , 86F
同d大+1 表明不賠 真的讓人猶豫是否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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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21:30, 1年前 , 87F
為什麼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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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22:00, 1年前 , 88F
防疫措施通知書長這樣 https://i.imgur.com/peE43X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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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22:40, 1年前 , 89F
回覆M76,兒少法並沒規定監護人為當然照顧人,建議你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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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22:40, 1年前 , 90F
下兒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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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23:20, 1年前 , 91F
幹嘛不送,隔離單上根本不會說你是陪同隔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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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23:23, 1年前 , 92F
理賠申請書上就是要人勾選:是否因子女被隔離而陪同居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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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06:42, 1年前 , 93F
如果勾「子女因需接受隔離而被保險人陪同隔離」也持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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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06:42, 1年前 , 94F
傳防法第48條的居家隔離通知書的話,還是在新安保險契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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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06:42, 1年前 , 95F
保範圍內吧?評議不賠的案例是因為根本沒有居家隔離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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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06:42, 1年前 , 96F
。如果理賠申請書中選項「其他」的內容寫「以上皆是」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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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06:42, 1年前 , 97F
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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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0:47, 1年前 , 98F
O大,兒少法我當然看過,第三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應負保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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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0:48, 1年前 , 99F
常引用的51條規定陪同照顧者為父母及監護人或其他實質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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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0:49, 1年前 , 100F
後文禁止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試問有比父母更適當的照顧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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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0:50, 1年前 , 101F
金管會提出案例大人隔離小孩陪同,此時大人可能為不適當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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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0:52, 1年前 , 102F
但小孩隔離,健康父母照顧應尚無不合理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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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1:35, 1年前 , 103F
沒有不合理,只是依法,只要適當人即可,適當人有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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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1:35, 1年前 , 104F
其他人,現在小孩被匡列,開出居隔單的單位只是要個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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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1:35, 1年前 , 105F
電話他們好發出居隔單以陪同照顧,這個人可以是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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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1:35, 1年前 , 106F
他們不會再特別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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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1:38, 1年前 , 107F
所以才會衍生出這種評議結果,名單既然是自己提供,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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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11:38, 1年前 , 108F
就認為這不符合承保範圍
05/06 11:38, 108F
文章代碼(AID): #1YSfyzIt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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