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Jimmy 5680水桶判決
申訴人ID:
manman0324
被申訴人ID:
Jimmy 5680
申訴原因說明:
本人針對本次以 **2-1「人身攻擊」**為由之水桶處分提出申訴。
一、本人留言並未符合 2-1「人身攻擊」之構成要件
首先,本人認為,本次留言內容本身並未違反版規所禁止之人身攻擊規範。
本人理解版規禁止人身攻擊的目的,在於避免討論從「針對事情」轉變為「針對板友本人
」。例如版規所舉之「腦袋有洞」、「低能兒」等,係直接以貶抑性詞彙攻擊板友本人。
然而,本人本次內容所評論的是不特定人士的發言、態度及行為,例如「阿諛奉承」、「
亂罵人」、「潑髒水」等,均可以理解為對其言論表現及行為的負面評價,而非直接以人
格、智力、身分等作為攻擊對象。
更重要的是,本次水桶所稱之「人身攻擊」,並沒有明確的攻擊對象。本人並未指名或指
向特定板友進行人格攻擊,因此難以認定已符合 2-1 所稱之人身攻擊構成要件。
本人並不認為「語氣」本身就等於「人身攻擊」。如果只要留言語氣尖銳、嘲諷,就可以
直接認定為 2-1 人身攻擊,那麼版規所區分的「對人不對事」將失去實質意義。
二、本留言針對的是推文中出現的謾罵情況,而非針對板友本人
本次留言的討論脈絡,是針對推文中出現的謾罵、攻擊及不當言論等行為進行評論。
因此,本人所批評的是討論過程中的言論及行為,而不是針對某一名板友的人格進行攻擊
。
判斷是否構成 2-1,不應將個別詞彙脫離前後文單獨解讀,而應回到完整討論脈絡,判斷
本人究竟是在「對人不對事」,抑或是在評論特定言論及行為。
本案真正需要判斷的,應該是這些文字是否已經跨越「評論言論及行為」的界線,而達到
2-1 所稱之「對人不對事」或「以貶抑字詞指稱板友」。
三、本人推文內容實際上是在提醒眾人遵守版規
本人認為,本次留言的內容方向與版規禁止人身攻擊的精神是一致的。
本人所表達的核心意思,是提醒討論中的使用者不要進行謾罵、不要進行人身攻擊,避免
討論偏離正常討論範圍。
換言之,本人的留言是在針對謾罵及人身攻擊的行為提出批評與提醒,而非自己進行版規
所禁止的人身攻擊。
因此,若將這類針對謾罵行為的評論及提醒,直接認定為人身攻擊,反而與版規所欲維護
的討論秩序有所矛盾。
如果jimmy5680認為本留言已經構成 2-1,請具體指出:
一、究竟是哪一句文字、哪一個詞彙符合 2-1「對人不對事」或「以貶抑字詞指稱板友」
之構成要件?
二、該文字究竟針對哪一位板友?
三、為何該文字屬於針對板友本人,而非針對其發言、態度或行為之評論?
四、為何該文字已經超越「評論言論及,行為」的範圍,而構成 2-1 所禁止之人身攻擊?
不能僅以「語氣」、「嘲諷意味」,就直接推導出「人身攻擊」之結論。既然Jimmy 5680
是以 2-1 作為本次處分依據,就應回到 2-1 的實際構成要件進行判斷。
五、同一討論串中存在更為明確之人身攻擊案例,應確認執法標準是否一致。
本人亦提出同一討論串中實際存在之案例供組務比較。
https://i.mopix.cc/YfGH13.jpg

如本人所附圖片所示,其他使用者曾直接以「下賤俄粉」等貶抑性詞彙指稱本人,並進一
步發表「會被無人機炸死了吧,真是老天有眼」等明確針對本人之言論。
其已指名過去本人所發的文章標題來進行謾罵,所以是非常明確的指名道姓。
此類言論具有明確的攻擊對象,並非單純評論本人所發表的某一段言論或行為,而是直接
以貶抑性詞彙指稱本人,甚至針對本人可能遭受死亡結果表示幸災樂禍。
相較之下,本人本次遭處分之留言並沒有明確針對特定板友本人,主要係針對討論中的發
言、態度、謾罵及行為進行評論。
然而,上述直接針對本人之言論,就本人所知並未受到相應的人身攻擊處分,該使用者亦
未因此遭到水桶。
既然本案係以 2-1 作為處分依據,就應有一致且明確的認定及執法標準。
因此,懇請組務釋疑:
一、上述言論是否符合 2-1「人身攻擊」之構成要件?
二、若符合,為何該使用者未受到相應處分?
三、本案本人留言與上述言論,在「攻擊對象」、「攻擊內容」及「針對言論或針對本人
」等方面究竟有何不同?
四、本次處分是否採用了與其他使用者一致之認定及執法標準。
七、本案是否具有審理迴避之必要
另外,本人認為本案亦涉及申訴程序之公正性問題。
若曾參與或作成本次原水桶處分之板主,同時又負責審理本人針對該處分所提出之申訴,
則等同由同一人再次審查自己先前所作成之處分。
尤其本次申訴所爭執的正是原處分是否正確適用 2-1,因此具有避免自我審查之必要。
故本人請求,若原處分之作成確有該板主參與,則需考慮是否相關迴避規定,迴避本案申
訴之審理,改由其他適當之組務人員進行審理,以確保申訴程序之公平及公正。
八、申訴請求
綜上,本人認為本案無論就違規對象、留言語境、留言實際內容、版規構成要件、執法標
準及處分階梯而言,均有重新檢視之必要。
申訴證據:
https://i.mopix.cc/zsZ45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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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202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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