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遠雄人壽金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具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豁免未到期之各期
保險費。
一、自本附約生效日起第三十一日起,所開始發生之疾病經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四條
所約定之特定傷病時。
二、自本附約生效日起第三十一日起,所開始發生之疾病致成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
付表)所列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
三、自本附約生效日起,因遭遇意外傷害致成第四條所約定之特定傷病或附表(殘廢程度
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至六級殘廢程度之一時。
第一項保險費包括本附約約定之主契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所有附約(含本附約)的
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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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保單條款
小弟我理解能力是再繳納金安心豁免保費期間(20年期),一旦發生豁免情況時
就不需要再繳費(除了主約也包含20年後的一年一約的附約)
但不幸過了20年後有以上豁免情況發生時,可是已經過了保障期間了
也就是繼續要繳費才有效,不曉得我的理解是否是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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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23:50,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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