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Petitioner須居住在美國的定義

看板Immigration作者 (francophone)時間7年前 (2017/04/28 23:20), 編輯推噓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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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關於母親F4的案子,總算跌跌撞撞要到了Packet 3跟Invoice ID (很可能是寄丟了) 想請教版友,就是好像有規定Petitioner必須居住在美國。 但母親的弟弟(本案的Petitioner)目前長期不在美國居住,且經濟狀況不好, 有8年無報稅記錄。(我們有另外請哥哥當Joint Sponsor) 我們可以安排他在面試前回去美國住。但是有沒有具體要做到什麼程度, 才能被認可是"居住在美國"呢?以及可能至少要待多久? 因為弟弟實際上目前不想久待美國。 感謝版友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6.35.2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493392858.A.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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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到一個顧問回應是:大使館想看的是此人意圖居住在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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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居住在美國的人在美國會有房產或租約,有車子和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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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帳戶,有工作或生意投資等等,與居住時間無太大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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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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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另一個美國公民舅舅?你怎麼知道當初是哪個舅舅遞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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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有2個美國公民舅舅。後來寫信問AIT告知case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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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核對applicant後,會告知當初的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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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P0rtQSp (Immig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