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 df62 處分範圍、板規適用
針對近期 df62 被認定與 df31、df93 等帳號相關並進行處分,想請教板主以下幾點適用
依據:
一、關於時間範圍
df62 係於 df31 轉移結束後才創立並使用,請問板規或相關規範是否有明文規定,事後
創立的帳號仍在原案處分的效力範圍內?
若無明文,是否有既往案例可供比對?
二、關於處罰範圍
依《多重帳號管理辦法》6.4 條,初犯處分規定為:
「其餘帳號中,登入次數最高者停權六個月。」
條文並未明確規定須處罰與事件無直接關聯,或事後才建立的其他帳號。
請問本案擴大處罰的依據為何?
條文應該很清楚,僅將範圍限於所有分身中登入次數最高者。
三、關於「誠實信用原則」之適用
若板主認為本案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請說明:
1. 該原則在板務判斷中的法律或規範基礎為何?
2. 是否存在客觀標準,避免因主觀認定而擴張處罰範圍?
3. 過往是否有相同原則適用於「事後創立帳號」的具體案例?
以上純就程序、適用依據與一致性提出詢問,感謝板主及相關人員的辛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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