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Buddhism板主水桶事件

看板HumService作者 (Yogi)時間9年前 (2016/09/07 06:43), 9年前編輯推噓8(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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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既然組務做出判決,這篇文章只是要討論判決中的幾項論點,沒有要補正證據或 者要求重新判決的用意。 ※ 引述《nknuukyo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之銘言: : 一、未將資料完整陳列於組務板者,組務並無義務去任何子板面追文研究, :   請往後上訴者一定要確實將資料陳列,否則風險自負。 :   請盡量將脈絡統整於一至三篇文章內,方便組務方了解案情與需求。 : 二、本案buddhanature於板眾轉文未按板規時,多有提醒之私信留存, :   此舉之證據性與合法性為組務所肯認,難謂其警告方式不合情理。 : 三、在本案buddhanature已有警告等意思表示之前提上, :   主訴yogi之濫權質疑難謂其充分,似有批判過當之處。 在Buddhism板隨便搜尋幾個貼文大戶的id例如summertree/ppt51543/EvolutionWin, 都可以看到這些人,特別是前兩位,幾乎是每天的日常,一天一篇甚至兩三篇的貼, 我只想請問組務在看過私信證據以後,是否能確認同樣的警告信一致地被發送到上 述的id信箱中? 是不是真的有我當然無從得知,但假設真的有吧,那麼一開始我批評b濫權的時間點上, b板主只發公告把EvolutionWin水桶,而沒有處理其他貼文大戶,在這個公告的時間點 來看,確實存在判決標準不一的情況,針對這件事情來說濫權的評論並不是無所本的。 而也確實,是在我推文干譙以後才補上對其他貼文大戶的水桶公告,這證實了原先的 判決標準不一,我實在不認為在那個時間點上質疑濫權是沒有充分理由的。 不過我在這邊只想請問組務一個問題,也就是 “濫權”在我的認知中並不是人身攻擊, 而是針對掌握公權力者的在公務上的評論,也就是這是屬於公評性質的言論,而這種 言論本來就是只要有合理的懷疑不需要確切的證據就可以成立,這就是我文中舉例的 馮光遠罵盛治仁官商勾結 罵金溥聰特殊性關係 九把刀罵邱毅政治垃圾 都判決無罪 的原因,他們這些被罵的人到底是不是官商勾結,有沒有特殊性關係,是不是政治垃圾 ,都不是法院中想去證實的,而只針對這些評論是否有合理懷疑 是否是針對可受公評 之事的適當評論 等問題來做出判決。 回到這個案件上,我想請問的是組務對於以上解釋的看法,也就是這樣的解釋是否適 用於你所管理的小組看板群中?你認為“濫權質疑難謂其充分,似有批判過當之處” 所持的立場是以下哪一個? 是 A.濫權所評論的事情非屬可受公評之事嗎? 或者是 B.濫權所評論的事情只有合理懷疑尚不充足,必須要有更肯定的證據才能提出? 又或者 C.濫權的評論在你看來其實是人身攻擊言論,也就是在本小組看板群中的看板中 ,刑法311以及法院的相關判例的解釋不適用,不論所談論的情況是否為可受公評之事, 所有使用者都不應該用濫權來質疑板主的作為? : 四、惟不少板眾並不知buddhanature本有私信告知之美意, :   組務查其私信,言語尚稱委婉緩和,兩造雙方實有其誤會之處。 : 五、又為維護法規之信賴性,近日組規、板規之更動,其懲處調整本不應溯及既往。 : 六、惟衡酌法理『從新從輕原則』、言論自由權、使用者程序權益保障 :   及《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四章第二十五條之立意, :   及本案兩造原有之誤會, :   建議buddhanature減輕其懲處, :   板主處理程序之合理性既有組務之背書,此舉應無損板主之清譽。 : 七、為兼顧訴訟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強化程序安定性、防止突襲式裁判, :   組務實務上採取『紛爭解決一次性』之態度, :   按(一)所言,得不採認逾期提出之『得提出而未提出』之證據。 : 八、派系偏好是否真影響板務運作,各方判斷上多有主觀因素夾雜其中, :   私信警告之美意也未必多數人都明瞭, :   不妨在板上多研議適合的替代方案,觀察其操作性是否更理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253.22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umService/M.1473201818.A.23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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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組務肯認任何使用者都有質疑板上事務的權利,但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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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論點與事實有落差時,太武斷的語氣不太恰當。【這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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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權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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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個時間點他只有水桶E一個人,事實的落差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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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了,濫權這是他長期對看板管理給人的觀感。比如我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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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訴,自己說對同一案件進行兩次審判是濫用公用資源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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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自己違反自己的判例,不正是自己坐實濫權的評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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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話說回來了,如果你認為這是D.語氣不恰當 而非C.人身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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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的言論的話,就麻煩你處理一下上文的申訴吧。這是我現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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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桶的理由(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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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組務還是把佛板換板主比較好 不然你自己會很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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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d這幾年來被申訴的次數 和其它板比一比就很明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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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板規 會訂出要尊敬板主向板主懺悔 本身就很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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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之前佛板板規長達幾十頁 真的不知道他們在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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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兩個佛教體系板,目標受眾是怎麼分?在定義的脈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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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ddahism應該是包含較廣義的範疇,兩造覺得有需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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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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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權應是所有有權者都必須接受的合理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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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是不是就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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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光遠的例子不恰當,這類比只是打自己嘴巴,而且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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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判賠一百萬,馮又再上訴,你說的無罪狀況大概沒有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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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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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光遠好幾個案子耶 我舉的剛好都是沒事的,有些比較過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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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被判決有罪的)像人渣公務員之類我就沒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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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就是,我批評板主濫權,這以你的觀點也不算人身攻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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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 /ppt.cc/J0p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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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這邊加個空格 不然ptt覺得這邊是廣告連結不給我存檔送出 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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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 "特殊性關係"這段話沒事對吧? 不過這在這個case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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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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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五個字已判賠一百萬了,請自行update判決書,而且拿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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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向來隱喻自己的歧視,這不僅不恰當,對同性戀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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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夠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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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不要擦個眼鏡仔細讀一下你貼的新聞內文?