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關於健康告知項目中住院之事一問
健康告知書中有一條
過去五年內是否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檢查治療七日(含)以上?
而在在要保書填寫說明又說 中間有遇有轉院等中斷住院的情形,須連續計算在內
我想問的是
所謂"轉院等中斷住院的情形" 是指同一情形在未痊癒情形下不斷進出院要合計在內嗎
若有一情況是
我之前因A病住院四天 之後又因B疾病住院4天
(或之前的A病痊癒後 過一段時日 再因A病住院4天)
這需要合計算8天嗎
感謝各位的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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