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譯] 國防部的律師們:精確打擊or國家暗殺?
國防部的律師們:這是精確打擊,也是國家暗殺
http://www.foreignpolicy.com/articles/2012/08/29/all_the_pentagons_lawyers
1999年,解放軍上校乔良和王湘穗出版「超限戰」一書,
http://www.iwar.org.uk/iwar/resources/china/iw/unrestricted-warfare.pdf
預測科技的革新以及全球化的世界改變了戰爭的形態。
在網路攻擊、不對稱戰爭、跨國恐怖主義的世界中,
他們說到「幾千年間,軍人--武器--戰場,一直是任何戰爭不可或缺的三項硬體,
貫穿其中的則是它的軟體:戰爭的目的性。
這一切構成了戰爭的基本要素,從沒有人對此提出什麼疑問。
問題是有一天,人們發現所有那些似乎一成不變的要素統統變得讓人把握不定時,
戰神的面孔還會是清晰的麼?」
乔和王在911前出版了「超限戰」
他們對於戰爭未來改變的描述被證實相當地精確。
之前我也討論過了關於軍事的本質
http://www.foreignpolicy.com/articles/2012/08/08/fog_of_war
以及軍事的作為
http://www.foreignpolicy.com/articles/2012/08/16/the_pivot_to_africa
如果不能正視這些變化與挑戰,
我暪的國家安全戰略都會是不協調的
http://www.foreignpolicy.com/articles/2012/01/23/obama_needs_a_grand_strategy
以及無效率的
http://www.foreignpolicy.com/articles/2012/08/22/highway_robbery
這也是摧毀法律規章的成功方式
有些人,包含我在內,都在討論法律規章
http://www.amazon.com/gp/product/0521678013
這其實很單純。
法律規章要求政府要透明、可以普遍實施、並且清楚定義法律與程序。
目標是防止權力隨心所欲的武斷。
人一旦得到法律保障,政府就不能任意罰款、羈押、甚至處刑。
政府必須依照已經訂好的規矩,這些規矩反映了人權與公平的基本價值。
若沒有法律規章,生命會變得很脆弱。
以乔和王為例,
他們來自一個法律規章只被部分承認、任意羈押人民以及不經正當即處死人民的國家。
美國獨立宣言也列舉了英王喬治三世的罪狀
http://www.archives.gov/exhibits/charters/declaration_transcript.html
「在許多案件中剝奪我們的陪審權力」、
「拒絕通過建立司法權之相關法條,藉以妨礙司法」、
「押送吾民至海外,審以羅織之罪名」、
「酬庸軍權,使之自外於,並超逾民權」。
美國經過漫長的浴血奮戰推翻了他在這裡的惡行惡狀。
然而在今日,挑戰我們長久以來對於軍事的假設的同樣改變,
也挑戰了美國曾經戮力建立的國內與國際典則。
(美國建立了聯合國以及大量的國際人權條約與組織)
當戰爭失去了原本的定義,當「战神的面孔不再清晰」,
我們將不知道該如何應用既有的戰爭規則。
這似乎是個乏味的技術問題,通常涉及又臭又長的法條
http://rosabrooks.squarespace.com/war-everywhere/
但這不僅僅是技術問題。
戰爭的法律規章使國家得以合法在戰爭中進行平常違法的行為。
從最明顯的開始,在戰爭中任意殺人是可以的
不論是用槍、炸彈、無人載具。
但是你若走到大街上用磚頭將路人k死,如果現在不是戰爭,你就是謀殺。
其他許多行為也是這樣子。
在戰爭中,戰鬥人員可以故意傷害或置人於死
(只要對方式戰鬥人員或參與敵對行為,或在符合比例原則與清楚定義之下對付平民)
http://www.icrc.org/customary-ihl/eng/docs/v1_cha_chapter4_rule14
http://www.icrc.org/customary-ihl/eng/docs/v2_rul_rule1
對付財產、個體自由也是有相應的規定。
在戰爭中,可以在少量甚至沒有任何程序下羈押敵方戰鬥人員直到戰爭結束
並不是因為他們犯罪,而是要防止他們回到戰場。
平民若展現出威脅也將被羈押。
這是對複雜的法律本體進行過度簡化,但是基本的概念是很單純的。
http://ihl.ihlresearch.org/index.cfm?fuseaction=page.viewpage&pageid=2083
在沒有戰爭的承平時候,政府單位必須依法行事,
不能拘留、沒收物品、或是殺人,除非跳過大量了法律程序。
人們被國內以及名義上的國際人權法保護著
http://en.wikipedia.org/wiki/International_human_rights_law
當戰爭發生,所有事情都改觀了。
當然虐待、強暴以及軍事需求的任意殺害等等
http://www1.umn.edu/humanrts/instree/iccelementsofcrimes.html
仍然處於戰爭罪行之下
http://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8/2441
但是比起政府原本受的限制,已經少了太多
這看起來很理性,也不像是法律規章本職的不協調。
但是這有一個大前提,就是我們是將戰爭視為的情況來另外規定,
我們能清楚定義戰爭何時開始、何時結束
定義戰鬥與非戰鬥人員
定義戰區與非戰區...
