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討論] 反訟棍常識(告ptt的車參聖診所又亂告人)

看板HomeTeach作者 (FF7Forever)時間8年前 (2015/09/09 22:56), 8年前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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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Anti-ramp 看板 #1LiAYRxi ] 作者: trash1109 (垃圾車與水母嘍嘍們) 看板: Anti-ramp 標題: Fw: [討論] 反訟棍常識(告ptt的車參聖診所又亂告人) 時間: Thu Jul 23 16:40:58 2015 之前在版上發過這間曾告過PTT站方的診所心得,最近被他亂告網友在醫美版PO道歉聲明, 看了覺得悲哀,訟棍們可能仗著自己略懂法律或經不起批評,就亂告人,不尊重言論。 版上各位也很可能會被店家告呀,所以轉來分享。如果有不符版龜會再修。 ※ [本文轉錄自 facelift 看板 #1Lexl4KU ] 作者: trash1109 (垃圾車與水母嘍嘍們) 看板: facelift 標題: Re: [道歉] 向車參聖診所致上最深歉意 時間: Mon Jul 13 21:23:10 2015 想藉著這次車參聖診所又告人事件,來分享遇到訟棍亂告時,應該如何自保的方法, 因為我也被那愛亂告一堆網友、告記者、PTT站方的車參聖整形外科亂告不少案子, 累積一些經驗了, 希望大家看完這篇能有收獲,如果有寫錯的地方請批評(PTT超多高手的呀), 也可跟我討論,如果也有被車參聖診所或者別間診所亂告的,也可站內我,我很樂意幫忙。 希望PTT醫美版還是個可以暢所欲言,發負評文的地方。 ※ 引述《melrosejin (伍子胥)》之銘言: : 致車醫師及其工作團隊 : 本人melrosejin,在此要鄭重向車參聖美容整形外科之車醫師及工作團隊致上最深的 : 歉意。 : 本人於民國103年1月3日在ptt醫美版某網路文章下,留下未經深思熟慮的推文,致使 : 車醫師和其工作團隊受到影響我深感抱歉,實是因為當下受到文章影響才有其留言,並非 : 刻意針對,經過查證後本人也深刻反省。透過與車醫師溝通並向其道歉後,獲得其諒解並 : 給予本人給一個改過的機會。 : 本人此次未經查證文章是否屬實,即留下不當推文使車參聖美容整形外科受到相關質 : 疑與影響,雖最後獲得不予追究責任及任何賠償,但希望此事能做為各位版友一個借鏡與 : 反省,在發文與推文時能多查證,才不會如我一般在不經意下,影響了一個好醫生好診所 : 的名聲。 : 道歉人melrosejin : 2015.7.12 原PO推文的文是「Re: [踢爆] 找到車參聖寫手門的證據了」 這篇文大意在說車參聖診所的護士裝成路人推文,被找到證據了, 而原PO推的文是以下

