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賣地下保單 最重可判刑5年
「介紹」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業務就有罪
2010年 12月30日 蘋果日報 【廖珮君╱台北報導】為遏止地下保單,立法院財委會昨初審通過,對介紹、銷售地下保單的違法者,若犯罪所得高達2000萬元以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2500萬元罰金,藉以達到赫阻作用,保障消費者權益。
地下保單是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保險業務。因國外利率高於台灣,過去幾年地下保單預定利率高於本國保單,等於保費比台灣便宜,因此地下保單在台灣一直有一定的市場。
立委羅淑蕾昨說,業界盛傳,今年新成立的40多家保險經紀公司,有8成以上業者違法賣地下保單,主銷香港國衛人壽和美西人壽的分紅或投資型保單,近期更熱銷人民幣保單,質疑金管會現行法令過輕,才使販賣猖獗。
主銷分紅投資保單
依現行《保險法》規定,國內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或任何個人及法人等,若經營或介紹地下保單者,將處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罰緩。
保險局長黃天牧坦言,去年移送3~4件地下保單,都被法院判決為行政罰,只能罰錢(單筆只罰90萬元),未處刑責,今年則有1件移送。
財委會最後初審通過修《保險法》,國內保經、代理人或任何個人及法人,介紹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保險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官員解釋,「介紹」如招攬行為就算,並非一定要有買賣契約。
全面改以刑責伺候
該法案也增列「加重處分」。若違法者犯罪所得達2000萬元以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金,業者說,賣地下保單將從過去的罰緩,全面改以刑責伺候。
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說,目前對合法的保經代公司賣非法保單,在行政法中已規定,最重可處撤照處分。官員說,昨修法部分,是加重未經金管會核准設立的外國保險公司,在台賣保單的罰責,改以刑責處分。
台灣地下保單概況
●來源:美國、義大利、加拿大及台灣保險公司在中國子公司
●銷售機構:多是新成立的保經代公司,直接銷售或間接推薦
●銷售類型:分紅型、投資型保單,及人民幣保單
●現行法規:
◎保經、代理人、公證人或其他個人及法人,經營或介紹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保險業務,處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罰緩
●初審通過法規
◎保經代、公證人或其他個人及法人,介紹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保險業務,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其犯罪所得達2000萬元以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金管會、立委羅淑蕾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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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山保險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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