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了保經和全球還是不太清楚,只好麻煩大家,謝謝
問題1:
第14條 重大燒燙傷扶助保險金的給付條文內容
……,且未曾申領第13條之保險金者,……
意思是申領了第13條就不可以申領第14條,但第13條確沒有說申領了第14條就不可以再申
領第13條,所以:
a.先殘廢後燙傷的話,只能申領第13條
b.先燙傷後殘廢的話,是能申領第14+13 條?
問了保經業務員,他是說2選1,申領13條就不能14條,反之亦然。打電話問了全球,他說
a和b說法是對的,但b回答的很含糊,說要看理賠人員認定,一直重複這句,所以想問一
下b情況的申領流程?保險金的給法付方式是要扣除之前領的?
問題2:
跟問題1的b有關聯,第13條內容提到……約定之貼現利率一次貼現給付予應得之人,契約
效力即行終止。但第14條同樣內容卻沒提到「契約效力即行終止」,這就代表申領第14條
後,契約還有效,可以再領第13條,b說法是沒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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