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警逮毒販撞傷人 遭判需國賠102萬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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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
警逮毒販撞傷人 遭判需國賠102萬元
2015年3月,花蓮1名警官開偵防車,在追捕2名毒販的過程中,不慎撞傷1名計程車女司機
,事後司機的老公控訴這名員警,沒通報就冒險抓人,導致她妻子重傷,向法院申請國賠
。經過花蓮地院審理,認為警察執法過當,依國家賠償法,判花蓮縣警察局, 需賠償102
萬元。
花蓮縣警局刑大副大隊長鄭金龍:「本局全力支持員警正確執法。」
警方語氣充滿無奈,因為2015年3月,花蓮警局1名警官,在追捕2名毒犯時,不小心撞傷1
名女子,因此被法院判賠102萬。
員警嫌犯打成一團,另一名嫌犯還拿出菜刀助陣,打到一半,歹徒將一旁計程車開走,情
急之下,計程車司機見狀,上前攀住車門,卻在追捕過程,被警車撞傷送醫,一度命危。
事後這位女司機的先生控訴警方,沒通報就冒險抓人,導致他妻子重傷,向法院申請國賠
。
花蓮地院民庭庭長湯文章:「執行公務並不是可以侵害人民身體或權利的正當事由,我們
認為警察在執行勤務的過程當中,不符合比例原則。」
花蓮縣警局刑大副大隊長鄭金龍:「本案經調查范員屬正當正確執法,本局尊重司法判決
,並待收到判決書後,深入研究並提起上訴。」
對於警局要負起賠償責任,花蓮警局決定再上訴,也讓警方的執法尺度,再次成為爭論話
題。(民視新聞吳政諺花蓮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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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這標題下的真差~看標題以為又是警察抓通緝犯而將通緝犯撞傷,其家屬要求要國賠,
看完內容才恍然大悟,不然又以為跟桃園警察執法將通緝犯打死一樣的案件。
如果是無辜路人因警察在執行公務時不慎受傷,受害人提出國賠很正常,政府也應該全力
協助但是千萬不能給這警察一個過失傷害的罪名,因為是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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