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 2011年小蒙牛食記著作權官司案件過程已回收

看板Hsinchu作者 (lingda)時間10年前 (2014/08/06 16:32), 編輯推噓25(2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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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於大家於著作權法並無深入了解,本人也將2011年12月新竹版發生的   盜用文章事件做一整理與說明,文章冗長請耐心觀看。   本文也經被告同意,在不公開個資、保護被告隱私下撰文於PTT,   請大家也不用搜尋他的帳號,畢竟現有個資法保護,事情也算過去了。   2011/11/02 PM20:00左右   本人於台大批踢踢新竹版瀏覽文章,看到了一篇標題為「美食-新竹小蒙牛」   的文章,由於自己也曾寫過同店食記,好奇被吸引進去,才看了一小段驚覺   這不是我的文章嗎?開始找出原始文章逐一比對,不同之處在於   「用餐日期2011/09」被修改成「用餐日期2011/12/02」,從內文包含其他   諸如數字、符號全形、文字敘述全都相同。   雖然該網友(以下皆稱A君)仍貼上我的部落格原文網址,在未經作者同意下,   已屬盜用他人文章。   一、修正用餐日期,明顯欲將此文轉成A君之用餐食記。   二、未合理使用引述文章。   三、雖保留部落格原文連結網址,但當下情境,容易造成混淆誤認部落格     是A君所擁有。   2011/11/02 PM20:37左右   本人通知新竹版版主,請求標記保留該文章,並以A君發表的文章直接回覆澄清,   該文為A君盜用本人文章,將通知版主,並提出法律告訴。   2011/11/03 AM00:03左右   A君於線上水球傳訊,雙方於線上溝通,我本意為溝通後若A君有誠意認錯,   即請刪文後發表一篇道歉文,即會原諒A君;因A君不認為本身有錯,   文字帶有藐視與挑釁意味,遂決定提出告訴以糾正A君對於著作權錯誤認知。   ~~~~~~~~水球內容(星號是被告或是被告的同學?,TO是我)~~~~~~~~~~   ★ 您好....   ★ 我是那個(A君)   To 如何?   ★ 不好意思...只是想氧用您的網誌..衝文章而已   To 衝誰的文章?你的?我的?   ★ 你的阿~~   To 我的不需要別人幫我衝,而且還是這樣的衝法   ★ 我只是想到50偏而已~~   To 你之前已經被人唸過了吧??什麼要一直犯同樣的錯?   ★ ㄜ~~我只是想..po文達50偏而已   To 難道你不瞭解著作權法嗎?更何況你的學歷那麼高?   ★ 還好吧~~我並不覺得我錯阿...我都有貼你的網址了   ★ 如果真的要道用你的...我幹嘛貼你網址~~= =   To 你還是不瞭解侵權的意思!不是貼我的網址就沒侵權了   ★ 最好我是侵權啦~~誰要侵你的全阿   To OK,那就沒什麼好說了!就法院見吧   ★ 如果真的要侵你的權...就不會做這麼明顯了   ★ 好阿~~法院見阿~~腦袋有洞阿   ★ 你還真無聊 To ok,法院見吧   ★ 嗯嗯...快去告吧   To 我一定會告,連你水球的回覆一併交法院   ★ 嗯阿...去阿~~就跟你說..很不好意思..用你的文章了.   ★ 我只是要衝文~~   ★ 你知不知道...網路po得是沒版權的   ★ 那我只好也把你哦水球給法院囉   ★ 如果真的要侵你的權...就不會做這麼明顯了   2011/11/03 PM15:00左右   到達新竹縣警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報案,並向A君提出著作權侵權告訴。   約莫經過1年,我發覺該案件怎麼都沒有進度,遂主動向竹東分局詢問,   分局說會請承辨警官與我聯絡,接到電話承辨警官說有通知我該案件找不到人,   仔細討論發現警官可能對於網路案件不太熟悉辨案模式,我也開始積極介入,   包含寫信詢問小雪版主、PTT管理者、請警方發公文至台大PTT信箱,   除了小雪版主有回覆我外,幾乎都是石沉大海沒有回覆。   2013年底我也開始以A君帳號查詢IP位置,只要有顯示IP我就抄下來交給   竹東分局,來來往往也好幾次了,最後我主動打電話到台大資訊中心,   一位好心的人跟我說可以打電話問某某人,我便把電話號碼交給警官。   應該是在2014年X月吧!承辨警官說已經找到A君,也請他到案說明,   並移送新竹地檢署。   2014年3月底第一次偵查庭   檢察官依照我提供的證據逐一向我與被告詢問過程,我與被告都同意證據   顯示正確,並詢問我和解條件,由於這二年多來被告並沒有主動與我連繫,   我便提出一定數額和解金,被告並不認同,雙方和解破局。   2014年5月中第二次偵查庭   檢察官再次詢問雙方是否願意和解,也希望我降低和解條件至提款金可提領金額,   我也同意!但被告只願意賠償2~3千元,而且堅持自己沒有錯,和解再次破局,   繼續偵查階段,被告拿出著作權法條文,說明他有將我的部落格網址貼上,   而且我寫了上百篇文章,他只使用一篇文章實屬「合理引用」,當場即被檢察官   反駁著作權法並非這樣解釋。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   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被告認為:他的目的是取得聯誼版的PO文權限,非商業或營利目的,   而質與量就是被告所說的「我寫了上百篇文章,他只使用一篇」,   PO文結果也對市場與價值並無重大影響。   連我聽了也是不斷搖頭,檢察官認為偵察進入尾聲,宜聲請判決。   2014年6月中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我查詢後發現這是針對未有前科、   認定可易科罰金之判決才會有的狀況,   但處刑書內寫明: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   著作財產權罪嫌,及第92條之擅自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罪嫌,   被告以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我以原告身份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申請一審開庭,也就是說被告如果   刑事是被判有罪,我可以同時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一般請律師寫訴訟狀要幾千元不等,我便自行查詢範例後書寫上呈新竹地方法院。   書寫注意事項: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即求償金額),案號股別。   一般來說求償金額不是隨便開價,要法官能認同就必須提出事實與理由,   事實就是案發過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內容也是支撐求償的論述,   包含被告的犯後態度、對方拒絕和解、偵察庭的說法、本身遭受的侵權損失、   請假、車資、心理狀況…等都是求償範圍(侵權賠償、名譽損害、精神撫慰…)。   2014年8月初竹北簡易法庭   被告與我都在時間內抵達,雙方會先至調解室洽談和解,由調解人出面協調,   這次調解人以長輩身份希望我能原諒被告,由於被告年紀較小,當然被告也說明   出社會不久,實在無力負擔過於龐大的和解金,希望能降低一些,調解人也是傾向   被告的家庭、經濟狀況來協調我原諒,最後達成和解共識(其實就跟我第二次偵察庭   提出的和解條件相同),不懂為何繞了那麼一大圈。   最後我們步出法庭,我請被告喝咖啡,欲了解他為何不再偵察庭就直接和解?   得知被告有詢問過同事與公司法務部門,大多認為被告應該無罪或易科罰金,   而我的和解條件也讓被告覺得我獅子大開口(根據引用判例並不算很高),我說明   就算是拘役可易科罰金,若只判6個月等同18萬再加上民事賠償,我的和解條件   怎麼會高?被告才說他真的沒想到那麼多,只覺得大家都說會沒事,他也就真的   覺得會沒事,直到「簡易介決處刑書」出來才發現事件似乎沒那麼單純,最後幸運   地還是在雙方有共識下和解,算是圓滿的結局。   這件官司也是給被告一個教訓,了解何謂著作權法,和解金或賠多少並不是官司   的重點,而是對此事的「懲罰」,既然不要有前科又想和解,這個代價是必須要   讓你有「痛」的感受,但不會造成你傾家盪產就是。   文章對於我們都是無價的,就算這個文章是飽受批評,它仍然是我的創作,   要買我也不會賣;期許被告真的有心反省,至於被告同事認為   「只是一篇美食文章,有必要這樣嗎?」我不予置評,如果你們有看到這篇文章,   也認真去想一下你們說的這句話。   而被告後來說明與我線上水球是被告的(同學),這次幸運和解就算了,   若是要告到底,我相信你也是需要出庭,罵我(頭腦有洞)這句話,   你也好好去看看著作權法吧!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2.78.84.4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Hsinchu/M.1407313966.A.6A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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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個 長知識 而不是不知者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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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你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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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你 