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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崇利:人道主義干涉:道德與政治“合法婚姻”的產兒?
——以北約空襲利比亞為例的分析
徐崇利
【摘要】人道主義干涉是一個關於道德、政治與法律問題的複雜過程。其中,政治是
主因,道德是次因,法律是約束性力量。從該“一主一次”之原因——政治與道德——的
複雜關係中,可以區分出有關人道主義干涉的各種情形。在這些情形中,法律雖然不是主
變數,但作為一個幹預變數,可以發揮限制、禁止、阻卻人道主義干涉的作用。
【關鍵字】人道主義干涉;政治;道德;法律
2011年2月,阿拉伯世界的動盪延及利比亞,局勢進一步發展成利比亞反對派與利比
亞政府之間的武力對抗。2011年3月17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以下簡稱安理會)針對利
比亞通過了以“保護平民”、“設立禁飛區”等為主要內容的《第1973(2011)號決議》
。[1]2011年3月19日,北大西洋公約組織(以下簡稱北約)部分成員國開始空襲利比亞,
成為冷戰之後西方國家對他國使用武力的最新事件。該事件再度引起了世人對人道主義干
涉問題的關注。眾所周知,人道主義干涉從來都不是一個純粹的法律問題,而往往涉及道
德、政治與法律等各方面。那麼,道德與政治又是如何相互作用,致使西方國家決定實行
或不實行人道主義干涉的呢?其中,法律又扮演一個怎樣的角色,即法律是何時以及如何
對人道主義干涉起到約束作用的呢?這些問題的解答,都需要以超越國際法學之更廣泛的
學術視野,採取國際關係與國際法交叉學科的方法加以研究。
一、無從發生的人道主義干涉與國際法的角色
從表面上解讀,人道主義干涉的邏輯似乎是,有了一國人道主義危機之因,便有了來
自外部的武力干涉之果。其實,這樣的理解從根本上說是片面的。因為此等邏輯隱去了西
方國家實行人道主義干涉的主因--以權力界定的利益,即通過使用武力所獲的自身利益。
在國際關係中,人道主義干涉已達至需要使用武力之最高層級,因此,是一種“高級政治
”。在“高級政治”中,權力與利益上升到了主導地位,道德則成了地地道道的配角,乃
至淪為權力與利益的“遮羞布”。美國著名國際關係理論學者米爾斯海默直言不諱地指出
,雖然美國“政策精英們的言辭被塗上了濃重的樂觀主義和道德主義色彩。美國學術界尤
其擅長提升思想市場中的自由主義成分。然而,關起門來,籌畫國家安全政策的精英們卻
滿口權力語言,而不是什麼道德原則;在國際體系中,美國也在按現實主義邏輯行事”。
[2]
一般而言,政治的中心要素是權力和利益。就權力因素而言,當下西方國家的硬實力
和軟實力均遠遠超出被干涉的弱小國家。對西方國家而言,從手段上保證人道主義干涉所
需的武力優勢當無問題。因此,對於權力因素這個西方國家實行人道主義干涉必能滿足的
前提,本文不再討論。於是,需要探討的人道主義干涉之政治只剩下干涉國的國家利益。
除道德與政治外,法律是另一個獨立的變數,扮演著約束人道主義干涉的角色。總之,人
道主義干涉是一個關乎道德、政治和法律的複雜過程。
在本部分中,筆者所要討論的是有關人道主義干涉的第一種情形:僅有道德考量,而
無政治意願,武力干涉將無從發生。雖然這種情形下人道主義干涉有無引發與法律沒有直
接的關係,但如果將其解讀為此乃所謂的西方國家人道主義干涉之“權利”處於不行使的
