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法國總統可以連任嗎?連任幾次呢?

看板IA作者 (小強)時間19年前 (2004/12/30 03:52),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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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制度下總統的定位與展望 陳銘祥 * 壹、前言   邇來我國經濟表現不佳,有人將之歸罪於外在國際經濟大環境的衰退,有人將之歸罪於新政府新手上路,政策搖擺,更有人將之歸罪於朝野惡鬥,政局不穩。其實,真正的原因應該在於我國現行憲政體制不三不四,不七不八,政府是否能有所作為不是取決於制度性的規定、機制,而是由總統與立法院選舉的偶然因素所決定,如果二者分由不同政黨控制,政局極可能陷入僵局,以致整個國家淪為空轉虛耗。本文的目的在於藉著檢討現行憲法規定下的總統定位與角色,在不變動憲法條文的前提下,尋求一個活化總統職權行使之道,以便能使國家早日脫離不能有所作為的困局 。 貳、總統的類別   世界各國設總統一職者有之,未設總統一職者有之,凡設有總統一職的國家,其總統必定為該國的國家元首,對內代表國家的統一,對外代表國家的獨立。除此以外,世界各國的總統在職權上、角色定位上、乃至產生方式上,可能形形色色,差別甚大。大體上言,影響一國總統定位與角色的因素,最重要者有兩類:總統產生方式及其任期,以及該國憲法是否賦予總統重要的政治權力。申言之,其他因素恆定的前提下,直接由人民選舉產生的總統自然比間接選舉產生的總統,要來得有權勢、有影響力;又如該國憲法賦予總統重要的政治權力,如軍隊統帥權、緊急命令權、 解散國會、重新舉行大選之權等,則總統之地位或定位自是較有實權。 [1] 一、總統的類別   由人民選舉出來的總統 [2] ,因其產生方式之故,是一個潛在上很有權力的職位,蓋總統的選區通常為全國,任何國會議員或地方政府首長的合法性、正當性,都無法與之相比,一國之內沒有其他人比民選的總統更具有代表性。惟直接民選的總統之權威也有其限制,例如任期及連任次數的限制,使得這些總統在其任期的末期變得影響力大減,通稱為「跛鴨」( lame duck );但如任期較長,如法國總統得任兩任,每任七年,則可能使該職位具有很大權力。   在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出來的國家中,有一類總統權力最大,即傳統上稱總統制下的總統,不但是一國行政機關首長( head of government ),掌握行政權、決策權,同時還是一國的國家元首( head of state ),擁有元首權與其他象徵性權力。此類總統擁有眾多行政權與決策權,又是直接由人民選舉,既有代表性又具有象徵性的國家領袖地位,因此總統制下的總統同時也是該國最有權勢的政治職位。總統制下的總統每每成為所有公共政策的核心,國家施政的主導者( initiator ),同時又是大眾媒體的注意焦點。有一點必須特別說明者,在總統制國家中,總統多半必須面對另外選出的國會,可能使其權力大受影響,惟如一國憲法賦予總統其他重要的政治權力,則總統將是該國一個舉足輕重的職位。   內閤制下也可能有總統一職(例如德國、冰島等),如係由人民直接選舉出來的,因為內閤制下行政權、決策權操之在內閣總理之手,非在於總統,總理也不向總統負責,同時憲法多半未賦予總統真正實際的權力,因此內閤制下的總統往往非是支配一國政事的關鍵性職位,而只是一個象徵性職位( figurehead )。   另外還有一類介於總統制與內閤制之間的總統,此即所謂半總統制( semi-presidential system )下的總統。半總統制和傳統上習見的總統制或內閤制不同,並不是一個定義確切、範圍明確的制度,學者間用以指稱總統直接由人民選出,同時享有若干實質上政治權力,並和一個向國會負責的行政機關並存的制度。 [3] 二、半總統制下總統的類別   既然所謂的半總統制並不是非常明確,因此半總統制下仍有數種不很相同的類型,換言之,具有半總統制特徵的國家中,因總統實質權力的大小不同,又可以區分為三個類型,分別是象徵性總統、位高權重的總統,以及與行政權平衡的總統。   