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 有問題要問
今年6月在某一個停車場 停著不動 結果被一輛準備要停車的車子撞到了
後保險桿有一些小擦傷
我方的車子是用租的 因為租車契約上有寫有損傷就要賠2000
但對方堅持只賠1000 只好找警察處理 但警察只能幫忙做筆錄 雙方還是無和解
之後租車公司要求我申請初判表 之後結果也證明我方無肇責
與肇事者談判 但他還是不願意付款
可能對方看準一方在台北另一方在南投 不會為了區區這2000塊把事情鬧大
租車公司就要求我方自行賠償
想請問這種事情 租車公司不是應該找對方保險公司理賠嗎?為什麼會來找當事人?
租車公司說可以找保險公司去要錢 但我方需付保險公司追款費用 有這種事???
是不是有更好的解決辦法?(明明沒錯還要自掏腰包賠錢讓人有些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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