狀態,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意義。
在西方國家的各種國際關係理論中,理想主義與現實主義歷來就是兩種“元理論”。
理想主義(或自由主義)在國際關係中推崇人權、自由等價值觀,而現實主義強調國家權
力、利益為國際關係的核心要素。僅以表像觀之,人道主義干涉緣於理想主義的價值觀,
而現實主義的權力行使(武力干涉)只是其手段。其實不然,除了歷史上的“十字軍東征
”,尚無西方國家在沒有國家利益的情形下發起的人道主義干涉之實例。美國著名國際法
學者亨金曾斷言:“實際上對一國僅僅是出於真正的人道目的而幹預的現像是罕見的。19
世紀或兩次世界大戰期間,或其後在歐洲,沒有任何一國這麼做的”。[3]美國國際法學
者洛貝爾的研究也得出了同樣的結論:“人道主義軍事干涉的歷史表明,這樣的一個新世
界秩序很容易被濫用,‘人道主義干涉’起到的是為主張霸權提供新原理的功能。該歷史
充斥著強國或其聯盟援用該原則隱藏它們自己地緣政治利益的種種事例……此外,基於霸
權國的國家利益,人道主義干涉已經是且將繼續是高度選擇性的”。[4]
可見,人道主義干涉是道德(理想主義)與政治(現實主義)結合的產物。凡是西方
國家實行的人道主義干涉,需要有道德(人道主義考慮)的由頭,而其中政治因素的作用
(國家利益的動因)更是必不可少。俗語曰;“無利不起早”。在實踐中,即使他國真的
出現了人道主義危機,如果沒有國家利益,西方國家也絕不會付出巨大的戰爭成本去實施
人道主義干涉。喻言之,在人道主義干涉中,單身的“道德”女子絕不可能有“武力干涉
”之產兒。例如,肇始於2011年2月的阿拉伯世界動盪波及利比亞、敘利亞、葉門等國,
在西方國家看來,敘利亞和葉門的人道主義災難遠甚於利比亞。既然如此,為何北約國家
的人道主義干涉專挑利比亞下手,而放敘利亞和葉門一馬呢?
此乃西方國家的戰略和經濟
利益使然:利比亞地處北非,通過人道主義干涉拔掉卡紮菲這顆釘子,不但有利於保護和
擴大西方國家在利比亞的石油投資等經濟利益,而且對維護和擴大西方國家在該地區的勢
力大有裨益。而敘利亞雖然也是西方國家的眼中釘,但其地處中東要害部位,西方國家投
鼠忌器,擔心武力干涉的結果會點燃中東亂局的火藥桶;葉門則是西方國家的反恐前哨,
一旦以武力推翻長期與西方國家合作的該國現政府,基地組織等恐怖主義勢力可能會趁亂
坐大,這對西方國家來說後患無窮。毋庸置疑,僅有道德考量,而無政治意願,西方國家
絕不會實行人道主義干涉。
這樣的邏輯轉化為他們的法律語言即是人道主義干涉是一種可
行使也可不行使的“權利”。當然,一旦坐擁國際法賦予的捍衛人權之“權利”,西方國
家便有了作為“人權衛士”的道德優越感。然而,對於人道主義干涉,西方國家享有這一
“權利”的真實意圖實際上是,首先需要保證留權在手,至於該權利是否行使,則全憑本
國有無重大利益之因素去定奪。此等選擇性的“權利”行使,恰恰使得西方國家實行人道
主義干涉的正當性大打折扣。
需要指出的是,筆者批判西方國家自利的選擇性人道主義干涉之“權利”,貶損其正
當性,意在表明,對這種武力干涉應嚴加控制乃至徹底禁止,當然不是支持將其發展成為
西方國家必得承擔的一種“義務”或“責任”。
二、需要嚴控的人道主義干涉與國際法的角色
本部分將要討論的是有關人道主義干涉的第二種情形:一國的確出現了人道主義危機
,西方國家又有自己的利益,那麼,武力干涉就有可能發生。對此,法律應起到怎樣的約
束作用呢?[5]喻言之,道德考量與政治意願的聯姻,可能會懷生人道主義干涉的產兒,
這時法律是否要為它們發放“准生證”呢?
