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Buddhism板主濫權事件申訴討論

看板HumService作者 (Yogi)時間9年前 (2016/09/19 17:19), 9年前編輯推噓0(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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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之銘言: : 三、前次事件的水桶期間,係屬板務處置。 :   如有疑慮,應先去信板主方表達需求, :   待溝通無回應或無共識後,再於組務板提出。 以下引用 PTT 申訴制度的規定: 可申訴到小組長層級的申訴: 對下列板主行使的權力 (*) 有異議者可向小組長申訴 1. 看板文章管理權 請參考 2. 制定板規權 #1348aPLp (SYSOP) [ptt.cc] [公告] 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3. 看板隱板權 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時 (**) 小組長代為處理 若非特殊事由,上列情況外的申訴案小組長得不受理 (***) 組務在這邊做出不受理的解釋應該是依據(*)與(***),然而根據 PTT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 處理規則: 第十五條(檢舉提出對象) 看板違規行為之檢舉,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違反群組規範之違規行為, 或板主於管理板面上之不當行為,於群組事務看版向小組長提出。 (****) 其他違規行為或小組長管理群組上不當行為之檢舉,於本站「違規檢舉中心」 (Violation)看版提出。 在我的理解中,在我的申訴中所指明的事實,也就是公告水桶7天,實際卻水桶8天,應該 屬於上列(****)所規範的“板主於管理板面上之不當行為”,此外,在原本Buddhism板 的判決中,因為板主是在處理的事件中被指稱濫權的當事人,我認為這個事件基本上也 符合上面(**)所說的負責板主需要迴避的情況。所以無論如何,我不認為小組長在這一 點的判斷上是符合站規相關規定的。你主張板務公告是有討論以及修正的空間的,雖然 這一點與我過往的認知(公告如君子一言既出駟馬難追,所以有異議時只能上訴)不太一 樣,但是既然你對於公告的認知是如此,那我就在這邊採用你的認知標準,在這邊提出 對於不受理申訴的討論,希望你能夠更正原先決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37.16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umService/M.1474276782.A.B4E.html ※ 編輯: yogi (125.227.37.163), 09/19/2016 17:20:47 ※ 編輯: yogi (125.227.37.163), 09/19/2016 17:26:28 ※ 編輯: yogi (125.227.37.163), 09/19/2016 17: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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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務這裡並不認為此事係屬『管理板面之不當行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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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寄信確認過是否誤植裁量日期,他不理睬你,那便有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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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空間,你都錯認他是『一罪二罰』,在認知上把他人想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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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故意為之』、『跟他完全不能溝通』,然後拿到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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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板來說不覺得有些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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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說吧,他是相關判決的當事人,讓當事人來當裁決者都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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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很不得已的妥協了,現在判決有問題,還要我去跟他喬然後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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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LhxyTV 自已看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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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我提起申訴符合站規解釋的空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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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組務不認為系屬特殊事由,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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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一樣講說:"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時 小組長代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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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我這篇文章中所說的,你看到(*) (***)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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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認為(**)的情況也符合現在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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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判決的執行問題,不屬於看板文章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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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關使用者權益,如已依程序跟板主反映後未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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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務自會肯認為 特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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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也認為判決7天給我設定8天不是不當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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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程序跟板主反映後未回應" 我想請教,我申訴的情況有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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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規範標準程序是先跟板主反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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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扭曲組務原意、下套給我跳,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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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要套你啊。我都把我認為你應該受理申訴的理由與相關站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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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來了。你不願意受理的話我也尊重,那我們就一條條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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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你認為我列舉的站規不符合現在的狀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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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 > 小組長 > 群組長 > 板務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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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都不是亂引的,請您仔細看完再發言,此後恕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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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案所負責板主需要迴避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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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組長代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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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LhxyTV 你真的有看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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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問題就在於板主是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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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執行問題,不是需要迴避的判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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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覺得當事人都沒有任何需要迴避的可能性,那不然這邊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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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迴避是什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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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你會覺得請他把一天水桶期間還你需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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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就是相關判決是bud作為板主認定我的言論涉及對他人身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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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還你上訴到組務不是更有理據跟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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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啊。這不就是當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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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能練習把兩件事分開來看,那應該沒有溝通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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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從頭到尾就是看似兩件事,實際卻是角色重疊嚴重難以切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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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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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件事情後續引發了該板討論是否有第二個板主的討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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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有第二個板主當然可以完全切割開,就沒這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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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好好看完規定,發一封信給b板主,他若沒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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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就會按程序顧及你的權益與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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憎惡他不代表不能發封信給他,強化自己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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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包含兩部分,除了水桶多一天,還有無視過往判例標準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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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的情況。綜合這兩點,加上我認為這個狀況適用你所舉出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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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站規所說的迴避狀況,所以我直接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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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申訴包含兩個部分,首先是我認為他沒有按照判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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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判例的標準,這不是多一天少一天的問題,應該是直接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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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判決。如果沒有辦法撤銷,那才進入第二個部分多一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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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釐清一個點:你還認為他那篇文是"一罪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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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說來,我認為他原先判例所說的情況不是什麼一罪兩罰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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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從他的判例內文看來,他舉出的原則是指一個案件只要曾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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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採用某條文判決確定以後,就不應該再採用其他法條再次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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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是我argue的論點。這跟什麼一罪不兩罰無關。比如我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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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判例,就是依照某條文判決無罪確定以後,即便照其他條文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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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有違規空間但是也不受理。這嚴格說起來不是一罪不兩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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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文章的抬頭打那樣,恰當否?可有看錯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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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組務用字是減免,不是改判,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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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原板規跟組務規定有抵觸部分,是我督請他修改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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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覺得這樣去討論一罪二罰會不會很多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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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文章標題就直接引用他的判決來寫啦 的確精確來說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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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那天早上貼文有點匆忙疏忽了 不過我內文你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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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話,應該不難看出我的論點是聚焦在一事不再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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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組務當然可以判決修改審判。但是既然B板素有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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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理的判例,則這個組務的判決套用判例的標準應該理解為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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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原來的判決,然後依照一事不再理原則也不引用其他條文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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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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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twskjE (Hum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