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應該考慮修法剝奪法官裁量權已回收
為什麼台灣殺人的行為人可以肆無忌憚?
根本問題其實在於法官的官僚心態
刑法271條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殺人罪,法官可以選擇判死刑
無期徒刑,或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就是裁量權
如果你是法官,你判一個死刑,被害人家屬或許會感到安慰,
但吠死團體,媒體,狗民代天天罵你
長官也會連帶挨譙,當然也會找你麻煩
於是你可能直接黑掉,考績永遠别想甲等
如果判決有點瑕疵
那你更爽,可能被譙到要離職
不會有人支持你同情你
但如果判徒刑,頂多被被害人家屬罵一罵
社會上的聲音會不滿
但不會有人把你抓出來釘,
長官也不會找你麻煩
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麼做?
因為正義和熱血,做應該做的事?
這是真實社會,不是漫畫啊。。
所以最好的方法。直接修法
在殺人罪上剝奪法官裁量權
違反殺人罪就是唯一死刑,沒有選擇餘地
這樣才能增加犯罪成本,才能遏止這種歪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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