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王婉諭FB-我國的刑事訴訟,不把被害人當
1.轉錄標題︰ 我國的刑事訴訟,不把被害人當成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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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被害人常常被忽略?最重要的根源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不把被害人當成訴訟主體!
」
長期研究德國刑事訴訟法的連孟琦教授,在公聽會當天,提供了大家一個非常重要的觀點
,就是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制度中,究竟如何看待被害人?是否有把被害人當作一個訴訟
的主體?
長期以來,在繁複的司法程序中,我們的被害人常常覺得被忽略、不受尊重,其實最重要
的根源在於,我們的刑事訴訟沒有把被害人當成訴訟主體!
傳統的刑事訴訟是以確認「國家對被告的刑罰權」為中心,被告是唯一的主角,被害人最
多只是證人,功能是來提供證言。正因為被害人不是訴訟主體,所以不是警察、檢察官跟
法院所關注的重點,被冷落是法律上必然的結果。若不從改革刑事訴訟法的根本下手,其
他努力的空間都會是很片段的,也很有限。
教授認為,如果要讓司法獲得人民信賴,對於被害人的訴訟地位,應該要有真正的提升,
而《德國刑事訴訟法》對被害人訴訟地位的保障,值得我們參考。
「被害人是案件主角,也應該是訴訟主體」,德國在九零年代就已經立法承認被害人有獨
立自主的訴訟主體地位。成為訴訟主體的重點在於受聽審權的保障,也就是承認案件除了
是被告的,「案件也是被害人的」,所以被害人不是配角,他跟被告一樣有權積極參與及
表示意見,要求法院作成判決時斟酌他的意見。
我們所談的「被害人訴訟參與」,必須要在法律面上做整個觀念的轉變。刑事司法過去的
中心,一直都是被告、都是加害者,要去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利,這一點很重要。
但大家不要忘記,犯罪的對面、這群被害者,同樣也是受到犯罪事件影響最大的人,甚至
很多的後果,都是他們要去長年承受的。因此,在談被害人訴訟參與時,應該也要承認他
是訴訟上的主體,讓他在訴訟上有主角地位,進而保障他的人性尊嚴!
4.附註、心得、想法︰
「被害人是案件主角,也應該是訴訟主體」,德國在九零年代就已經立法承認被害人有獨
立自主的訴訟主體地位。成為訴訟主體的重點在於受聽審權的保障,也就是承認案件除了
是被告的,「案件也是被害人的」,所以被害人不是配角,他跟被告一樣有權積極參與及
表示意見,要求法院作成判決時斟酌他的意見。
我們所談的「被害人訴訟參與」,必須要在法律面上做整個觀念的轉變。刑事司法過去的
中心,一直都是被告、都是加害者,要去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利,這一點很重要。
但大家不要忘記,犯罪的對面、這群被害者,同樣也是受到犯罪事件影響最大的人,甚至
很多的後果,都是他們要去長年承受的。因此,在談被害人訴訟參與時,應該也要承認他
是訴訟上的主體,讓他在訴訟上有主角地位,進而保障他的人性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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