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EB2-NIW 過程中學界轉業界分享

看板Immigration作者 (ichere)時間5年前 (2018/10/24 14:46), 5年前編輯推噓1(106)
留言7則, 3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 推 iamonster: 可以分享為什麼H1B 丟I485那是錯誤的決定嗎?你現在回 10/24 11:29 : → iamonster: 頭看會覺得怎麼做比較好呢?謝謝分享 10/24 11:29 你可能打錯,當時律師是建議我不要丟485,理由也很簡單,他們事務所的policy是除非你 已無退路,或是你很有把握,否則他們一般不建議任何人在140通過前丟485. 為什麼我說回頭看這是個錯誤的決定呢? 現在有4種排列組合: case1: H1B一拿到就丟485,結果140過了: 這是最理想的情況,因為這表示140通過當下,我的485也已經走很久了,如無意外,我會在我 博後約滿,H1B到期前就拿到綠卡.也就無所謂後來轉領域的問題了.這是最佳解. case2: H1B一拿到就丟485,結果140沒過: 這個情況下,因為H1B本身就存在dual intention,所以並不影響我的博後,我要做的事情是, 在我博後約滿前找到另一個博後,而且也是給我H1B.然而由於學術界的H1B不存在cap,所以 這基本上並不是很難的事情,就是你老闆為你多花3000罷了. case3: H1B一拿到不丟485,140過了再丟: 如果是這樣,我就是等到140過了再丟,這一方面會讓我拿到綠卡的時間延後,但這還不是最 糟糕的,最糟糕的是,我的140是2月份通過,即便我馬上丟485,我都還是有很高的風險會來 不及在我約滿前拿到AP與EAD,其結果是我成了不能工作也不能出境的人(結果也真的如此, 我拿到combo是在8月底了,若非我找到公司辦O1,我已經帶著老婆小孩喝西北風了).就連我 老闆願意讓我多續幾個月也沒辦法,我成了扎扎實實的無身分者.甚至也導致了後來的換工 作的領域認定問題. case4: H1B一拿到不丟485,結果140被拒: 這的情況跟case2差不多,唯一差別是我找下一份博後時可以拿J. 所以這四個情況一比較,利弊得失就很明顯了,延後丟485帶給我唯一的好處只有當我140 被拒後,我有機會使用J作博後. 其他的幾乎沒有好處可言,甚至都是壞處.但相較於其 他壞處,在學術界拿H1B反而是一件相對容易解決的事情. 這就是為什麼我說後來回想,當初不在H1B一拿到就丟485是嚴重失策. 其實上面的論述我是跟律師討論過的,但是大律師事務所的回覆總是千篇一律,一般情況 下它們不建議在140通過前丟485.當時因為我相信律師的專業判斷,所以不疑有它.現在 回想起來才覺得自己在當時就已經陷入了流水線的漩渦中了(批量的文件生產,統一的 申請策略). 如果是我後來那位律師AY,肯定在當下就叫我馬上丟了. 這一路走來,我想跟版友分享的是,很多時候,律師雖然收了你的錢,但它並不見得真的在 最大化你的利益,並不是他們不用心作你的case,而是大事務所有大事務所的制度,用來 最大化事務所的整體通過率.一但制度存在了,靈活性就失去了. 然而命運畢竟是你自己的,對律師來說,一個case的fail就只是一聲抱歉.但對你來說 可能是無止盡的掙扎.所以當你對律師的建議感覺疑惑時,真的不要遲疑,多找幾個律師 談談看.律師多半不會想害你,但他們真的很可能給了你一個爛建議! 這道理跟看醫生 一樣,多看幾個醫生多聽點意見總不是壞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7.161.8.7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540363578.A.D06.html ※ 編輯: ichere (67.161.8.79), 10/24/2018 14:47:24

10/25 01:38, 5年前 , 1F
感謝分享!
10/25 01:38, 1F

10/25 10:41, 5年前 , 2F
Case3為何會失去身分?丟485並不會影響H1B
10/25 10:41, 2F

10/25 11:25, 5年前 , 3F
h1b七月初結束,485EAD到八月底才拿到,中間近兩個月空窗
10/25 11:25, 3F

10/25 11:27, 5年前 , 4F
如果不是O1,這段期間就成了沒身份,沒收入,沒保險的人了
10/25 11:27, 4F

10/25 11:38, 5年前 , 5F
我當時跟律師提過這問題了,但助理給我的答覆都是一樣的
10/25 11:38, 5F

10/25 11:39, 5年前 , 6F
當時因為對自己的case沒信心,也就都接受了,現在回想這是
10/25 11:39, 6F

10/25 11:39, 5年前 , 7F
錯誤決定
10/25 11:39, 7F
文章代碼(AID): #1Rq1Kwq6 (Immig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