除了《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的自衛權外,《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還明確禁止
各國在國際關係中擅自使用武力。然而,在既有人道主義危機之由頭(道德),又有國家
利益(政治)驅動的情形下,西方國家實行單邊人道主義干涉的可能性最大。例如,1998
年西方國家欲以科索沃存在人道主義危機為由對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以下簡稱南聯盟)
實行武力干涉,但因俄羅斯和中國等國家的強烈反對,安理會未通過授權動武的決議。然
而,西方國家在巴爾幹地區有著重大的戰略利益,在這種戰略利益的驅使下,1999年3月
,北約公然繞開安理會開始對南聯盟實行軍事打擊,開啟了冷戰之後單邊實行人道主義干
涉的先例。
筆者認為,國際法決不應當允許一個國家自發“准生證”而單方面對他國實行人道主
義干涉。單邊的人道主義干涉,不僅違反《聯合國憲章》,而且有悖於法律以及政治、道
德之原則。1999年北約對南聯盟實行軍事打擊之後,西方學術界掀起了為單邊人道主義干
涉辯護的狂潮,但它們的論述皆為道德“神話”,有意識地隱去了其背後的國家利益之要
素。對政治因素的掩耳盜鈴,使得西方學術界對單邊人道主義干涉合法性的釋論顯然是“
跛足”的,不足以證立。既然西方國家實行人道主義干涉絕非出於單純的道德考量,那麼
必有國家利益於其中。這就表明,作為干涉國的西方國家是利害關係方,法律禁止任何利
害關係方自證情勢對他國是否存在人道主義危機等自己做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和證明。其
實,這也是道德和政治原則的要求。亨金指出:“法律反對單邊主義干涉也許首先反映的
是這樣一個道德一政治上的結論,沒有哪個國家可被信任擁有做出明智的判斷和決定的權
力”。[6]
按照《聯合國憲章》第42條的規定,可以授權使用武力的只有安理會。支持單邊人道
主義干涉的西方國際法學者往往高唱維護基本人權的道德律令是絕對的,使用武力無需他
方簽發“通行證”。[7]然而,如前所證,既然西方國家實行的原本就是有選擇的人道主
義干涉,那麼何來這方面道德的絕對性。也就是說,既然西方國家有“權利”基於本國的
私利決定是否進行人道主義干涉,那麼代表國際社會的安理會當然也有權對西方國家這種
選擇權的行使進行審查,進而予以否決。
除道德之外,人道主義干涉還關乎政治,但這裡的政治絕非僅僅表現為西方國家以權
力界定一己私利的自家政治,而是一種國際政治。西方國家的人道主義干涉往往涉及其他
國家的利益。例如,此次北約對利比亞實行人道主義干涉,其目的路人皆知,就是要推翻
利比亞現政府。[8]而一旦該國政權更迭,必然會引發有關國家在利比亞進行的大量石油
投資等經濟利益的維持和再分配。更為重要的是,一國對他國使用武力,攸關現行國際體
系的穩定。且不論西方國家濫用《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的自衛權,如果他們還可以一
而再、再而三地輕易打開反恐先發制人、反制域外網路攻擊、人道主義干涉等可對他國動
武的“潘朵拉魔盒”,那麼世界將無寧日,國際社會將完全失序。既然西方國家實行的人
道主義干涉兼涉道德與國際政治,那麼就需要一個權威的平臺對這方面國家間政治與道德
以及國家間政治本身做出應有的平衡。無疑,安理會是法定的、也是最合適的這樣一個平