其實這樣才能讓被告真的學到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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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寫食記也是很辛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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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總共是賠償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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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賠償多少不是重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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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長,不過我還是看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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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偷1塊跟偷1千塊都是偷! 有教訓到有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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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法務的話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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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仲介的話還比法務好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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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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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要衝文章數不難吧?為此要偷別人的文章?人格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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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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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食記 告人.....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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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食記也是一篇著作 為什麼不能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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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花時間寫食記就活該被抄嗎? 難道偷一塊不算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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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太善良了,一直死不任錯就要給他得到該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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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觀念真的大家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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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門課他付了學費也應該不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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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Q了那位,到現在也才53篇,根本就免洗吧還衝50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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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惡小而為之,對你是一篇食記,對我是無價的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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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 23:27, , 22F
要求多少阿 有啥好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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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多少我覺得差蠻多 八卦版告人賺錢的都兩三千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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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解金相當於你賣文章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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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 23:33, , 25F
希望大家別亂copy文章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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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 23:38, , 26F
為了免洗帳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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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 23:50, , 27F
支持原po,盜用文章本身就不對了,溝通後還無悔意更不應該!!
08/06 23:50, 27F

08/07 02:04, , 28F
腦袋有洞還涉及誹謗就是了....
08/07 02:04, 28F

08/07 10:46, , 29F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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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 11:11, , 30F
腦袋有洞是在水球時丟的,所以應該沒辦法算毀謗(沒公開)
08/07 11:11, 30F

08/07 11:12, , 31F
私人信件往來,好像只有恐嚇能告(例如在水球說要殺人全家)
08/07 11:12, 31F

08/07 16:25, , 32F
腦袋有洞一笑置之就好,誰腦袋沒洞,不然七孔怎麼會流血
08/07 16:25, 32F

08/07 16:29, , 33F
如果沒這幾個洞也挺嚇人的,不是嗎?
08/07 16:29, 33F

08/08 11:01, , 3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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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07:30, , 35F
推~ 智慧財產 就是"財產" 不要隨便亂A~
08/10 07:30, 35F

08/10 20:09, , 36F
路過推
08/10 20:09, 36F
文章代碼(AID): #1JuUWkQj (Hsinc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