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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申訴] #1N9iLPap (ID_Multi)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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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之部分主張合理,本案判決無效。. 申訴人依共用帳號禁止條例第三項第二款內容,主張其行為並未構成. 「積極行為」。然該款內容中亦有「未列舉事項則由帳號部認定之」。. 換言之,帳號部對於申訴人借用帳號之行為仍有裁量權,不因其行為. 未於該款內容中列舉而不得受理。. 然申訴人於申訴內容第二點中對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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