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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Immigration作者 (jessie)時間12年前 (2014/03/12 15:14),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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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所謂的美國公民在台灣居住超過六個月以上,才能提出cr1的申請,現在還有這樣的規定嗎?我是台灣公民,我男朋友是美國公民,住在美國,我們想今年暑假他來台灣,在台灣登記結婚,他回美國後再提出CR1的申請,這樣可行嗎?還有我們兩個會分隔兩地在申請的過程中,如何提出共同帳戶或租約等証明呢?先謝謝大家的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1.46.218

03/13 06:05, , 1F
沒有這樣的規定;現在一律向美國申請
03/13 06:05, 1F

03/16 04:54, , 2F
改了,換寄到芝加哥
03/16 04:54, 2F
文章代碼(AID): #1J80bkqD (Immig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