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不能未遂

看板HolySee作者 (pigdog)時間17年前 (2007/06/03 23:5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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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區分之所以會變得模糊,主要原因不在於實行行為認定範疇的擴張,而在於實 行行為與著手不予以區分的傳統見解。如果可以區分實行行為與著手,則雖然 會造成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間區分的模糊化,但是卻不會產生預備犯與未遂犯 間區分的模糊化。此外,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間區分的模糊狀態,其真正的原 因在於預備行為定型化不足的這一點之上。 2.我國對於不能未遂沒有所謂的通說,也無一貫的實務見解。至於法條上的規定, 若寬鬆認定其意涵,則會否認所有的不能未遂的可罰性。 老師: 1.形式客觀說後來發展出的諸多擴張標準,是否也會造成預備犯與未遂犯的區分 顯得模糊? 2.老師對於不能犯的定義是不是和通說、實務不同啊?(老師認為不能未遂是有可 能成立著手的行為態樣,而實務則是認為不能未遂是既不能產生犯罪結果,也 不會有危險的行為態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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