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規定

看板Insurance作者 (Han!)時間14年前 (2009/11/07 21:54), 編輯推噓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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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近日發布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規定,重點如下: 一、適用於99年1月1日起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 二、保險人應於投資收益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法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分別計算要保 人之各類所得額,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徵免所得 稅。 三、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自該等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各項給付,免計入受益人綜 合所得總額及基本所得額課稅。 四、因要保人解約或部分提領,保險人自該等契約投資資產之價值所為各項給付,免計入 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五、該等投資收益如源自中華民國境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一)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保險人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開具扣免繳憑單。保險人將投資收益計算分配至要保人投資帳戶時,再以要保人為納稅義 務人,依獲配收益區分利息所得或股利所得,併同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轉開扣免繳憑單 或股利憑單,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二)要保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所獲配收益中屬分離課稅之所得及全年不超 過新臺幣1,000元之存款利息所得部分,保險人無須轉開扣免繳憑單。各該收益之扣繳稅 款屬於要保人,保險人不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 (三)要保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以保險人為扣繳義務人,就要保人所獲配 收益,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但屬於要保人之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扣繳稅款 中減除。 (四)保險人應於獲配收益之次年度1月底前,將所轉開予要保人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 ,向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填發予要保人。 財政部表示,投資型保險之收益,屬國內證券交易所得部分,免納所得稅,僅國內股利所 得、存款利息所得或海外所得,應計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總額或基本所得額依相關稅法規定 課稅。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截至98年6月底止投資型保險有效契約平均累 計保費100萬元以下者占94.6%,如按年投資報酬率5%~6%估算,年投資收益僅5萬元~6 萬元,且居住者之利息所得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股利之可扣抵稅額可自結算申報 應納稅額中減除、全戶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不計入基本所得額,故對大部分要 保人並無影響;且本案適用於99年1月1日以後新訂立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對現有保戶不致 發生影響。   財政部指出,本案之課稅雖自99年1月1日起開始適用,惟投資收益屬國內證券交易所 得、分離課稅之所得、全年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之存款利息所得及海外所得,業者均無 須轉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又投資收益中屬海外所得部分,業者只須在適用最低稅負 制之要保人申報所得稅前,配合提供相關交易資料,俾所得人可據以計算海外所得即可, 尚不致造成業者過重作業負擔;至屬國內股利所得及全年超過新臺幣1,000元之存款利息 所得,其交易筆數相當有限,且業者依規定轉開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之期限係在100年1 月底,業者尚有將近15個月時間修正相關交易資訊系統及準備憑單轉開作業,作業期間應 屬充裕。 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課稅疑義解答 : http://ppt.cc/hZQR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http://ppt.cc/7O7v -- 《溫馨、客觀、專業》台北錠嵂保險經紀人-主任 松翰(淡江保險系) E-mail,MSN: dragon02042002@hotmail.com 手機:0932-229-329 ◎商品比較分析◎免費保單健診◎個人及團體保險規劃◎保險糾紛諮詢◎保險金信託規劃 進錠嵂的初衷:要以客戶權益最優先 而不是以自身利益為考量 保險商品推薦表→ http://tw.myblog.yahoo.com/dragon0204200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17.73

11/07 22:01, , 1F
(偷偷說:當日第四篇囉~)
11/07 22:01, 1F

11/07 22:03, , 2F
(偷偷說:原來這篇是"情報"啊~~~XD)
11/07 22:03, 2F

11/07 22:18, , 3F
課稅規定用情報好像也沒什麼錯吧@@
11/07 22:18, 3F

11/07 22:25, , 4F
XD 所以...沒事呀 我誤會了~
11/07 22:25, 4F

11/07 22:28, , 5F
XD 我誤會你第二推的意思了 XD (真是誤會不斷|||)
11/07 22:28,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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