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 從滅火器事件論言論與集會遊行自由已回收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behati (Behati Prinsloo Levine)時間5年前 (2019/03/25 12:37)推噓4(4推 0噓 6→)留言10則, 7人參與討論串1/1
1.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包含表意自由與不表意自由:
從此事件觀之,挺同人士享受了憲法保障積極表達言論的自由卻不尊重他人也有消極不
表達意見的權利。我大主唱可以大方的說幹你娘,柯P卻不能不表態(甚至柯以市長的身
分,為同志做了多少努力,只因為自己不表態就被打成反同人士)。
自由權利的界線就是不影響他人自由,比起不明確挺同,強迫他人表達意見才是對人權
的迫害。
甚至可以說,強迫他人對同性婚姻的議題表達意見,就是一種壓迫性的思想審查,因為你
不同意我我就幹你娘。
2.市長是否可以「允許」集會遊行申請?
當然。先不論柯p的允許根本不是那種意思,但是
現行法下所有合法的集會遊行都是市府核准的。
不爽就去叫DPP修法改成事後報備制啊,再不然就別申請直接上街,然後再請家人去警察
局接你。
3.結論:
追求自由權利與落實人權保障是普世價值,但在實現自我價值理念而暢所欲言的同時,
別忘了他人也應當享有與你一樣的言論自由,強迫思想表達與「事前」審查言論是那個專
制「偉大的黨」在做的事,切勿把自己變成了_ _同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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