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Petitioner須居住在美國的定義
目前關於母親F4的案子,總算跌跌撞撞要到了Packet 3跟Invoice ID
(很可能是寄丟了)
想請教版友,就是好像有規定Petitioner必須居住在美國。
但母親的弟弟(本案的Petitioner)目前長期不在美國居住,且經濟狀況不好,
有8年無報稅記錄。(我們有另外請哥哥當Joint Sponsor)
我們可以安排他在面試前回去美國住。但是有沒有具體要做到什麼程度,
才能被認可是"居住在美國"呢?以及可能至少要待多久?
因為弟弟實際上目前不想久待美國。
感謝版友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6.35.2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493392858.A.733.html
→
04/28 23:22, , 1F
04/28 23:22, 1F
→
04/28 23:22, , 2F
04/28 23:22, 2F
→
04/28 23:23, , 3F
04/28 23:23, 3F
→
04/28 23:23, , 4F
04/28 23:23, 4F
→
04/29 07:23, , 5F
04/29 07:23, 5F
→
05/12 09:35, , 6F
05/12 09:35, 6F
→
05/12 09:35, , 7F
05/12 09:35, 7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