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J1兩年條款
大家好, 請教一個問題, 我現在在準備485
由於2008-2009年我有透過國家經費到美國交換研習, 屬於兩年條款的範圍內
雖然這是7年前的事了, 但是律師還是要求我提供09年回國後待在台灣滿兩年的證據
因為我當時還要完成phD學業以及當兵, 兩者加起來都超過1200天了
所以我只有提供當時的成績單以及服役證明
但是從律師的口氣聽起來似乎是不夠的, 他一直要我確定沒有任何其他的文件可以佐證
像是當時的租房契約, 或是收入證明或是交稅證明, 但是日期久遠, 我估計也不好取得
律師也提醒我任何地方都有可能成為REF的原因, 讓我再想想
我想請教一下有經驗的前輩, 這個部分的要求是這麼嚴格嗎? 是否真的需要想盡辦法
挖出過去有待在台灣的時間當做證明?
在此先謝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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