01/03 20:32,
其實查ip位址就完全真相大白了 我同位
01/03 20:32

01/03 20:33,
為護理師如果醫生醫術高明其實就算了
01/03 20:33

01/03 20:34,
但每次鄉民一被你們生火就是把自己積蓄
01/03 20:34

01/03 20:35,
賭上去 護理師最重要的就是醫病關係 你
01/03 20:35

01/03 20:35,
們卻把病人當客人 真的不應該
01/03 20:35
簡單來說,原PO意思就是只要查ip就知道那些可疑者是不是車參聖派來的寫手了, 醫生醫術不怎樣,用這種不實手法宣傳很不應該。 這樣的言論我覺得根本是言論自由的展現!!車參聖完全經不起負評,很沒肚量。 ~~~~~~~~~~~~~~~~~~~~~~~~~~~~~~~~~~~~~~~~~~~~~~~~~~~~~~~~~~~~~~~~~~~~ 來看看法院對於言論自由的看法吧!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三號】 這判決是病人跟診所的爭議,很適合被診所告的病人拿去用, 因為刑事的認定標準會更嚴格,所以如果民事都不算妨害名譽的話, 那刑事幾乎告不贏啦,所以不管被診所或店家亂告民事還是刑事,這都可以拿去用。 有空可自己找全部(全文的PTT短址不能貼呀),沒空就看我下面節錄的就可以了, 判決其中有一段是在說如何才算【侵害名譽的言論】 「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 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 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 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即不具違法性。 準此,行為人所為事實陳述之言論,倘其無法證明內容為真實, 或依其所提證據資料,無從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自非言論自由保障範疇, 如有損及他人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地講,就是言論分成兩種一種是「事實陳述」,一種是「意見表達」, 1.【事實陳述】 這才有查證義務,就是不可以捏造事實,子虛烏有,胡亂指控別人。 不過雖然發表的不確定或者根本不是事實,但根據所得到的資料, 已經足夠讓發表言論的人信以為真的話,那麼為了保障言論自由,也是不罰的, 這常常用在爆料的名嘴跟媒體等等。 舉例說明:假設今天A對外宣稱我在發文的此刻,拿刀殺了人, 因為我可證明正在發廢文,監視器拍到是我發廢文而非殺人,所以A就是胡亂指控, 把我根本沒做的事情硬說是我做的,這就是誹謗。 而名嘴、記者案例有一堆,各位可以上網查,最近看到的是涂醒哲的色情按摩店案, 可以自己看一下新聞: http://goo.gl/yhO98Y 2.【意見表達】 沒有對錯之分,同一部電影有人覺得神作,有人覺得爛片。 一道菜,有人覺得美味,但有人覺得是ㄆㄨㄣ。因此,只要合理評論的話,就不違法。 用原PO推文為例,「如果醫生醫術高明其實就算了」也許車參聖看到這句超火大, 硬是說原PO影射他醫術不高明這點,原PO就可主張說: 「有版友sarabibi曾說「好多抱怨車的文章幾天後都會不見真的超奇怪」, 所以讓人認為車會去向網友施壓刪文,所以反面推測車的負評, 覺得他醫術不好的人應該更多,因此得出車參聖醫術很差,有何不可? 而且如果醫術夠好的話,靠口碑就可行銷自己,幹嘛要寫業配廣告文, 幹嘛護士還在版上裝路人推文不實行銷等,這樣的手法不應該, 我的po文根本就是合理評論,沒有違法。」 之前也有很多黑心店家告客人的新聞,也是經不起負評,其實客人只要說 我覺得難吃、服務態度很惡劣,店員沒水準、東西爛等,這都算合理評論的, 千萬不要讓不願接受負評的訟棍得逞。 而如果真的被亂告了,可以套用這判決的字句: 「醫師執行業務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可受公評事項, 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 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 故被上訴人在附件二文章內,對丁○○關於專業、冷漠、 無同理心等項固曾予評價,然係其個人之意見表達, 核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應為言論自由保護之範疇」 醫師執行業務可以帶換成你遇到的糾紛,像消費、租屋等等。 而如果是惡劣的網路釣魚文,發文者釣人推文:「奧客」、「就是有你這種爛人」 等等,這些訟棍也是告不贏的。如果推的文是:「廢物」、「腦殘」、「有病」的話, 也別認為自己就沒希望了,這時也可試著說是針對發文者的「行為」,而不是「人」, 就是「對事不對人」,也是有機會不算公然侮辱跟誹謗的,不要傻傻賠錢, 或者道歉、認錯呀,這就讓訟棍得逞了。像邱毅告九把刀的案子便是一例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204/36369198/ 另外,因為有人在原篇推文「下地獄」等等,我覺得車參聖可能會告人恐嚇呀, 會這麼想是因為我之前去拿照片,光是說要把診所的待客之道公諸於眾, 就被亂告恐嚇啦。我想車參聖診所看到這些言論肯定更火大,所以先來幫各位打預防針, 結論是絕對告不贏啦,洗洗睡吧。 原因可看下面兩篇新聞,簡單說就是「詛咒」(咒你被鬼抓走、咒你下地獄等) 不是人力可支配,也不屬於有形暴力。 詛咒「惡鬼纏身」挨告 檢認不算恐嚇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402/372034/ 詛咒觸對方霉頭 不算恐嚇罪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11126 希望大家真的別太害怕,雖然很悲哀的是, 法律保障的是有錢請得起訟棍的人,跟懂法律的人。前者以現在就業市場恐怕很難達到, 但後者我覺得可以透過一點一滴學習達成,其實也不用精通,我覺得只要懂一些常識, 就可以對付一大堆網路訟棍了,希望日後大家可以暢快地發負評文,不用怕訟棍。 如果不幸被訟棍亂告,請記得要反告他誣告,讓他也去法院玩大地遊戲。(雖然很難贏啦) 以上歡迎全文轉載,讓網路訟棍消失最好! -- 可愛小水母們 http://i.imgur.com/EN8s3R7.jpg
http://i.imgur.com/GuVd89r.jpg
羅慧夫顱顏基金會 http://www.nncf.org/ 司法改革基金會 http://www.jrf.org.tw/ 訟棍!?車參聖整形外科愛告負評網友們 PTT站方 記者 還告新浪網 雅虎求償88.200萬 花錢寫業配文 護士們假推薦真廣告 還說去別家恐會死人 https://goo.gl/uYHX6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0.186.18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acelift/M.1436793796.A.51E.html ※ 編輯: trash1109 (111.80.186.182), 07/13/2015 21:26:57

