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批谷辣斯.尤達卡為同居人背書 公益律師不起訴已回收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賣冰淇淋的車子)時間5年前 (2018/10/03 14:11), 編輯推噓-7(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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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 批谷辣斯.尤達卡為同居人背書 公益律師不起訴 時常在臉書批評民進黨原民政策缺失的原住民律師陳采邑(43歲),今年3月PO文指時任 民進黨不分區立委的行政院發言人谷辣斯.尤達卡,「民進黨的不分區原民立委可以公開 為同居人原民會主委背書」,結果挨告誹謗,但台北地檢署認為陳女指2人有同居關係, 不僅有向知情者查證,媒體也報導過類似新聞,至於同居異性的私密關係,雖屬個人隱私 ,但民意代表的私德攸關選民對其行使職務或有無辜負所託的判斷依據,仍屬公共利益範 疇,因此將陳女不起訴。 東海大學法律系畢業、長期在法律扶助基金會花東地區擔任執行秘書的律師陳采邑,曾多 次因原住民環保、狩獵、傳統文化問題槓上執政政府。總統蔡英文1年多前曾在「原住民 日」發文表示要審視原住民因狩獵非保育類動物遭起訴案件,陳采邑不改直言本性,立即 在臉書發文「蔡總統,妳被騙了,妳知道嗎?」指出全國從來沒任何1件原住民狩獵「非 保育類」而被起訴的案例,陳律師指出原住民都是因自用而獵捕到被列為「保育類」之山 羌、山羊或水鹿被判刑,獵捕非保育類並沒有刑罰的問題。 今年3月28日,陳采邑在臉書PO文批評時政:「這真的還滿妙的,漢人的公眾人物完全沒 隱私,但是民進黨的不分區原民立委可以公開為同居人原民會主委背書,只要民眾在臉書 質疑就被封鎖,這樣不會很不平等嗎?#還是媒體都是政府的?#還是原住民對自己人比較 寬容?非原住民都該死?」事後谷辣斯·尤達卡認為名譽受損怒提告。 陳采邑得知被谷辣斯·尤達卡提告後,又上臉書回應:「我願意用人身自由捍衛言論自由 、即使被判刑我都願意。」還受訪強調她相信自己長年關心原住民法規政策,所做評論應 都有根據可受公評,她不樂見執政黨上位後動輒以刑案訴訟提告之名、行言論打壓之實: 「老實說我真的很失望!」 事後陳采邑出庭供稱,她沒有妨害名譽的故意,告訴人的行為應屬可受公平的事,且她所 提到的事情,全都經過查證,並非是空穴來風。 對於谷辣斯·尤達卡先前的戀情,檢察官查出《時報周刊》曾報導「立委谷辣斯VS.原民 會主委夷將昔日戀人立院重逢」,另外陳采邑所提出查證的2名關鍵人也到案作證,其中1 名林姓證人證稱,他認識夷將的小孩及其家人,知道谷辣斯和夷將在交往,另外1名夷將 的親友也出庭作證表示曾對陳采邑提到2人是男女朋友,還有1名谷辣斯多年友人也作證, 他曾經聽別人說過谷辣斯和夷將有同居關係或是同住。 檢察官認為民意代表因為受選民所託,處理公共事務,若是私德或誠信有所瑕疵,將影響 所任公職的純潔與信用,因此必須接受外界批判其人格、品行、素行、操守、甚至是私德 檢視的必要。被告PO文所提到2人同居一事,並非自行虛構,且談到的目的是在討論原住 民溝通管道是否順暢,並非是以詆毀或減損告訴人的名譽為唯一目的,因此難以認定被告 主觀上具有妨害名譽的實質惡意,因此將陳女不起訴。(呂志明、游仁汶/台北報導)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1003/144083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2.131.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38547066.A.1F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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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意外 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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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4:13, 5年前 , 2F
酒駕發言人好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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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4:15, 5年前 , 3F
厲害了 我的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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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4:15, 5年前 , 4F
股辣斯原來是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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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4:16, 5年前 , 5F
耶不對 同居人是男的 我看錯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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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4:16, 5年前 , 6F
樓上小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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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4:16, 5年前 , 7F
被法院認證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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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4:17, 5年前 , 8F
晚上喝啤酒洩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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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4:20, 5年前 , 9F
大家來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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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4:21, 5年前 , 10F
呼乾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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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4:25, 5年前 , 11F
DPP:司法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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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4:36, 5年前 , 12F
為啥要噓這篇 這篇是酒駕咖亂告人反被認證耶 應該高興吧
10/03 14:36, 12F

10/03 14:45, 5年前 , 13F
除了酒駕又多一認證可喜可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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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4:58, 5年前 , 14F
狗拉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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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5:07, 5年前 , 15F
政府發言人的道德標準愈來愈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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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5:37, 5年前 , 16F
檢察官認證的同居喔
10/03 15:37, 16F

10/03 19:13, 5年前 , 17F
所以他的同居人到底有沒有跟別人存續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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