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當初刑法為何要擴大適用公務員範圍?已回收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非主流,有何不可(M))時間4月前 (2024/04/28 23:4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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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4年以前,刑法第十條就是公務員認定,只有身分公務員才適用, 包括正式約聘之類都算,但是民國94年後,增加了授權公務員與委託公務員 兩個項目,就算你本身非公務員,或是外包,只要是符合後兩者都算 比如驗機車排氣的,民國94年以前不算之後都算,甚至是檢舉達人 檢舉違停過程中都可能被納入刑法最廣義公務員中,如果對他動手 還可能吃上施暴公務員官司呢,為何當初要擴大適用公務員範圍? 是怕民眾不願參與公共事務? 所以用這條加強保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8.48.12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14319274.A.66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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