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來唷....憲法ㄉ好康ㄉ....Par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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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bower (^++^..我是小學生) 看板: ntufin-91hw
標題: 來唷....憲法ㄉ好康ㄉ....Part 3
時間: Thu Dec 26 01:53:06 2002
標題: 本憲講義3
時間: Sat Jun 22 00:33:10 2002
內閣制: 英
[內閣(carbinet): 王宮內室<-內閣來由]
過程: 權力下移過程
一人(君王)
| 輔佐->下移
少數人(貴族)
| 下移
多數人(平民)
|||
行立司
政法法
9世紀.賢人會議 ->11世紀.大會議 ->亨利三世 國會
(盎格魯撒克遜人) (諾曼人)每年三次 武士貴族代表(貴族院)
|
小會議(威廉一世)
|
常務會議(亨利六世)
關鍵:(1)1688年光榮革命後, 產生兩個政黨Whige惠格<->Torise托利
(2)1710以後要求國王委託一黨辦事
(3)1714年,斯圖亞特王朝絕嗣
從德國找回喬治一世(漢洛威王朝)統治, 不諳英語, 不出席內閣會議,找一代理
人(首相)主持. 1721年華爾坡為代理人(首相)掌握實權.
首相名分(代理者)
首相兼財政第一大臣
1937年以後名訂首相年薪10000鎊, 其他閣員5000鎊.
官邸: 10. Downing Street. 唐寧街10號 財政部官舍
|
布萊爾 -> | ->雪莉
|
11號
一.國家元首:
統而不治, 是虛位元首(Titular head)
只是象徵性的代表國家主權, 對於人, 事之決定全無自我之善好選擇之權.
1.選舉後產生多數黨, 任命黨魁組閣660 [a工黨340 b保守黨300 c自民黨20]
2.選舉後無多數黨, 任命最有能力聯合與黨者為首相組閣.
3.內閣總辭時, 任命反對黨領袖組閣.
4.內閣請求元首解散國會, 元首不能拒絕.
5.國會通過之法案, 元首必須簽署
a.被諮詢權
b.激勵權: 戰爭
(無形 被動)
二.行政首長及其內閣
1.多數黨領袖組閣, 是行政運作之樞紐, 直正工作機構
法案: A提出->B決議->C執行
傳統 a.國會: A+B
b.內閣: C: 被動的1/3
現代 a.國會: B之大部分
b.內閣: (A+C)+B之一部分
主動的, 大於2/3
2.閣員大多兼任國會議員, 可以出席國會參加辯論及表決.
3.法案大多由內閣提出(傳統上由國會提出)
4.有行政錯失行為時, 須負連帶責任而採內閣總理.
5.內閣可以請國家元首解散(Dissolution)國會
解散權: 內閣制, 行政與立法產生爭執時之解決方式之一, 其精神在於將紛爭的裁決
權, 回歸原始權力擁有者->人民->訴諸選民, 符合民主精神.
三.國會: 貴族(上)
平民(下)
權力: 國會至上, parlioment
1.質詢權: 基於監督->了解
2.不信任案(censure) (1)否決內閣所提之重覆法案
(2)通過內閣所反對之法案
(3)攻擊某一閣員之行政錯失行為,使內閣因負連帶責任而下台
(4)提出不信任投票
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重點比較
一.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
內: 分屬不同之二人, 國家元首虛位, 行政首長掌權
總: 合而為一, 權力集中 *我: 二人均有權力, 權力分擔(?)
二.閣員身分與運作
內: 大都兼任國會議員, 可以出席國會參加辯論及表決
總: 不可 *我: 居中
三.法案提出
內: 大都田內閣直接提出
總: 須由同黨國會之議員提出 *我: 居中
四.任期之屬性
內: 概括性之執行政務之最高期限
總: 固定性之執行政務之一定期限 *我: 居中
五.解決紛爭方式
內: 可接任內閣總辭或解散國會,較具彈性
總: 不可接任內閣制方式, 必須彼此忍耐, 俟固定任期屆滿時由選民裁決, 較為僵化
混合制: 法國第五共和
第四共和: 1946-1958
12年中內閣更替27次
最長: 一年23天
最短: 3天
對外: 殖民地獨立事任(阿爾及利亞)
法國第五期和----強化行政(總統)合理化之基礎
a.1958.9.28公民複決
選總統由參眾議員(800多人)->改由全國鄉鎮代表及國會議員
虛位->實位
b.1962.10.28公民複決
由間選->改成公民直選(1)過半數當選
(2)第一輪無人過半數,取前二名於二星期後決選
一.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各有實權(權力分擔)
*但如二人均屬同一政黨時, 總統權較大, 可指揮行政首長
二.行政首長及內閣對國會負責(內閣制
三.總統民選有一定任期和權力(總統制)
權力 (1)召開國務會議: 部長及以上人員參加
(2)緊急命令權
(3)覆議權
(4)提交公民複決
(5)交憲法委員會解釋--->獨立於三權之外
四.總統可以解散國會, 國會可迫使內閣倒台
五.左右共治(Cohabitation)
總統與國會任期之差距(2年)
(7年) (5年)
總統 總理
(1)1986.3-1985.5 密特朗 席哈克
(2)1993.4-1995.5 密特朗 巴拉杜
(3)1997.5-2002.5(?) 席哈克 喬斯潘
經驗 (1)分工: 總統: 國防. 外交
總理: 其他
(2)融合社會&資本 右: 社會福利對弱勢之照顧
左: 企管捐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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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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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拉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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