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新增小組組規

看板HumService作者 (我無所能因敵成體)時間9年前 (2016/09/05 23:31), 9年前編輯推噓4(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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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新增組規: 一、按[人文宗教小組組務討論板]之板主群決議結果,自今日起(2016/09/05), 板上判決後,對判決感到不平者,得於十日內於組務提出上訴或異議, 超過十日者視同已逾申訴時效,組務板得不受理。 說明與補充:   1.1 為免已無實利的訴訟程序消耗程序資源,      水桶期於十日內且欲為上訴者,請於水桶期間內完成上訴程序。   1.2 為保護仍在水桶期間內的使用者之權益,雖板上判決裁定已逾十日,      仍得於本規定公告期限後十五日(至2016/09/20),於組務提出上訴,      超過此日後,按「法律不保障權利的睡眠者」之法理,      組務得不受理上訴要求。   1.3 此時效規定參考自各小組組規,以L_HappyLivin為例-      『組務不受理各板判決超過七日之申訴案。自公告時間點起算』      惟人文宗教之文章糾紛脈絡往往較繁長,故改採十日為判準。 二、對板規及組內規定提出健康之質疑者,組規於此認定不應予以裁罰   理由說明如下:   2.1 觀《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四章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得提出建議事項之範圍) =      使用者對於板主或小組長關於下列事項之管理,得依本規則提出建議:      一、板規或群組規範之內容。      二、精華區及進板畫面之編輯。      三、其他影響一般使用者之看板使用權利者。 =      顯見站內仍保護使用者對板規、組規的質疑權利,      故組務這裡採定這樣的立場:      凡板規制定,不應抹煞使用者質疑板規之權利,      若中間對板主有人身攻擊之情事者,以人身攻擊處理之即可。   2.2 同上述理由,為衡平言論自由權、使用者質疑權利與觀感、程序權益之保障,      組內各板板規如出現:『妨礙板務』、『攻擊板主』等規定,      應劃入『人身攻擊』、『不合板旨文章』之判準作判斷,      亦即,板主與板眾在人身攻擊類訴訟的權益齊一視之。   2.3 按《板主權力義務規範》      (9) 制定板規權:           板主有權制定該看板之板規,但不得違反上層本國法律、站規、 群組規範、小組組規,有牴觸者無效。           如有2.2情形者,所制定板規之該處無效,宜盡速修訂。   2.4 健康質疑示例:『板主說本板各宗派一視同仁,但附佛外道的言論呢?』      不健康質疑示例:『按XX記載之神意本來如此,為什麼不能人身攻擊?』 三、申訴相關規定 3.1 在提出申訴或檢舉,且小組長受理後。申訴的板友與被申訴的板主, 得於二十日內,於組務板陳列所有對己方有利之證據, 二十日後得不受理所有『當時得提出而未提出』之證據。 3.2 組務將依二十日內提供在板上之證據作為裁判,無進入子板面研究脈絡之義務。 3.3 為避免申訴時無謂之延宕,就脈絡較單純之事件,      組務得選定適當期間替代二十日之提列證據有效期間。   3.4 3.3之替代期間,申訴方與被申訴方得提出異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47.51.1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umService/M.1473089483.A.FAA.html

09/06 00:02, , 1F
所以我的申訴文應該依照這篇的見解直接宣告用來水桶我的板規
09/06 00:02, 1F

09/06 00:02, , 2F
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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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18:54, , 3F
新增版規是一回事,申訴結果還是要獨立公布,過去都是如此
09/06 18:54, 3F

09/06 23:56, , 4F
其實申訴成功也沒用 禁言1個月以內 處理完就1個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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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23:56, , 5F
那期間不能發言板主也不會補你 所以才說一定要記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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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23:58, , 6F
板主濫權裁判浪費板友一堆時間心力 沒處罰=射後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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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3:08, , 7F
建議要配合新板規修改 #1IFSQFIO 的20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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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3:08, , 8F
不然你限期10天提申訴,但處理時間卻超過20天,來來回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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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3:09, , 9F
最長可以達到一個月,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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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3:10, , 10F
當然不改也可以,但是應該要另設給板友的補償制度作配套
09/07 13:10, 10F

09/07 13:10, , 11F
不然被桶10天,卻30天後才出申訴結果,即便申訴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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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13:10, , 12F
對板友也無實質意義了
09/07 13:10, 12F
※ 編輯: nknuukyo (27.147.51.165), 09/13/2016 23:44:31

10/11 18:50, , 13F
根本也不用證據
10/11 18:50, 13F

11/29 11:06, , 14F
組規根本就是假的,群組長的話凌駕於組規
11/29 11:06, 14F

11/29 11:06, , 15F
版主可以不經公告任命 組規可以任意更改
11/29 11:06, 15F

11/29 11:07, , 16F
所有職分都沒有責任只有權力
11/29 11:07, 16F

11/29 11:08, , 17F
很難讓人懷疑組長是不是在賣官 炒作版主價格
11/29 11:08, 17F
文章代碼(AID): #1NpO_B-g (Hum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