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Jimmy 5680水桶判決

看板HisService作者 (聖誕快樂 )時間1天前 (2026/09/02 12:27), 1天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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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ID: manman0324 被申訴人ID: Jimmy 5680 申訴原因說明: 本人針對本次以 **2-1「人身攻擊」**為由之水桶處分提出申訴。 一、本人留言並未符合 2-1「人身攻擊」之構成要件 首先,本人認為,本次留言內容本身並未違反版規所禁止之人身攻擊規範。 本人理解版規禁止人身攻擊的目的,在於避免討論從「針對事情」轉變為「針對板友本人 」。例如版規所舉之「腦袋有洞」、「低能兒」等,係直接以貶抑性詞彙攻擊板友本人。 然而,本人本次內容所評論的是不特定人士的發言、態度及行為,例如「阿諛奉承」、「 亂罵人」、「潑髒水」等,均可以理解為對其言論表現及行為的負面評價,而非直接以人 格、智力、身分等作為攻擊對象。 更重要的是,本次水桶所稱之「人身攻擊」,並沒有明確的攻擊對象。本人並未指名或指 向特定板友進行人格攻擊,因此難以認定已符合 2-1 所稱之人身攻擊構成要件。 本人並不認為「語氣」本身就等於「人身攻擊」。如果只要留言語氣尖銳、嘲諷,就可以 直接認定為 2-1 人身攻擊,那麼版規所區分的「對人不對事」將失去實質意義。 二、本留言針對的是推文中出現的謾罵情況,而非針對板友本人 本次留言的討論脈絡,是針對推文中出現的謾罵、攻擊及不當言論等行為進行評論。 因此,本人所批評的是討論過程中的言論及行為,而不是針對某一名板友的人格進行攻擊 。 判斷是否構成 2-1,不應將個別詞彙脫離前後文單獨解讀,而應回到完整討論脈絡,判斷 本人究竟是在「對人不對事」,抑或是在評論特定言論及行為。 本案真正需要判斷的,應該是這些文字是否已經跨越「評論言論及行為」的界線,而達到 2-1 所稱之「對人不對事」或「以貶抑字詞指稱板友」。 三、本人推文內容實際上是在提醒眾人遵守版規 本人認為,本次留言的內容方向與版規禁止人身攻擊的精神是一致的。 本人所表達的核心意思,是提醒討論中的使用者不要進行謾罵、不要進行人身攻擊,避免 討論偏離正常討論範圍。 換言之,本人的留言是在針對謾罵及人身攻擊的行為提出批評與提醒,而非自己進行版規 所禁止的人身攻擊。 因此,若將這類針對謾罵行為的評論及提醒,直接認定為人身攻擊,反而與版規所欲維護 的討論秩序有所矛盾。 如果jimmy5680認為本留言已經構成 2-1,請具體指出: 一、究竟是哪一句文字、哪一個詞彙符合 2-1「對人不對事」或「以貶抑字詞指稱板友」 之構成要件? 二、該文字究竟針對哪一位板友? 三、為何該文字屬於針對板友本人,而非針對其發言、態度或行為之評論? 四、為何該文字已經超越「評論言論及,行為」的範圍,而構成 2-1 所禁止之人身攻擊? 不能僅以「語氣」、「嘲諷意味」,就直接推導出「人身攻擊」之結論。既然Jimmy 5680 是以 2-1 作為本次處分依據,就應回到 2-1 的實際構成要件進行判斷。 五、同一討論串中存在更為明確之人身攻擊案例,應確認執法標準是否一致。 本人亦提出同一討論串中實際存在之案例供組務比較。 https://i.mopix.cc/YfGH13.jpg
如本人所附圖片所示,其他使用者曾直接以「下賤俄粉」等貶抑性詞彙指稱本人,並進一 步發表「會被無人機炸死了吧,真是老天有眼」等明確針對本人之言論。 其已指名過去本人所發的文章標題來進行謾罵,所以是非常明確的指名道姓。 此類言論具有明確的攻擊對象,並非單純評論本人所發表的某一段言論或行為,而是直接 以貶抑性詞彙指稱本人,甚至針對本人可能遭受死亡結果表示幸災樂禍。 相較之下,本人本次遭處分之留言並沒有明確針對特定板友本人,主要係針對討論中的發 言、態度、謾罵及行為進行評論。 然而,上述直接針對本人之言論,就本人所知並未受到相應的人身攻擊處分,該使用者亦 未因此遭到水桶。 既然本案係以 2-1 作為處分依據,就應有一致且明確的認定及執法標準。 因此,懇請組務釋疑: 一、上述言論是否符合 2-1「人身攻擊」之構成要件? 二、若符合,為何該使用者未受到相應處分? 三、本案本人留言與上述言論,在「攻擊對象」、「攻擊內容」及「針對言論或針對本人 」等方面究竟有何不同? 四、本次處分是否採用了與其他使用者一致之認定及執法標準。 七、本案是否具有審理迴避之必要 另外,本人認為本案亦涉及申訴程序之公正性問題。 若曾參與或作成本次原水桶處分之板主,同時又負責審理本人針對該處分所提出之申訴, 則等同由同一人再次審查自己先前所作成之處分。 尤其本次申訴所爭執的正是原處分是否正確適用 2-1,因此具有避免自我審查之必要。 故本人請求,若原處分之作成確有該板主參與,則需考慮是否相關迴避規定,迴避本案申 訴之審理,改由其他適當之組務人員進行審理,以確保申訴程序之公平及公正。 八、申訴請求 綜上,本人認為本案無論就違規對象、留言語境、留言實際內容、版規構成要件、執法標 準及處分階梯而言,均有重新檢視之必要。 申訴證據: https://i.mopix.cc/zsZ45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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