臺。
那麼,安理會又應在何種情形下作出可實行人道主義干涉的授權呢?按照《聯合國憲
章》第42條的規定,安理會只有在為“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必需時,才能授權
使用武力。但是,該條並未直接規定可以對發生在一個國家內部的人道主義事件進行武力
干涉。據此,有學者認為,不能將安理會《第1973(2011)號決議》解釋為包括了授權對
利比亞進行武力干涉之內容。實際上,北約對利比亞進行的武力干涉超越了安理會的授權
範圍。[9]筆者認為,國際社會並非對一個國家境內發生的人道主義危機麻木不仁,而是
反對濫用人道主義干涉之手段。如果一個國家境內發生的嚴重人道主義災難確實對“國際
和平與安全”造成了威脅,那麼安理會授權實行人道主義干涉就是合法的,同時也是唯一
合法的情形。但是,作為《聯合國憲章》第42條之特例,對這種情形應作嚴格解釋,例如
,1992年,安理會授權對索馬裡實施人道主義干涉,中國雖然投了贊成票,但強調這只是
一種特殊情形。[10]
三、應予禁止的人道主義干涉與國際法的角色
在“高級政治”的邏輯下,可能會出現本部分擬探討的有關人道主義干涉的第三種情
形:西方國家出於本國重大戰略、經濟利益的需要,誇大他國的人道主義問題,進而實行
武力干涉。毫無疑問,殘缺的道德與政治的結合產下的必然是“武力干涉”之畸形兒,國
際法決不能為之發放“准生證”。
現在,這種虛假情形下的人道主義干涉已經成為西方國家在國際關係中清除異己國家
之基本戰略的關鍵一環。為了顛覆某個國家的政權,西方國家首先會千方百計地培育該國
的反對派勢力,並抓住發生在該國的某一事件,充分運用媒體、互聯網等各種管道的軟實
力優勢,煽動該國反對派發起大規模的遊行、示威等街頭政治。政府方如做出讓步,反對
派便會步步緊逼,直至現政權最終倒臺。
反之,政府方如強制平息事態,必然會與反對派
支持的民眾發生衝突。此時,西方國家便會左右國際輿論,誇大乃至編造該國的人道主義
問題,並祭出兩樣“法寶”:一是針對該國政府,威脅實行人道主義干涉;二是針對該國
領導人,威脅交由國際刑事法院審判。此等雙管齊下的結果有二:(1)如果該國政府對
反對派不敢再“輕舉妄動”,任由事態發展,那麼就等於坐而待斃,終將難逃下臺的命運
;(2)如果該國政府採取進一步的強制措施恢復秩序,那麼西方國家就會伺機實施人道
主義干涉,幫助反對派強行推翻現政府。(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目前,西方國家對他國使用武力,要麼以行使自衛權的名義,要麼主張反恐可以實施先發
制人的打擊。然而,面對強權,世界上還有幾個弱小國家敢“在太歲頭上動土”、武力攻
擊西方國家或與恐怖組織合作?因此,借助自衛和反恐對他國動武並非西方國家的常用之
計。而人道主義干涉之所以得到西方國家的青睞,是因為其實施可以是主動的。按照亨金
的說法,任何國家總是存在侵犯人權的現象,如果不論他國發生的人道主義問題嚴重與否
,均可將之作為“入侵的前奏和理由”,[11]那麼人道主義干涉就可成為西方國家動輒對
他國動武的工具。
單邊人道主義干涉如此大行其道的結果是國際社會又將倒退到歐洲“文
明國家”對亞非拉“野蠻國家”實行“炮艦政策”的時代。在虛假的人道主義危機下,允
許單邊推行武力干涉等於承認“人權大於主權”包裝下更為惡劣的“強權大於主權”的邏
輯。國際法如任由國家主權這一基石嚴重鬆動,那麼現行的“威斯特伐裡亞國際體系”
[12]就有崩塌的危險。