07/13 23:24, , 1F
推 辛苦了
07/13 23:24, 1F

07/14 00:40, , 2F
push
07/14 00:40, 2F

07/14 07:31, , 3F
推t大提供資訊!
07/14 07:31, 3F

07/14 08:34, , 4F
07/14 08:34, 4F

07/14 09:33,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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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0:06, , 6F
07/14 10:06, 6F

07/14 10:33, , 7F
辛苦了
07/14 10:33, 7F

07/14 12:36, , 8F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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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3:21, , 9F
推幫助很大,原po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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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9:22, , 10F
新手id超愛這家診所的,我資深id現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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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19:22, , 11F
愛(別告我喔怕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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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20:34, , 12F
推推
07/14 20:34, 12F

07/14 20:50, , 13F
推 感謝原PO
07/14 20:50, 13F

07/15 18:41, , 14F
推推
07/15 18:41, 14F

07/15 22:07, , 15F
推t大用心。又學到了ㄧ課
07/15 22:07, 15F
( ′﹀‵)/︴<>< <>< ><> ><> ><> <><

07/15 22:11, , 16F
( ′﹀‵)/︴<>< <>< ><> ><> ><> <><

07/15 22:58, , 17F
覺得要澄清的話應該用專業理性的態度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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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那個部落格連結的文章語氣都很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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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22:58, , 19F
性反而會降低自己的可信度…(誠心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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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23:38, , 20F
樓上,那些告PTT自嗨截圖已經被站方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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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23:39, , 21F
律師打臉了,診所就是要刪文呀,之前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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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23:39, , 22F
版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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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23:42, , 23F
另外的指控又不敢貼出告贏的證據,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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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23:42, , 24F
堆影射,診所快去告維基跟網友吧,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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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23:42, , 25F
心自已又被法院認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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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23:49, , 26F
天曉得是不是自已故意編維基,再嫁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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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23:49, , 27F
給別人呀?說不定告完又發現是自已人
07/15 23:49, 27F

07/16 00:31, , 28F
是啊 相信大家自己心裡會自己判斷 只是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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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樣的部落格有點傻眼 完全不像個專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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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6 00:31, , 30F
士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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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7 16:34, , 31F
開分身就不要再出來丟人現眼了
07/17 16:34, 31F

07/17 16:35, , 32F
猜猜我在說誰;)
07/17 16:35, 32F

07/20 12:01, , 33F
某d只有在此診所的反推文出現耶 登入
07/20 12:01, 33F

07/20 12:01, , 34F
次數23也都貼一樣的連結~
07/20 12:01, 34F

07/21 15:28, , 35F
大推
07/21 15:28, 35F
※ 編輯: trash1109 (42.71.102.183), 07/23/2015 16:35:21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trash1109 (42.71.102.183), 07/23/2015 16:40:58 ※ 編輯: trash1109 (42.71.102.183), 07/23/2015 17:14:57

07/23 20:51, , 36F
最壞的情況是被檢察官起訴,被法官判決公然悔辱,也
07/23 20:51, 36F

07/23 20:52, , 37F
只是罰款300了事,就跟交通違規罰款一樣,也不算前科
07/23 20:52, 37F

07/23 20:52, , 38F
所以大家真的不要看到傳票就嚇到要和解
07/23 20:52, 38F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ff7forever (61.230.102.166), 09/09/2015 22:56:22

09/09 22:57, , 39F
是說現在全國TOP已被逐出Hometeach了 我是不是不需要
09/09 22:57, 39F

09/09 22:57, , 40F
再講這些了?
09/09 22:57, 40F

09/10 00:14, , 41F
他跟車參分有什麼關係嗎 名字也太相近
09/10 00:14, 41F

09/10 19:17, , 42F
1樓,印象中我有看過相當的判決吔
09/10 19:17, 42F

09/10 19:18, , 43F
3樓,那應該是他姊
09/10 19:18, 4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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