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刑事] 犯罪與刑罰 譯序 (今日監獄學提到)
※ [本文轉錄自 akarashi 信箱]
: ※ [本文轉錄自 Jackoneone 看板]
希望老師不介意這種 小綿羊行為 // 把老師的序 PO上網
這本書 好像找不到了~ //我手上的這本 是政大書城內的最後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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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譯序 李茂生
: 出生於義大利米蘭貴族的貝加利亞(Cesare Beccaria, 1738-94),是一位喜好數
: 學的好青年。一七六三年三月,貝加利亞二十五歲,因所參加的讀書會中決議貝氏需
: 要寫一篇有關刑罰學的報告論文,在毫無刑罰學基礎知識下,貝加利亞央求讀書會中
: 懂得刑罰學的友人幫助,而於短短十個多月中,寫下了一本小書,並於一七六四年六
: 月,在鄉下小鎮中以匿名方式出版。這就是開創近代刑罰學先河之「犯罪與刑罰(Dei
: delitti e delle pene)」。最初的版本只有一百零四頁,無序言、本文之區別,亦
: 無章節的區分,而僅是在書中各處有一些小標題存在。但是此書一經出版,全歐洲開
: 始為之瘋狂、興奮,在短短數年間「犯罪與刑罰」數度再版,不僅有了章節的區分,
: 而且也附加了一些名學者所為之註解。而美國獨立革命以及法國大革命都直接或間接
: 地受到這本書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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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文)
貝加利亞受到當時啟蒙思想的影響,以社會契約論為主要觀點,就當時之刑事司法制
度與以辛辣但又處處顯露曖昧不明(局勢所逼之故)的批判。這些批判當時啟蒙知識分子
的心聲,並非貝加利亞個人所獨創,故可謂貝加利亞是其時代之代言人。
「犯罪與刑罰」這本書其實是一種全(整體)刑事學的代表作品,其射程範圍及於實體
法、程序法以及犯罪學、刑事政策學之領域。或許有人會認為這種作品是刑事學尚未被分
工前的結果,如今個人學有專攻,沒有辦法也沒有必要模仿前人。但是,重視全刑事學一
事得令我們了解各領域間之關係,而且使我們得以統一個觀點(貫穿所有領域之觀點)來
從事刑事學之實踐。如今我們捫心自問:所謂的刑事學實踐者,又有多少人知悉犯罪學與
刑事政策學。解釋學就像是一個堅固的庇護所,透過法解釋之實踐,我們滿足於表面上或
形式上之法律與社會間的聯繫,實際上卻用法律將犯罪與社會之關係切斷。此外再加上以
犯罪生物學為中心之實踐學派犯罪學(刑法理論中之新派)之興起,於此情形下,犯罪-
法律-社會之構圖即被確定下來。亦即,法律規定犯罪類型並遏止犯罪進而防衛社會。如
此之構圖下,表面上似乎有一個統一的觀點存在,但是就近代法之原理而言,這卻是一種
被扭曲的觀點。
貝加利亞主張,亦即所提出之統一的觀點,其實可以濃縮成兩點。其一,訂定犯罪與
刑法之主體並非直接控制國家機關之少數菁英,而應該是大多數並沒有直接掌握國家權力
機關之社會一般構成員。其二,就刑事司法制度,我們應該將觀察之立足點由揭發、處罰
犯罪之立場轉到受揭發、受處罰之側面。
於現代我們必須去反省在犯罪定義或犯罪觀之確立、審判程序之進行、刑罰之執行等
諸過程中,國民主體性之實踐程度。然而,此一主體性的要求顯然並未完全落實現今制度
中。關於這點,我們必須去探討:為什麼我們人類花了兩百多年的時間仍然無法達成貝加
利亞之要求。假若我們僅是將責任推卸予社會菁英,認為這全是一些獨裁、自大者的過錯
,則我們將無法確切地理解貝加利亞礙於當時社會環境及政治氣溫所有意或無意隱藏起來
的上述第二點之主張(這或許是更深一層的主張)。試以謙卑的態度讀下列一段文字。
「我所必須遵守的法律,使我與有錢人間產生極大隔閡的法律,到底
是怎樣的東西?我所期待的協助一點都不給我,並且迫使我不斷地
回到老本行(意指犯罪)。他們絕對不會理解,這個老本行到底是怎
樣的職業。這種法律到底是誰所制定的?是有錢人與偉大的人物們。
他們不會到貧窮人住的陋巷大雜院玩,而且不管是貧窮人的小孩沒東
西吃正在餓肚子,或貧窮人的老婆在哭,也不曾看到他們施捨過一片
發霉的麵包。讓大多數的人身處災難,而讓極少數的惡鬼得利,這種
令人討厭的約束,我為什麼要去遵守。我要破壞造成這種不公平現象
的根本。我要回到生來自由的身軀。我要自由地過活,以我的勇氣及
幹活所得,幸福地活下去。如此,必須繳付年費(意指刑罰)的苦日
子可能來臨。但這也僅是短短的一段時間而已。以一時的痛苦,我可
以好幾年輕鬆地過活。我將要成為與我有同樣想法的人們之首領,粉
碎把人們當傻瓜之命運的作風。那些惡鬼驕蠻地將我們鄙視成豬狗不
如,但是這次我就是想要看看他們看到我們時之臉色發青的樣子。」
於如今的社會,一般人都開始擁有所謂的中產階級意識,為己身之利益開始實踐明哲
保身之原理。在明的一面批判社會統治菁英,尋求虛假的主體性,但卻在暗的一面,或日
常生活實踐中,默認現行體制之存在,甚至於在有限的、閉鎖的私人小社會中做為一個小
統治菁英而享受現行體制所提供之甘美的肉汁。現在我們需要的是一個明確、積極的參與
性主體,這個主體性使得我們了解自己、他人的責任,理解何謂人性的尊嚴,更重要的是
認識「每個人,無論他是一個怎樣的人,他都有權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並且有權過著具有
人性尊嚴的生活」。若不如此,則我們將無法超越貝加利亞,也無法超越貝加利亞所代表
之樂觀的理性主義時代。
本書承台大法研所碩士班研究生王皇玉、江玉林、沈冠伶、林聰賢等同學協助文字校
對,謹此致謝。
李茂生 於台灣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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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的好累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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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karashi: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11/11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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