就此次利比亞的內部動亂而言,也可能存在一些人道主義問題,但其否已經達到需要
外部武力干涉的程度,值得懷疑。從北約空襲後的局勢看,大量平民死于戰爭以及淪為難
民系利比亞內戰及北約空襲本身所致,而並無確切的證據證明利比亞政府一方仍在故意實
施非人道行為,而此時北約並未停止武力干涉。就此,世間輿論普遍認為,北約發動空襲
乃自己的戰略、經濟利益等使然;北約支持利比亞反對派武裝推翻卡紮菲政府,並非出於
消除人道主義危機等堂而皇之的理由,所謂的“保護平民”只不過是給西方國家赤裸裸地
以權力界定的利益“穿上了皇帝的新裝”而已。鑒此,我們決不能輕易地把《第1973(
2011)號決議》解釋為安理會已經授權對利比亞實行合法的人道主義干涉。
對於這種虛假情形下的人道主義干涉,安理會理應予以否決,而不應通過授權決議為
之背書。然而,西方國家在安理會大搞政治運作的結果,最終有可能會形成像《第1973(
2011)號決議》中那樣措辭模糊的條款,[13]從而為西方國家濫加解釋並據此實行武力干
涉打開方便之門。因此,在安理會中,對於一國是否存在嚴重的人道主義危機等應當建立
一套公正的證明程式,以防止西方國家以“莫須有”的罪名,獲得對他國實行人道主義干
涉的合法授權。在此次安理會討論《第1973(2011)號決議》的過程中,印度常駐聯合國
代表在說明為何投棄權票的理由時明確指出,不能在“可信資訊相對不足的情況下,通過
了一項決議”授權對利比亞進行武力干涉。[14]
不要說他國真的存在嚴重的人道主義危機(本文第二部分討論的情形),即使安理會
判定該國並未出現這樣的危機(本部分討論的情形),在強大的利益驅動下,西方國家也
會恃仗絕對的權力優勢,發起單邊的武力干涉,導致國際強權政治最終拋棄國際法。就此
,“人們廣泛相信,特別是國際關係中的現實主義學派認為,一旦訴諸戰爭,國家便不會
在意國際法。在國際活動的所有領域,戰爭的利害攸關度最高。因而,國家不會糾纏於法
律的細節。
它們必須去做為保證國家利益需要去做的任何事情”。[15]在這樣的情形下,
雖然國際法之類的鎮靜劑無法壓制西方國家在強大的國家利益刺激下引發的武力干涉之狂
躁,但國際社會其他成員對這種違法行為的抵制和反對所形成的社會壓力,或多或少可使
西方國家感受到單邊人道主義干涉不是可隨意動用之利器。實際上,西方國家在從事違反
國際法的人道主義干涉之後,也不敢輕易地證明其行為的合法性,因為它們擔心其他國家
會起而效之。
例如,雖然1999年未經安理會授權北約對南聯盟採取了單邊的人道主義干涉
,但在事後北約成員國要麼宣稱這只是一個“特例”,要麼乾脆不表明此乃基於人道主義
實行的干涉並提出法律上的辯解。北約成員國之所以如此“縮手縮腳”,是因為它們擔心
會為像俄羅斯這樣的國家以人道主義為由單邊干涉其他獨聯體國家提供合法性依據。
[16]
四、可以阻卻的人道主義干涉與國際法的角色
在人道主義干涉中,政治是主因,道德是次因。據此,當政治和道德因素都不是非常
彰顯,或是道德因素比較彰顯而政治因素不是非常彰顯時,即當西方國家對進行武力幹干
涉與否的態度尚處在搖擺之中時,法律有可能會成為一個起決定作用的幹預變數。可以說
,當政治與道德結合的動力本身並非十足,而法律又不承認它們為“合法婚姻”時,那麼
可能就不會有私生的“武力干涉”之產兒。此乃本部分所要討論的有關人道主義干涉的最
後一種情形。
即使是現實主義國際關係理論也不否認國際法對一國行為的邊際影響力。美國現實主
義國際關係理論大師摩根索雖然主張在國際政治中權力至上,但他同時也認為,“必須區
