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好心肝報告AB版 公開透明?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時間2年前 (2021/06/28 16:42), 2年前編輯推噓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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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肝報告有AB版是柯市府公開透明破產嗎 針對好心肝診所爆特權施打疫苗事件,台北市政風處日前介入調查, 台北市政府也宣佈罰好心肝診所200萬元,無黨籍台北市議員林穎孟、邱威傑(呱吉) 陸續在臉書爆料,好心肝政風調查報告還分A、B版,議員僅能拿到5頁的精簡版, 要看詳細版只能去「小房間」看30分鐘,不准拍照、抄筆記,看不完還要被迫離開, 林穎孟怒批「柯市長自豪的公開透明完全信用破產」 對此,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回應,由於目前全案已進入司法調查, 調閱相關文件資料需經檢察官同意,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5號解釋、第585號解釋、 內政部90年6月5日(90)台內民字第9004896號函釋及《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 議員調閱需以召開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並於市議會指定場所, 以不遮蔽文件內容方式提供閱覽 先看看法條規範,再來看看台北市政府的解釋是否合理 根據內政部90年6月5日的函釋 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5號解釋意旨 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 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 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只是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 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 至於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 當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 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因此地方民代向政府機關索資依據《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辦理 而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 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台北市政府說『由於目前全案已進入司法調查,調閱相關文件資料需經檢察官同意,議員 調閱需以召開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並於市議會指定場所,以不遮蔽文件內容方式提供 閱覽』 對照以上法律條文是合乎規範的,難不成要叫政府公開帶頭違法嗎 看起來就是呱吉、林穎孟沒搞清楚法條 反而老鳥民代沒人出來靠北什麼AB版 桃園市議員助理 黃牧毅說 倘若地方政府欲蓄意規避議員監督 該函釋儼然成為絕佳的擋箭牌 恐使透明的陽光無法照亮隱晦的黑箱 這個問題應該是透過修法去解決 來杜絕地方政府規避監督的可能 呱吉與其靠北一堆 還不如趕緊提案修法比較實在 還有林穎孟真有臉指責別人 不當解僱助理 勞動部裁決結果認定林穎孟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成為全台首位被認證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民意代表 她什麼時候要出來道歉啊XD 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 如於具體案件,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 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 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釋字第325號解釋文: 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57條第1款及第67條第2項辦理外,得經院會 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 『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內政部90年6月5日台(90)內民字第9004896號函: 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5號解釋意旨,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 ,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只是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 閱文件之相關規定,且上開所指係立法機關之職權,與民意代表個人之職權無涉。 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 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 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現已更名為《政府資訊公開法》) 相關規定辦理。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 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35.1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24869749.A.65E.html

06/28 16:46, 2年前 , 1F
不說還以為台北市政府是草創中職
06/28 16:46, 1F
※ 編輯: cleliza (220.136.35.128 臺灣), 06/28/2021 17:05:44

06/28 16:46, 2年前 , 2F
搞三小白名單黑名單
06/28 16:46, 2F

06/28 16:46, 2年前 , 3F
所以有規定只能看30分鐘嗎?
06/28 16:46, 3F

06/28 20:26, 2年前 , 4F
公開是否妨礙偵查台北市自動幫檢察官判斷,真D貼心
06/28 20:26,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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