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不溯及既往原則 是不是犯罪溫床呀?
不溯及既往原則
基本上是舊法轉新法過程中
為了讓民眾不要因為過去沒有犯法的事情
在新法修訂過後變成有罪
一個具有彈性的條款與原則
像是現在單身劈腿無罪
但未來劈腿制罪條例過了
就不能拿以劈過的腿定現在的罪
不過"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這個怎麼看都跟貪污有八成像
為什麼曾煥嘉可以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不構成犯罪= =?
有興趣的可以去GOOGLE
"板橋8名前市民代表收受曾煥嘉賄賂 全認罪最重被判3年徒刑"
"檢調發現曾煥嘉自2008年到2010年間,與林等8人一共購買24次補助款,交付金額從2萬至
45萬元不等,達成交易後,曾煥嘉會指示助理,要求市民代表製作他指定受補助的建議單
並簽名。"
結論:曾煥嘉反而因涉犯的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在2011年才施行,
基於不溯及既往原則不構成犯罪。
不曉得為什麼檢方不用其它罪責起訴?
導致現在還是可以繼續選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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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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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貪汙相關的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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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4033327 (180.217.192.78 臺灣), 11/17/2022 18:2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