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保險業獲准查病例

看板Insurance作者 (小恩)時間14年前 (2011/05/19 12:29), 編輯推噓4(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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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大大看法:過去保險公司理賠的時候有疑慮才會啟動調查,未來是 "核保"便開始調查了麼 ? (如以下蘋果日報新聞) 賣地下保單 最高罰2000萬 低保費高報酬 誘使民眾購買 加重刑責 2011年 05月19日 【黃國棟╱台北報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加重非法銷售 境外保單(俗稱地下保單)的刑責,將從現行規定罰鍰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加重為 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 面對國內層出不窮的非法招攬境外保單,引發保險糾紛,造成民眾權益受損的情況,金管會與立法院研擬修正《保險法》第167條之1修正案,將加重罰則,藉以遏止不肖人士的非法招攬。 理賠得須自行接洽 根據《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銷售未經國內主管機關核准的國外保單,將處以90 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罰緩。但隨國內近年來的利率水準偏低,使保單預定利率降低, 造成民眾繳交保費增加,加上近期台幣升值、美元走貶,促使非法招攬境外保單的情況更 猖獗。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根據非正式估計,去年新成立的40多家保險經紀人公司,有 高達8成是違法賣地下保單,會造成這種現象就是現行法令的懲處太輕,讓不肖業者有恃 無恐,罰不勝罰。 金管會官員昨日表示,境外保單常以低保費、高報酬等方式,吸引民眾購買,假借資 產管理或財務顧問公司名義銷售未經金管會核准的連結基金標的。 官員說,由於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或外文呈現,民眾難以瞭解保單內容,加上民眾投保 之後,一旦發生理賠等其他事後服務,須自行與投保的國外保險公司接洽,造成權益受損 ,且主管機關也不容易提供協助。 保險業獲准查病例 立委孫大千提案的修正案版本刑責更重,對非法販賣境外保單,要處以5年以下有期 徒刑,比照《刑法》中的詐欺罪,但經協商後,最後通過行政院版本。 此外,昨日立法院財委會也通過《保險法》第177條之1修正案,保險公司 基於核保與理賠的執業需求,可蒐集個人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隱私資料, 但須金管會擬定相關配套措施,禁止金控等其他子公司任意運用、蒐集客戶的病歷與健康 檢查等隱私資料,以確保民眾權益。 銷售地下保單懲處概況 項目╱內容 ●定義: ◎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而銷售的國外保單 ●保單特色: ◎多以低保費、高報酬為主,且保險契約內容為英文 ●投保風險: ◎保險契約為英文,消費者難以瞭解保單內容、發生理賠糾紛時,無從協助,保戶權益易受損。 ●現行懲處: ◎罰款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 ●修正後懲處: ◎非法販賣境外保單(地下保單)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 資料來源: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金管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2.12.189 ※ 編輯: yulian91 來自: 111.242.12.189 (05/19 12:33) ※ 編輯: yulian91 來自: 111.242.12.189 (05/19 12:37) ※ 編輯: yulian91 來自: 111.242.12.189 (05/19 12:43) ※ 編輯: yulian91 來自: 111.242.12.189 (05/19 12:44)

05/19 13:11, , 1F
好處可以減少糾紛 壞處就是保單越來越難買賣 XD
05/19 13:11, 1F

05/19 14:36, , 2F
我覺得這只有好處..與其現在的"核保從寬理賠從嚴",倒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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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14:36, , 3F
從一開始就除外或拒保,減少往後的爭議
05/19 14:36, 3F
果真如此對醫療理賠時就不應該再調查了,因為他們在投保時便已調查過一次.. ※ 編輯: yulian91 來自: 111.242.12.189 (05/19 16:38)

05/19 17:03, , 4F
地下保單確實很氾濫~
05/19 17:03, 4F

05/19 18:04, , 5F
除非告知有問題保險公司才會從核保就開始查病歷,不然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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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那麼多時間跟成本每個人都查..
我想既然它特別"修正",就可能與過去不同了,比如醫院與保險公司直接連線病例資料.. 送件時就直接核對...等,(以上純屬猜測)

05/19 18:45, , 7F
樓上的意思是不要告知嗎??
05/19 18:45, 7F
※ 編輯: yulian91 來自: 111.242.12.189 (05/19 19:41) ※ 編輯: yulian91 來自: 111.242.12.189 (05/19 19:42)

05/19 19:43, , 8F
你ato推文後面按個ascii編輯ctrl+c
05/19 19:43, 8F
※ 編輯: yulian91 來自: 111.242.12.189 (05/19 20:07)

05/19 20:07, , 9F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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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22:04, , 10F
不太可能醫院與保險公司直接連線病歷資料。因為醫療法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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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22:04, , 11F
條和74條還在啊。所以未來作法應該還是和現行差不多 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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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22:05, , 12F
碼要有保戶同意書才能調。
05/19 22:05, 12F

05/19 22:07, , 13F
另外 保戶投保時 如果核保上有需要 核保就會開始查病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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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22:07, , 14F
並非過去只有理賠有疑慮時才會去調
05/19 22:07, 14F
如您所說的,修法前後有什麼不一樣嗎? ※ 編輯: yulian91 來自: 111.242.6.36 (05/20 00:33)

05/20 01:29, , 15F
應該是規避個資法吧 避免這樣被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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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03:39, , 16F
嗯 因為新的個資法的關係 所以舊保險法會沒辦法讓保險公
05/20 03:39, 16F

05/20 03:40, , 17F
司去調病歷(應該說是完全無法)。新修的保險法算是避開個
05/20 03:40, 17F

05/20 03:41, , 18F
資法的限制 讓保險公司有條件的能取得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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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0 03:42, , 19F
至於什麼條件...應該就和舊制一樣要保戶同意書吧
05/20 03:42,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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