象徵性總統見諸於奧地利、愛爾蘭、冰島,此等國家的總統雖是直接由人民選舉產生,但憲法或法律並無賦予實質上權力,因此除了其產生方式以及部分決定內閣總理人選的權力外,其實和傳統內閣制的國家元首,如英國女王、德國總統、義大利總統,殊無二致。當然,這三個代表國家 —— 奧地利、愛爾蘭、冰島 —— 的總統實際上扮演的角色或對其國政局的影響力,仍存有若干差異。冰島人民傳統上將總統視為政治上中立的仲裁者,代表國家,並非政治人物。正因為如此,冰島總統在競選連任時,依經已建立的慣例,不會有其他挑戰的候選人。愛爾蘭的總統人選是經由兩個主要政黨協議而產生,因此人民期望總統成為一個象徵性的政治領袖,雖然在憲法規定上總統有若干政治性權力,但 1976 年當時的總統依據憲法規定,將一個法律送交最高法院審查,結果卻引發了軒然大波。在奧地利的情形則有所不同,當國會未有明顯多數黨的情況,數位總統曾積極行使任命閣揆的權力,主導內閣的形成,不過當國會有明顯多數黨時,奧地利總統不曾再積極操縱內閣的組成。 [4]   位高權重的總統存在於法國的第五共和,其肇始應是在 1962 年總統由普選產生。法國第五共和的總統依據第五共和憲法第十六條,擁有鉅大的緊急權,同時還可以不須內閣總理副署或國會多數同意,獨立行使若干職權,包括解散國會、將法律或條約送請憲法委員會( Constitutional Council )作違憲解釋、任命三位憲法委員會委員及主席、向國會發表咨文,同時總統又有權拒絕簽署內閣制定的命令與人事令;對國會通過的法案,總統雖然必須在特定期間內加以公布,但得送請憲法委員會就其合憲性加以審查,經徵得內閣總理的同意,並得退回國會,要求作第二度表決。擁有此等政治上權力的法國第五共和總統,在實踐上誠乃一個有權力的總統,除了少數例外場合外,內閣總理、國會多數皆支持、同意總統的指示,絕非奧地利、愛爾蘭、冰島的總統可以比擬。   屬於與行政權平衡的總統則有威瑪憲法的德國、芬蘭與葡萄牙,在此一類型之下,由人民選舉產生的總統雖享有一些個人性質的權力,但與之並存者,尚有一個向國會負責的內閣總理,掌握行政權。這一類型的制度才是名符其實、比較政治上的雙首長制( diarchy )。屬於此一類型的三個歐洲典型例子中,許多學者將威瑪憲法的德國排除在外,不認為這是一個可以長治久安的憲政安排,蓋威瑪憲法並不能防止希特勒建立德國成為右派法西斯國家。其實威瑪憲法的總統固有相當權力,但其行使則因總統而異,因此德國之所以走向右派法西斯,有部分原因是在於總統的角色會受現實政治情勢所影響,以致使得國社黨可以逐步掌握政局,乃至政權。在此一問題上,芬蘭總統和德國威瑪憲法下的總統不同,芬蘭總統一直扮演相當積極的角色,不但主導外交政策,同時也大力介入組閣事宜,並干預內閣人事。在組閣一事上,有趣的是芬蘭總統 經常籌組少數內閣,如不能遂行,形成政治僵局,芬蘭總統甚至任命由官僚和工程師組成的「混合」內閣,直到僵局化解或下一屆國會選舉揭曉。 [5] 因為實證資料的不容易取得,吾人對葡萄牙的憲法或憲政制度,了解不深入,但根據一般性資料顯示,葡萄牙的總統應是介於象徵性領袖與全能總統之間,和威瑪憲法與芬蘭的總統雷同,常常運用其組閣權,以實現其治國理想或方向,例如葡萄牙總統曾於 1978 年將內閣總理免職,代之以一個總統內閣( presidential cabinet ),同時葡萄牙歷年來的內閣竟是以少數內閣居多。 [6] 參、我國現行總統與國外之比較   正因為半總統制在實踐上可能演變、發展成數種差距不小的政治體制,專研半總統制的外國學者嘗提出分析半總統制運作的理論模式,用以解釋、說明為何同屬半總統制的國家會呈現出如上所述的差異性。概略而言,有兩類因素會影響半總統制國家憲政的運作:一類是內生( endogenous )因素,和半總統制的實際運作,息息相關,如國會多數黨的組成以及總統與國會多數黨的關係;另一類則是外生( exogenous )因素,限定了半總統制運作的制度結構,如憲法的規定內容以及政治傳統、政治環境。要探討我國現行制度下總統的定位與角色,應可以從這兩類因素著手,再以此為基礎,深入了解我國現行制度在比較政治、比較憲法上的定位。  一、憲法的規定內容以及政治傳統、政治環境   憲法規定提供了憲政運作的基本規則,因此憲法的規定內容無疑會影響實際的政治運作。以憲法的規定內容而言,所有以上介紹的半總統制國家可說是大致上相同,所有國家皆有直接民選的總統,且總統擁有相當控制政治的權力,同時總統與向國會負責的內閣總理並存。