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墮胎與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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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4→)留言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igdog (pigdog)時間20年前 (2005/06/13 02:4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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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連續的行為當然會有預備的著手與未遂行為的著手問題。. 不過你的問題牽涉到兩個犯罪行為而且不處於預備與狹義實行的關係。. 實行墮胎的著手時,並沒有既遂(嬰兒沒死亡),所以不會有問題。. 至於出生時的著手,因為實行行為沒有(重傷的)類型化的該當問題,. 所以根本沒有刑法干預的可能性。. 我正是根據這

推噓7(7推 0噓 3→)留言1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pigdog (pigdog)時間20年前 (2005/06/13 02:2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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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見解認為墮胎罪應該有胎兒的死亡為要件。. 以前認為應該要處罰醫生所以擅自擴張了實行行為的類型化範疇。. 但是終究醫生僅是傷害了胎兒,而刑法並不處罰傷胎行為。.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59.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uror (工藤新一)時間20年前 (2005/06/09 23:2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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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孕婦已懷孕24週後,經乙醫生檢查結果判定為水腦 症嬰兒,. 惟乙醫生之檢驗依客觀上醫學技術應檢查而未檢查出該嬰兒為正常嬰兒,. 依醫學普遍認可之方法墮胎後,該嬰兒重傷。甲乙的刑事責任為何。. 問題: 原則上胎兒並不該當傷害構成要件實行行為的客體,. 然而為了解決沙利竇麥症的問題而將實行行為的
(還有17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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