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口譯哥事件相關的法令已回收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Buzzard)時間5年前 (2019/01/15 11:48), 5年前編輯推噓3(3013)
留言16則, 9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這幾天一路看下來,針對這事件有討論到的法條做個整理、說明 一、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有人拿這法說趙沒有資格外派,但實際上本條例在此並不適用,因為外交部說趙是以約聘 人員身分獲派駐美代表處「一等諮議」,加銜政治組組長,但這些職位都不是本條例第2 條所稱之駐外外交領事人員,故依本條例第1條,不適用該條例 二、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有人拿這法說趙有資格外派,但實際上本辦法在此並不適用,因為外交部說趙是以約聘人 員身分外派,約聘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3條,有約聘期間,不同於機要人員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11條第2項,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三、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7條第2項? 有人說政治組組長是主管職,所以違反本規定;但外交部說代表處組長非法定主管職務, 所以不違反 四、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3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 約聘人員職務內容,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3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以發展科學技術 ,或執行專門性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 外派趙一等諮議是否合乎本規定? 1. 不合乎本規定 約聘人員是常任文官制的例外,其資格要件應從嚴解釋,否則本規定形同具文。 2. 合乎本規定 蔡或吳對趙怡翔的信任度就是遠高於駐美代表處現有人員,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 五、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第10條? 有人說這條規定「駐外代表機構人員之對外職稱得由外交部視環境需要酌定之」。所以可 以加組長銜 但該組織規程性質上為法規命令,須在不牴觸法律位階的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下,才可適用 。而聘用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 項職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 六、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7條第1項 (一) 本規定與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7條的關係,有以下兩說 1. 組織通則第7條,優於條例7條1項(採此說加銜可不受條例限制) 組織通則為後法; 組織通則就駐外人員加銜一事,為條例7條1項的特別法 2. 條例7條1項,優於組織通則第7條(採此說加銜應受條例限制) 聘用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而非規定「適用本條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規定的事項,僅為原則性或共同性者,才會名為「通則」;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 注意事項第二條,規範特殊性 事項的法律則會定名為「條例」,故條例才是特別法 (二) 認為加銜應受條例限制,則進入下一個問題: 1. 政治組組長是否為聘用條例7條1項所稱「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 稱」? (1) 否 外交部採否定見解,因為代表處組長非編制職稱亦未列職等 (2) 是 依外交部自己訂的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性質為法規命令)第 5條,代表處組長是簡任職 或薦任職 2. 採後說則進入下一個問題: 對外職稱掛名「政治組組長」,是否違反聘用條例7條1項? (1)不違反 沒有佔用「政治組組長」一職,只是對外掛名 (2)違反 聘用條例7條1項規定,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 ,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故無論是對內佔用「政治組組長」一職,還是對外掛名「政 治組組長」,都屬違反本項規定 以上涉及的條文有點多,就不一一列舉各法條詳細規範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3.208.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47524112.A.137.html

01/15 11:51, 5年前 , 1F
推,加銜的前提是「業務需要」,那也是加在副組長才對
01/15 11:51, 1F

01/15 11:52, 5年前 , 2F
加在9等諮議,來主管11等副組長,這是什麼「業務需要」??
01/15 11:52, 2F

01/15 11:56, 5年前 , 3F
業務需要=我爽就好
01/15 11:56, 3F

01/15 11:59, 5年前 , 4F
這涉及很多法令適用的問題,應該請相關主管機關出來釋疑
01/15 11:59, 4F

01/15 12:01, 5年前 , 5F
zeumax有提到,可以派口爆大概是前年臨時修的法
01/15 12:01, 5F

01/15 12:01, 5年前 , 6F
沒有前年修的那個條例,口爆是不能在那個位置上的
01/15 12:01, 6F
zeumax大 應該是在講「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第2項但書吧。 但我在開頭的 一、有提到此案無此條例適用

01/15 12:03, 5年前 , 7F
法令應該是沒問題 反正連東廠都能設置
01/15 12:03, 7F

01/15 12:15, 5年前 , 8F
事實上不管有沒有掛名實質上是做政治組組長的工作阿
01/15 12:15, 8F

01/15 12:16, 5年前 , 9F
聘用7條併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也有違反到吧
01/15 12:16, 9F
外交部說法是只是給趙一個對外名義,實際上趙沒擔任政治組組長,薪俸、待遇也未比照 組長,所以不算是兼任

01/15 12:16, 5年前 , 10F
所以政治組組長有明確業務職掌嗎?
01/15 12:16, 10F
外交部只說是對外交涉業務所需之對外名義 ※ 編輯: buzzard (36.233.208.31), 01/15/2019 12:26:58

01/15 12:29, 5年前 , 11F
民進黨爽就好了。爭什麼
01/15 12:29, 11F

01/15 12:30, 5年前 , 12F
我也覺得是因為去年修的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
01/15 12:30, 12F

01/15 12:30, 5年前 , 13F
第2項後面的上修到15%緣故耶
01/15 12:30, 13F

01/15 12:32, 5年前 , 14F
因為你%數上修,機關員額人數不變的情況下,自然就壓縮到
01/15 12:32, 14F

01/15 12:32, 5年前 , 15F
事務官的位置,所以以前只有老大老二的位置是政務官,現在
01/15 12:32, 15F

01/15 12:32, 5年前 , 16F
才變成連老3的組長都可以政治任命
01/15 12:32, 16F
文章代碼(AID): #1SFLWG4t (HatePoli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