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薪資問題
共 20 篇文章

推噓2(2推 0噓 5→)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ianweng509 (嗡嗡)時間12年前 (2013/03/07 16:4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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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哩我的錯,我以為是勞基法。. 那我們就沒有討論的空間了,因為我也說了,我的論述重點就在於我的前提假設是對的情. 況下,你既然不同意我的假設,那我也無法說什麼,只是這個假設大大你有辦法找到反例. 嗎? 有的話願聞其詳。. 對你講到重點了資訊是500以上,家長一樣能把超過600的篩掉,但是如果你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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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0推 1噓 2→)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時間12年前 (2013/03/07 15:1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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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能有性別歧視是規定在就業服務法裡面,罰則是新台幣30萬以上。. 第二,你的假設p是錯的,那提那麼多都沒用處,. 就像你說的,最後的確是獲得了比原訂還高時薪的案件,. 但不代表別的老師就也是一樣可以這樣接到案件,. 也就是說無論最後有無接到案件,在你的錯誤假設下,整串都是正確的。. 我想在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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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ianweng509 (嗡嗡)時間12年前 (2013/03/07 14:3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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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大你知道若P則Q,如果P是錯的,不管Q有沒有正確,整段論述都是真嗎? anyway這整句話. 也不需要用到這些課本上的東西,可能是我表達方式不好,我的意思是說『家長最後決定. 的結果,跟他PO在版上的資訊根本不須相同』,就好比說我今天就想要一個女生來教,但. 勞基法規定說不能有性別歧視,所以我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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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2噓 27→)留言3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時間12年前 (2013/03/07 13:3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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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敘述我認為徵師者應把薪資明確打出來的原因,. 但這邊與其說薪資範圍,不如說徵師者的預算範圍更為恰當。. 經濟活動對消費者而言本來就是希望能以最優惠的價格而獲取最良好的效益,. 在這裡徵師者當然就是經濟活動裡的消費者,. 而生產者,在這裡就是老師,. 雖然他們提供相同的價格,但是學歷、經歷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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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2→)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時間12年前 (2013/03/07 11:0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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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感謝你提到了這些,表示你的確是學過基本的邏輯. 那你的教授應該要告訴你,. 當假設為真的時候,推論的結果也要是真的,整段論述才會是真,. 否則你假設的東西就是錯誤的。. 在你原文中,提到假設為「家長永遠是最後的決定者」. 然後寫「家長所PO出來的一切資訊都只是參考價值」. 你不認為這樣問題很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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