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斯特勞斯-卡恩一案引發外交豁免權討論
標題:斯特勞斯-卡恩一案引發外交豁免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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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voafanti.com/gate/big5/www.voanews.com/chinese/news/20110523-IMF-
Head-Straus-Khan-Case-for-Diplomatic-Immunity-122478354.html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總裁多米尼克·斯特勞斯-卡恩因強姦罪指控在紐約市受到正式起訴。
由於他是聯合國機構的高級官員,他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權,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問題之
一。
*卡恩只享受有限外交豁免權*
紐約市檢察官日前以試圖強姦、性侵犯和非法監禁等罪名正式起訴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總裁斯特勞斯-卡恩。目前,他被允許以一百萬美元現金交保釋放,等候法庭進一步審判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已經明確表示,根據該組織章程規定,斯特勞斯-卡恩只享受“行為
豁免權”,也就是?,他只有在執行公務時,才能免於法律程式。
因此,就目前的情況看,斯特勞斯-卡恩將由法庭判定是否有罪。根據紐約州法律規定,
刑事性犯罪和強姦未遂罪名若成立,可能被判刑15到20年,非法監禁罪名若成立,則可
能被判刑3到5年。據首都華盛頓的律師馬蒂納·凡登伯格介紹,在國際外交事務中,有
兩種形式的外交豁免權。凡登伯格?:“一個是職能豁免權,這是給在職能內從事公務的
官員提供的豁免,只要他們從事與公務相關的行為,都可以得到豁免。但是,以私人身
份從事的活動不享受豁免。另外一個是給外交使節提供的豁免權。《維也納外交公約》
規定,代表本國駐別國的外交使節享受全面外交豁免權。”
很顯然,斯特勞斯-卡恩享受的是職能豁免權。另外,美國的《國際組織豁免法案》也規
定,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代表以及這類組織員工只有從事職能內和公務相關的行為,才
能免於法律程式。
聯合國一項涉及國際機構特權和豁免權的公約雖然給予聯合國機構負責人在被派駐國享
有廣泛的豁免權,但是,由於美國不是公約的簽署國,因此,這個公約也不適用於斯特
勞斯-卡恩的案子。
*全面外交豁免權覆蓋的範圍*
華盛頓律師凡登伯格表示,和高級外交官相比,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這樣的國際機構員
工提起民事訴訟或協助刑事犯罪調查要容易得多。凡登伯格?:“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
國際機構工作的員工和大使、公使銜參贊以及大使館一秘這樣的外交官不同,他們只享
有職能豁免權。如果他們把家傭帶到美國來從事強迫勞動,我就可以代表受害人提出起
訴,要求得到賠償或拖欠的薪水。 ”
專家指出,大使、公使銜參贊、以及大使館一秘這樣的外交官,根據《維也納外交公約
》規定享受全面豁免權,也就是?,他們從事的任何活動,無論是否和公務相關,都能得
到百分之百的豁免。
美利堅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莊惠如指出,《維也納外交公約》賦予這些外交官更高一層外
交豁免權,使他們即使在觸犯東道國法律後,也能逃之夭夭。
莊惠如?:“如果你是一個家傭,被僱主以特殊外交簽證帶入美國後受到了虐待,要讓僱
主因虐待你而承擔責任是不可能的。你既不能起訴他,也不能把他繩之以法,因為我們
根據《維也納外交公約》的規定確認,外交官是免於民事和刑事訴訟的。”
莊惠如指出,設立外交豁免權是出於實際的需要。因為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希望自己的外
交官在東道國因為捏造的罪名,或實際犯罪而受到懲處。莊惠如?:“假如沒有外交豁免
權,外交官可能會因為政治原因而被告上法庭。因此,我們要確保外交官不會因任何原
因而在東道國被送上法庭,同時為他們創造一個空間,使他們能夠正常履行外交職責,
促進自己國家和東道國之間的外交關係。”
*全面外交豁免權引發爭議*
但是,原美國國務院官員、人權事務專家馬克·拉恭認為,斯特勞斯-卡恩的案子會使這
些高級外交官享受全面外交豁免權的情況發生改變。
拉恭?:“人們看到涉及有限外交豁免權的案子後會認識到,給予外交官完全豁免權十足
荒唐和不公義。我想到兩個駐美外交官,他們對待家傭的方式明顯構成人口走私罪。儘
管美國要求他們的國家取消外交豁免權,他們最終還是逃脫了法律制裁。”
2007年,坦尚尼亞一位駐美公使銜參贊和妻子因虐待女傭被法官判予賠償一百多萬美元
的拖欠薪水和律師費。他們為了逃避賠償,以《維也納外交公約》為擋箭牌選擇離開了
美國。美國政府要求坦尚尼亞調查此案,對方始終不予回復。這類案件越來越引起國際
社會對外交權力濫用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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