然而,在大同之餘亦不乏小異,有賦予總統控制國家大政的權力者,如將法律送交審查、解散國會或交付人民公決、非常情況下的緊急命令權。愛爾蘭總統只擁有部分上述權力,法國總統全部皆有之。另外,有一些國家的總統擁有得任意將內閣總理免職的權力,如威瑪憲法的德國、奧地利以及葡萄牙。至 於芬蘭及冰島的憲法非單單賦予總統控制政治的權力,還賦予總統統治的權力,成為總統和內閣總理共同治理日常政事的情形,例如冰島憲法規定政府所發布的法令須經總統簽署以及內閣的副署,單就法律規定上而言,二者皆得拒絕簽署或副署,因此總統可以杯葛其不贊成的法案,同時內閣也可以阻止其不贊成的法案成為法律,形成總統和內閣總理互相抗衡之局。類似的現象也見諸於芬蘭,芬蘭總統可以干預行政,主動詢問政事,要求行政機關解釋,甚至可以在內閣會議上,依總統一己的意思,作成主要決策、決定重大人事案,不受內閣意見的左右,惟總統在發布上述任一 命令時,應有內閣的副署,不過與冰島總統不同者,芬蘭內閣只能拒絕副署違法的法案、命令,不能因政策原因而拒絕副署。芬蘭總統還可以自己的政策意圖取代內閣的政策意圖,內閣不能不同意,除非是因為違反法律的原因,已如上述,同時內閣必須為總統的決策承擔政治責任,除非辭職或將反對總統決策的情事,依規定列入正式記錄。   大體上言,比較以上所討論的七個憲政制度下總統的憲法上職權,約略可以得到如下的排序(從最大到最小):芬蘭、冰島、威瑪憲法的德國、葡萄牙、奧地利、法國、愛爾蘭。然而,憲法上所規定的職權只能反映出部分的實際情況,因為各國總統是否能或願意行使憲法上所規定的職權,往往要取決於其他的因素。上述各憲政體制的總統實際上權力大小的情形,和上述根據憲法上職權的排序有若干差異,從最大到最小的排列情形為法國、芬蘭、威瑪憲法的德國、葡萄牙、奧地利、愛爾蘭、冰島,其中變化差異最大者為法國及冰島。依法國總統在憲法上所規定的職權而言 ,權力並不很大,但實際上卻行使了眾多的權力,成為法國最重要、也最有權力的政治人物;相反的,冰島總統的憲法上職權雖相當大,但實際上歷任冰島總統甚少充分行使憲法上所賦予的職權,反造成了權力微弱的總統。不論是法國或冰島的情形,儘管落差的存在,實際的憲政運作均未違反其國的憲法,在冰島的情形,人民期望總統不要行使憲法上權力,在法國的情形,則是內閣、行政機關選擇聽從總統的決定,儘管依法其並無義務要聽從。顯然,單單憲法的規定內容並不足以說明半總統制國家的實際憲政運作,尚有其他因素影響了半總統制國家總統的職權行使或不行使 ,這就引導吾人進入了第二個因素,即政治傳統、政治環境。   如長久以來總統不曾行使過某一或某些權力,久而久之即形成總統不應行使該權力的政治傳統,儘管依據憲法總統可以行使。冰島總統權力就是在如此的政治傳統裡,漸漸削弱。相反的,法國自從戴高樂以及其繼任者所建立的強勢總統傳統,使得法國人民習慣於有能力、有作為的總統,因而導致法國總統實際上的權力超過憲法所規定者。然而,既已形成的政治傳統或憲政慣例也不是絕對牢不可破,適當的人加上足夠的手腕,總是有可能改變既成的政治傳統或憲政慣例,將長久以來不曾行使的總統權力,重新付諸行使,只不過是傳統或慣例形成的時間越久,欲予以破除將 是越困難,但並非絕不可能。政治環境的不同或改變,就會影響乃至改變長久建立起來的政治傳統或憲政慣例,從而使得總統的憲法上權力與實際上權力產生落差。威瑪憲法的德國即曾發生數次國會劇烈爭執,而總統加以積極干預的例子;如果類此政治環境的不同或改變屬於長期的狀態,則既已存在的政治傳統或憲政慣例即可能發生變化,由新的政治傳統或憲政慣例取代舊的政治傳統或憲政慣例。   將以上理論適用到我國,依現行憲法規定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四年任期,得連任一次。另外,總統擁有若干政治性權力,舉其重要者,有毋需行政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的命令(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發布緊急命令,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對行政院院長移請立法院覆議的法案有核可權(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任命行政院院長(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提名三院官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對院與院間之爭執,有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權(憲法第 