「特殊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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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5字不罰,被罰的是其他比較人身攻擊字句例如男妓等。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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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重點嗎?我指稱板主濫權這兩字程度上能與特殊性關係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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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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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才沒看內文....自己再看兩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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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你都知道不能相提並論,還把這個當作類比引例幹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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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我懂你糾結的點在哪了。新聞報的判賠百萬是民事求償,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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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刑事部分的毀謗控訴是沒有成立的。那我我原先提刑法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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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馮光遠這個案例來舉證也沒問題啊。嗯,很多人搞不清楚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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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分這樣(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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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減免是因為從新從輕原則,讓b去作裁量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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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直接毀去過去板規的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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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邏輯請搞清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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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沒問題,組務判決沒有辦法限定毀去過去板規的適用性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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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見:五、又為維護法規之信賴性,近日組規、板規之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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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本不應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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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於,Buddhism板過去有這樣的判例: #1MhaHaDB (Buddhism) 中某板友被檢舉言論違反某條板規,被版主判定不成立。 #1Mhsk9cO (Buddhism) 中同樣的言論被再度用違反另一條提出檢舉。板主裁決不受理。 原因是判決文中所稱"一事不再理"。也就是說,在Buddhism過往的判例中可以看到,板 主認為同一個言論,只要曾經被依照某條板規判決確定以後,不論判決確定是違規或者 不違規,都不應該在爾後被用另一條板規再次判決。同樣的思考,既然我的言論已經被 某條板規判決確定過,則依照Buddhism板判例,不應該再用另一條板規再次判決。 也就是說,我的理解是這樣: 第一次Buddhism板判決攻擊版主-->上訴組務-->組務判決這條板規無效發回重新判決 到這邊沒問題。 但是接下來Buddhism板主應該依照過往的判例,即便組務發回重新判決,也不應該再 次引用其他板規來做出任何判決。因此我認為在第二個判決中,雖然是組務要求的重 新判決,但是違反了Buddhism板過往的判例,而即便如同組務所言從新從輕原則來看 ,當新舊法條/判例會導致不同的裁罰刑度時,會考慮到"從輕"的原則。 換句話說,在這個判決中,新的判例是組務判決本案不適用原先判決所引用的攻擊板 主法條(失效)而適用其他法條(人身攻擊),舊的判例是前述的Buddhism板固有的"一 事不再理"。從新的判例來看引用其他法條重新判決可能違規也可能沒有違規,但是 從舊的判例來看則是直接放棄引用其他法條重新判決,則必然會沒有違規。那麼兩相 比較之下當然是後者舊判例為輕。所以如果要套用組長所說的從新從輕原則來看,這 個申訴也是有成立的空間的。 ※ 編輯: yogi (114.43.178.53), 09/20/2016 0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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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不要再檢查一次他的公告文,看是不是你想的那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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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要求"重判",我是建議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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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那篇文我怎麼看都不是把你"一罪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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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建議減免 但是要用不一樣的法條,那這時候Buddhism板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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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的空間就出現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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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寫得夠明白了,給他裁量,組務這裡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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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你覺得組務往後比照其他類板"意識型態"法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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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我沒有說你原先公告的有問題。給他裁量當然沒問題。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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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裁量應該要受限於Buddhism板自己過往曾經做過的判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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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認為他第二次的裁量沒有依照自己的判例標準,針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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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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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不一,請自行提出罷免流程,這裡是批踢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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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把連在法院都很難達到的境界,要求到各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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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判決標準不一,這應該也是可以申訴的內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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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笑勒。用法院的語言寫個三小"一事不再理"(還用看不懂的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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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文XD) 的人又不是我。我都只是拾人牙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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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要求很簡單啊,就是不管有沒有到什麼法院的標準都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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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 至少b自己的判例要自己遵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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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訴,但組務未必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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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唷。你可以不受理,但是提起申訴是使用者被站規賦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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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已經說明到這樣你還是不想受理,那我有什麼辦法勒?(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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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LhxyTV 自已看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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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6-4也要一起看。第15條規定黑底白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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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NpqQQ8w (Hum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