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認定不能未遂之危險
有些刑法問題想請教老師:
在於不能未遂中所稱的無危險在學說中有
具體危險說與抽象危險說
那想請問老師這兩說的內容為何?
具體危險說與抽象危險說又有何差異?
依我的理解具體危險說應是以一般人居於事前的角度
在認識到行為人的目的及輔以行為人特別認知的情形下,
若認為結果有可能發生,便是具有危險的未遂.
不知這樣的理解有無錯誤?
請大家指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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