44 條);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增修條文二條第四項);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行政院院長之呈請以及諮詢立法院院長後,總統得宣告解散立法院(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   從以上對現行總統政治性權力的說明,可知現行總統擁有相當多重要的權力,並非單純的象徵性國家領袖,確實非屬於典型的總統制或內閣制的總統,再參照上述有關半總統制的定義:「總統直接由人民選出,同時享有若干實質上政治權力,並和一個向國會負責的行政機關並存的制度」,大致上符合以上三個條件,而可以認為是屬於籠統的半總統制,至於是半總統制下的何一類型(象徵性總統、位高權重的總統、與行政權平衡的總統),則觀諸現行總統擁有相當實權,絕非象徵性總統所可比擬,可予以排除,在剩下的兩個類別(位高權重的總統、與行政權平衡的總統) 中,現行總統應是較傾向於與行政權平衡的總統,而離位高權重的總統較遠。申言之,現行總統的主要權力集中在內閣人事、提名權、覆議核可權、解散立法院、發布緊急命令等,就總統擁有的權力而言,現行總統與芬蘭、葡萄牙的總統類似,甚至在權力的行使上,現行總統可以不顧立法院的席次分配,組成少數內閣的作法,亦雷同於先前芬蘭與葡萄牙總統的事例。   然而,正如前述,憲法的規定內容只能說明部分實際現象,政治傳統、政治環境等因素往往會使得憲法的規定發生不同的適用結果。就政治傳統而言,我國歷任總統從來不是單純的象徵性總統,也不是與行政院長分享政治權力的平衡總統,我國歷任總統一向是大權在握,呼風喚雨的國家領導人,這樣的政治傳統在相當程度內強化了總統的權威,使得其他政治職位聽從總統的政策決定,儘管依憲法規定其他政治人物未必須聽從總統。另外,政治環境也助長了我國總統實際上的權力,長期的戒嚴、動員戡亂,一黨獨裁,自然造成身兼總統的執政黨黨主席,擁有無上權力,而 不論憲法上是否有明文授與總統所有一切的權力。在上述政治環境下,幾乎所有的政治勢力,包括行政院、立法院在內,皆聽從總統的決策、意志,自願地放棄行使原本擁有的憲法上權力。因此,我國過去的政治環境確助長了總統的權力,並逐漸形成了強勢總統的政治傳統,人民期望總統扮演一個有權力,同時負全部施政責任的治理者角色,而非類似監國的控制者( controller )。 語自 淡大公共行政學系 -- 中國共產黨台北辦事處招募黨員中 反對阿扁偽政權嗎 反對白米跟柑橘進口傷害農民嗎 想搞罷工讓老闆乖乖拿出退休金 回復工人權益嗎 覺的人權被傷害嗎 來找我們 我們挺你 中國共產黨 台北辦事處 宣傳 戚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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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任 各七年 因此法國總統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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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總統已經不再是七年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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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大家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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