分正當權力--即其行使得到道德或法律認可的權力--和非正當權力。具有道德或法律權威
的權力必須區別於赤裸裸的權力。警官憑藉搜查證搜捕我的權力本質上不同於強盜持槍所
做同樣行為的權力。這種區分不僅具有哲學意義,而且關係到外交政策的實踐。其行使能
夠獲得道德或法律認可的權力比相應的非正當權力可能更為有效。也就是說,正當權力比
同等的非正當權力更能影響權力物件的意志,基於自衛或以聯合國的名義,能夠比通過‘
侵略’或違反國際法更為成功地行使權力”。[17]
既然如此,在西方國家對是否實施人道主義干涉舉棋不定之時,通過國際法的否定性
幹預,有可能會打消它們實施武力干涉的企圖。亦即,有無安理會的授權可能會影響它們
決策的結果:如獲得安理會的授權,那麼西方國家的行動便具有合法性,由此可能成為助
推它們實施武力干涉的催化劑;反之,若安理會拒絕授權,西方國家的行動便無法做到師
出有名,則這樣的鎮靜劑有可能會抑制西方國家實施武力干涉的衝動。然而,值得注意的
是,雖然任何未經安理會授權的人道主義干涉都是不合法的,但其不合法性的程度事實上
又是有差異的。
換言之,安理會的所有拒絕授權,同為可降低西方國家實行人道主義干涉
之興奮度的鎮靜劑,但每一次所含的藥物劑量可能又是不同的。這樣的不合法性程度之差
異主要來自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從安理會的議事規程看,一種可能出現的極端情形是,
除提出方之外,一項人道主義干涉議案因遭安理會其他全部成員的反對而胎死腹中;另一
種可能出現的極端情形則是,其他安理會成員均予支持,但因一個常任理事國行使否決權
,人道主義干涉議案未獲通過。
在兩者間還存在各種各樣的其他情形。顯然,前一種極端
情形下未獲安理會授權所帶來的極強不合法性,對西方國家人道主義干涉的抑制作用會更
大;而後一種情形下未獲安理會授權所帶來的較小不合法性,對西方國家人道主義干涉的
抑制作用可能就相對較小。另一方面,在現行國際法中,迄今尚未發展出明確的有關人道
主義干涉的實體規則,安理會作出是否授權的決定基本上是國際政治過程的產物。因此,
當安理會作出否決西方國家人道主義干涉的決議時,西方國家會認為這只是政治運作的結
果,決議的正當性難令他們信服,從而使安理會阻卻單邊武力干涉的效用大打折扣。例如
,1998年俄羅斯和中國否決了北約意圖對南聯盟實行人道主義干涉的安理會決議就被西方
國家視為一種罔顧道義的政治決定,可以不必過度理會,進而促使他們繞開聯合國,發動
單邊的人道主義干涉。
有鑑於此,我們應積極支援國際法發展出有關約束人道主義干涉的準則。[18]一旦有
了這些準則,西方國家的行為如果不符合這些準則且安理會對人道主義干涉做出不予授權
的決定,那麼西方國家行為的合法性就難以成立,從而可在更大程度上阻卻西方國家的人
道主義干涉行為。為了不讓自己被束縛了手腳,西方國家歷來抵制在國際法中討論人道主
義干涉的實體條件。[19]基於相反的考慮,中國政府以往對此也持反對的態度,擔心加入
這樣的討論會被認為預先已經承認人道主義干涉的合法性。[20]然而,在安理會已屢對人
道主義干涉作出授權的情況下,如果繼續拒絕就此設置必要的實體條件,反而容易為西方
國家在無直接國際法規則約束的情形下獲得安理會的授權提供可乘之機。
就此次北約空襲利比亞而言,假設安理會的動議不是阿拉伯國家聯盟在不完全明白就
裡的情況下提出的,且俄羅斯、中國、印度、巴西等國投的是反對票而不是棄權票,《第
1973(2011)號決議》沒有通過,那麼在未獲安理會授權的情況下,西方國家還會對利比
