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法規"歧視"

看板HomeTeach作者 (祭祀風的人類)時間10年前 (2015/11/11 23:26), 編輯推噓13(14119)
留言34則, 1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 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 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 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重點在予以歧視吧 不然假設今天人力搬家公司徵求搬家員工 要求肢體健全者 妳說這也違規? 歧視是建立在該要求對於應徵該工作所需要的能力上無關的原因架設之條件 回過頭來想想 Native Speaker 對於英文"發音"有沒有直接相關 這點我想大家自有公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4.212.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omeTeach/M.1447255613.A.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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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版不能徵求搬家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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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他只是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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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非native speaker能不能有好的英文發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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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我想大家也有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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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只是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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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舉例說"歧視"與 "工作能力要求"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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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是建立在該要求對於應徵該工作所需要的能力上無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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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架設之條件 這真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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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法律起初就是訂來防範這種情況的 不過世界上總是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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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閒沒事要照自己的喜好去用文字遊戲硬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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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只負責做好我的義務,其他的你們可以跟官方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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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麼認真盡你的義務的確是盡責 不過我猜很多人都覺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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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認真過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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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誇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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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覺得他對這條的規定理解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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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義務和執法不當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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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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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版主有點行為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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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版友並無刁難,只是理性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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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不需要這樣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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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各看法,「達native speaker能力」應該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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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即符合板大提到「可後天改變」的條件,又點出真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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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實務上原本是否native speaker 一樣需再由雇主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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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不要自作聰明 加拿大長大一堆native speaker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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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爛到有剩 即使是這樣 也是雇主自行判斷 他滿意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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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真的是皇帝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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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人對於勞動法的理解,法律實務上判斷是否為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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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從屬性的判斷,包含經濟上、人格上以及組織上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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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性。然而家教老師未適用工作規則,得隨時請假,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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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考績與懲戒,欠缺從屬性,不宜輕率認定家教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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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勞工,而一概不明就理適用所有勞動相關法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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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照勞資爭議案-國語日報社語文中心兼職教師。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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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既不輕易適用勞工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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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應尊重家教學生與老師間自由選擇的權利方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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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GruzWq (HomeTea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