看到問題了吧。當今日戰爭的概念模糊了,法律規章也跟著模糊。
當模糊到一個境界,我們就失去了對法律的預測性以及法律的透明性。
這就是我們今日的世界。
美國政府還沒有提供清晰、完整、前後一致的答案
來回答對於蓋達組織及其相關團體的戰爭行為規範問題。
http://www.hrw.org/news/2011/12/19/
q-us-targeted-killings-and-international-law
戰爭何時結束?羈押的人何時要釋放?
有什麼樣的標準來界定誰是敵對戰鬥人員或參與戰爭的行為?
擔任賓拉登的廚師算嗎?
一個索馬利亞籍的歐巴桑在底特律捐錢給支援恐怖組織的伊斯蘭慈善團體 算嗎?
她會被當作目標嗎?
敵對行為如何界定?參與那些行為又代表什麼?
最後,戰場到底在哪裡?
若說戰場隨著戰鬥人員而行,那麼蓋達分子到了巴基斯坦、葉門、索馬利亞的話,
美國的戰爭規章就應用到這些國家領土嗎?
這些問題置關緊要。
假設CIA要用無人飛行器殺害一個被懷疑參與馬利Ansar Dine的美國公民,
Ansar Dine被懷疑與蓋達結盟。
如果被懷疑參加Ansar Dine,就可以讓一個人符合為對付蓋達組織戰爭中的敵對戰鬥人員
並且適用戰爭法規在無論是不是美國領土的地方,
那麼這樣的無人飛行器襲擊就是合法的,美國公民權就被剝奪了。
因為這是戰爭,適用戰爭法規,敵對戰鬥人員會被瞄準並殺害,一切合法。
但這裡若沒有戰爭,或如果被懷疑是Ansar Dine的人既不是戰鬥人員也沒有參與戰爭行為
或是戰爭處在馬利以外。
那麼這樣的無人飛行器襲擊,就是國家所批准的針對美國公民的謀殺
http://www.aclu.org/blog/national-security/
why-targeted-killing-unlawful-and-dangerous
問題在於我們沒有一個基準來分類這些瞄準攻擊。
歐巴馬和布希一樣,認為這是基於事實且有個人抉擇的結果。
http://www.lawfareblog.com/2012/03/
text-of-the-attorney-generals-national-security-speech/
但是這些決策過程卻是機密。
在小小的美國行政決策圈之外,沒人知道證據是否可靠,
沒人精確地了解美國如何界定「戰鬥人員」
更糟的是,這些決定沒有法庭能夠檢視,國會議員也只是被告知。
我不能責怪那些我在歐巴馬以及布希政府的那些前同事們。
戰爭的規章在不同的時代發展出來,根基於不同的現實。
世界已經改變,而今日我們仍然堅守可以一勞永逸的戰爭法規,將毫無價值。
(套用倫斯斐的千古名言,布希和歐巴馬運用他們的法律來遂行戰爭,
而不是我們希望的法律)
結果就是,法律和政治組織都無法限制國家使用強制手段與暴力。
回到1999年,乔和王說得對極了。
全球化、科技格新以及跨國恐怖主義,
將導致「規則的破壞...國際社會認定的那些以有形或無形邊界劃定的疆域失去了效力」
在這新的時代,「戰爭意味著手段無所不備,資訊無所不至, 戰場無所不在......
橫亙在戰爭與非戰爭、 軍事與非軍事兩個世界間的全部界限統統都要被打破。」
所有美國政府對個體的拘留、瞄準、殺害都將是命運。
當政府宣稱自己有不可檢視的權力在地球上任一處任一時殺害任何人
並且只根基於秘密的標準、秘密的情報、在秘密的決策過程裡被秘密的個體討論
這是會人類法制上的一個超級大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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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21:58, 1F
內文修改完成,感謝各位建議
※ 編輯: Ethan1987 來自: 24.40.150.104 (08/31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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