亞實行人道主義干涉嗎?雖然歷史不能被假設,但這樣的問題仍然可以探討。如上所述,
在此次北約對利比亞的武力干涉中,人道主義考慮可能更多的只是一個幌子,關鍵的問題
是北約對利比亞實施武力干涉之利益和權力是否大到足以罔顧《聯合國憲章》及安理會之
權威的地步。筆者認為,北約此次對利比亞實行的人道主義干涉有可能屬於本部分討論的
情形,即推動北約武力干涉的利益並非大到了十足的程度。鑒於利比亞多部族國家的特點
和基地組織可能會乘虛而人等風險,西方國家對武力干涉利比亞的結果可能並無充分的自
信。[21]在北約對自身行動之信心尚有不足,若再加上沒有安理會的有力授權,即行動不
具有合法性且其程度又相當高的情形下,北約選擇放棄或推遲對利比亞實行武力干涉的可
能性並非沒有。
五、結論
綜上所述,人道主義干涉是一個關於道德、政治和法律的複雜過程。其中政治是主因
,道德是次因,法律是約束性力量。從該“一主一次”之原因--政治與道德--的複雜關係
中,可以區分出以下四種有關人道主義干涉的情形。在這些情形中,國際法作為一個約束
性力量所扮演的角色分別為:
第一種情形是,只有道德之次因,而無政治之主因,人道主義干涉無從發生。雖然在
這種情形下人道主義干涉的缺位與國際法沒有直接的關係,但西方國家將該情形下人道主
義干涉的不實行界定為一種可憑私利加以選擇的“權利”。從法理上看,其正當性也因此
而大打折扣。
第二種情形是,既有政治之主因,又有道德之次因,人道主義干涉最有可能發生。這
種情形下的人道主義干涉雖然具備了道德和政治兩大原因,但絕不意味著西方國家可擅自
採取武力干涉之行動,所有的武力干涉概須經由安理會的授權。此乃《聯合國憲章》的規
定,也為公正地判斷人道主義危機等是否真實存在、平衡其他國家的利益、維護國際體系
穩定所必需。當然,安理會如要作出授權人道主義干涉的決定,就應恪守《聯合國憲章》
的規定,其行動範圍應固囿於其職權範圍內的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情勢。
第三種情形是,沒有道德之次因,但有政治之主因,人道主義干涉仍會發生。在這種
情形下,因為不存在真正的人道主義危機,不言自明,安理會不應對西方國家作出實行武
力干涉的授權。就此,國際法絕不能為連“人權大於主權”都無法粉飾的赤裸裸的“強權
大於主權”之行徑大開綠燈;否則,現行的國際體系危矣!然則,當國家利益非常彰顯時
,國際法可能還是無法阻止西方國家非法實施人道主義干涉。儘管如此,法律並非沒有任
何約束作用,其終能使干涉者對自己的非法作為有所顧忌。也就是說,即使國際法無法使
西方國家在強大的利益驅動下無照駕駛人道主義干涉之戰車“急刹車”,但從長遠看,國
際法開出的“違反交規通知單”仍有助於抑制他們毫無顧忌地濫用這種非法的人道主義干
涉行為,並阻止相應的國際習慣法形成。
第四種情形是,政治之主因未達高強,道德之次因或強或弱,人道主義干涉與否處於
搖擺之中。在這種情形下,國際法的介入可在邊際意義上阻卻西方國家的人道主義干涉行
為。為了增大這種阻卻的效力,需要提高西方國家實行單邊人道主義干涉的違法性程度。
就此,要求安理會其他會員國應加強協調,以更多的反對票及棄權票否決西方國家提出的
人道主義干涉之動議;同時,還應支持國際法發展出有關約束人道主義干涉的實體條件。
徐崇利,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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