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汽機車強制險可無故更換保險人嗎?
因朋友加入新的產險公司,想要我們幫他做業績,將汽機車強制險轉至他的保險公司。
我查線上法規網站:https://goo.gl/IbtSwQ
第 21 條 要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要保人不得終止保險契約:
一、被保險汽車之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存。
二、被保險汽車報廢。
三、被保險汽車因所有權移轉且移轉後之投保義務人已投保本保險契約致
發生重複投保情形。
保險契約依前項規定終止後,保險費已交付者,保險人應返還終止後未到
期之保險費;未交付者,要保人應支付終止前已到期之保險費。
第 22 條 要保人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者,要保人或保險契約生效在後之保險人得撤
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汽車交通事故發生後,亦同。
前項撤銷權之行使,應於重複訂立事實發生之時起,至生效在先之保險契
約期間屆滿前為之。
保險契約經撤銷者,保險人應將保險費扣除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及為健全本
保險費用之餘額,返還要保人。
上述條文,我的解讀是:
除了發生牌照吊銷、汽車報廢、所有權移轉,以及重複投保之情事外,均不得終止。
而如果是因重複投保而要求退保,也只能撤銷生效日在後的保險契約,並繳交業務費。
以這樣來說,我應該不能隨意停掉我的原汽機車強制險,然後轉去他的產險公司投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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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樣,終於到了啟程的日子。 │
│和來機場送行的朋友們說著玩笑話,其實內心恍恍惚惚像在作夢。│
│也似乎是因為,為了走到「出發」這一步,耗盡了全部心力。 │
└─────────────────石田裕輔《不去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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