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法律觀點 中國為何敢強擄台灣人消失
這二天很多9.2%統派叛國賊拿法律來替牠們的俎國擦脂抹粉
企圖誤導台灣人,將支那非法綁架台灣人的惡劣行為合法化
關於支那綁架台灣人的適法性, 今天蘋果日報, 吳景欽教授有完整論述
有興趣的鄉民可以看看
不要被那些叛國賊誤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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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oo.gl/nYCCeZ
來源: 蘋果日報
法律觀點 中國為何敢強擄台灣人 (吳景欽)
2016年04月13日 更多專欄文章
有8名台籍人士,因涉及電話詐欺被肯亞法院判決無罪後,卻被遣返至中國,再勾起敏感
的一中議題,致讓人聯想是否在給新政府下馬威。惟在相關事實與證據尚未釐清前,此種
論斷也只能是猜測,或許更該思考的是,中國對台灣人於第三地犯罪的管轄權,於法理上
是否站得住腳。
由於整起事件,犯罪行為地與行為人皆在肯亞,其當然有最優先的屬地管轄權。又因詐欺
的對象在對岸,故中國亦可基於犯罪結果地來取得屬地管轄權,而具有對所有人犯的刑罰
權。
相對於此,由於台灣並無被害人存在,就僅能主張效力最弱的屬人管轄權,甚且根據我國
《刑法》第7條,針對域外犯罪,必須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才為刑罰效力所
及。則如詐欺罪,法定刑上限僅為5年,即便查有犯罪事實且遣送回台,也無法對此等犯
行為訴追與處罰。
所以,不管是從管轄權競合的順序,還是從犯罪防制的觀點來看,對於台籍人士的遣返爭
議,台灣皆處於劣勢,若再加上對岸與肯亞有邦交關係,以及多數國家不承認台灣的現實
,造成目前的結果,雖令我方感到錯愕與憤怒,卻也反映出某種程度的國際現實。
國際法缺實質效力
惟中方即便對此事件擁有管轄權,但在肯亞法院已經判決無罪下,基於雙重處罰禁止與一
事不再理(ne bis in idem)的國際法原則,中國實無權要求肯亞遣送台籍人士至大陸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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