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福島核污染上天入地下海
關於國際環境的保護
在1941年美國與加拿大鍊礦餘跡仲裁案中,
仲裁法庭表示:「在國際法的原則下...沒有國家得以一種方式
使用或准許使用領土以發生氣體到另一國造成該國或其財產或人員的損害...」
另外海洋法公約所指的汙染,指「人類直接或間接把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
其中包括河口灣,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生物資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類健康、
妨礙包括捕魚和海洋的其他正當用途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損害海水使用和減損
環境優美等有害影響」。
不知道日本是否就汙染問題跟鄰國打過招呼?
從國際環境保護的善鄰原則來看,即使在自己的領土內行使環境主權,
國家仍有義務尊重其他國家和地區不受汙染。
任由受汙染的空氣和海水影響其他國家的權益,可能會引起國際訴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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