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顏厥安︰國會議長 不因黨籍消失而解職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龐泰洛)時間10年前 (2013/09/13 21:48), 編輯推噓38(3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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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探討違憲爭議。 我是認為顏厥安教授的見解,令人匪夷所思。 不分區立委的資格,是依附黨籍而存在的, 大法官在釋字第331號解釋過了。 今天,如果要否定大法官的見解,反方的意見究竟是: a.不分區立委如果喪失黨籍,同時也喪失立委身分, 但如果是以不分區立委身分擔任立法院長,由於院長職位應該受憲法層次的保障, 所以,喪失黨籍並不失去立委身分。 b.不分區立委喪失黨籍同時也喪失立委身分,這條法律根本違憲。 哪一種? 立法院長這個職位,如果認為應該受到憲法層次保障, 由於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這一條, 顯然必須從民主國家的「某些」基本原理原則,去推導出來。 那麼,到底是「哪些」原理原則? 民意基礎?這不是「憲法層次」的理由, 因為民主國家並不是有民意基礎就一定不可以拔除, 只要依照法定程序即可。 況且,有依法補選, 也不會有民意基礎長久喪失代表的問題。 權力分立?這是最有可能的了。 因為,以「總統兼黨主席」拔除「不分區立委身分的立法院長」, 形式上來看這好像是一種行政權侵害立法權。 但是,請大家想想, 難道就不可能是「司法院長兼黨主席」、「考試院長兼黨主席」、 「立法院長兼黨主席」(假設王金平當年選上)、 「新北市長兼黨主席」(假設朱立倫未來選上)嗎? 當然有可能! 那這時候,是不是就變成司法權侵害立法權? 考試權侵害立法權? 新北市地方自治權侵害立法權呢?(地方自治權到底要怎麼侵害立法權?) 看到這裡是不是覺得怪怪的? 我來說明,覺得怪的原因, 就是因為這根本不是權力分立的問題, 因為馬英九本來就是基於「黨權」對王金平這個「黨員」做出制裁。 至於王金平失去黨籍之後,對他個人會有什麼不利的地方, 這都只是附隨發生的另外一件事情罷了。 當然,事實上會讓王金平失去立法院長寶座, 不分區立委確實有這個問題, 就是一旦喪失黨籍,就喪失立委資格。 那這是不是一個漏洞? 不是啊,這明明是立法院自己「有意」立出來的法律規定, 法理基礎是政黨政治, 不分區立委的設置功能就在於此。 立法委員如果不願意自己的院長受到箝制, 那麼,他們只要選舉一位「數量上佔大多數」的「區域立委」為院長, 就根本不用怕了。 反之,我們是不是可以說, 既然立法委員選舉了一位「不分區立委」為院長, 這就代表他們認知到這位院長是政黨的代表, 有可能會因為喪失黨籍被拔除,但我們現在還是願意推選他。 因為,即使他真的被拔除, 那我們再推選另一位委員為新院長不就好了嗎? 為了保障立法權的運作, 我們到底要把憲法的權力分立原則,解釋到什麼程度? 一定要宣告現行法律違憲,除非宣告違憲,否則不足以保障立法權? 還是,其實只要立法委員選舉「區域立委」當院長, 這根本不是問題, 一切都是你們自己選擇的? 立法獨立?如果我們把權力分立原則推到極致,確實會導出這個結論。 但很可惜,民主國家只有「司法獨立」。 沒有什麼「立法獨立」或「行政獨立」, 因為權力本質不同。 這表示,不管是立法院的什麼職位, 都不會享有如同法官一樣的憲法層次保障地位。 立法自由?既然不享有「憲法層次」的保障, 那麼能不能退而求其次,享有「法律層次」的保障? 這就是我傾向的正確答案。 雖然從憲法推導不出來「院長一定不能被開除黨籍解職」的結論, 但是法律可不可以自己規定? 當然可以呀! 只要立法委員願意立這條法律的話, 這本來就是國會的權力。 那問題是現在有這條法律嗎? 國會自治?很多人會講這個原則,但其實都是亂用。 國會自治的意思是說, 立法權「內部」要怎麼行使他們的權力,這由國會自己決定就好, 除非違憲,否則其他機關應該尊重(包括司法權)。 可是,今天王金平是否具有立委資格, 這並不是「立法權內部」事務, 而是中選會的權責。 好,我把能想到「支持王金平不能被拔除院長職位」的憲法層次原理原則, 都講完了,現在來講正方意見。 其實也無須多說,就是「政黨政治」,完畢。 由於中華民國並不是什麼法學先進國家, 所以,很多規定都是仿效外國。 很多大家看了新聞之後,突然奮不顧身開口批評的惡法, 其實都不是我國獨創的制度。 不分區立委也是,這在外國都行之有年。 結論是,我認為「不分區立委身分的立法院長」職位,不受憲法層次保障。 固然,法律還是可以加以特別規定, 這是立法形成自由,但問題就是目前沒這條規定! 所以現在要為王金平量身訂做這條規定嗎? 法律上是可以的! 怎麼這些立委不趕快做呢? 既然沒做,我們要在沒有這條規定的情況下容許這些胡亂的解釋嗎? ---- 今天王金平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獲准,我覺得很好。 我早上就發表過文章,認為法院會准, 因為,依法應該准許的, 王金平本來就享有這個權利。 而法官依據法律來裁判,這不是一件再好也不過的事情了嗎? 不要想誰得利、誰吃鱉。 法律上應有的權利,法官就應該准許。 我也說了,進入本案訴訟,王金平是不會贏的, 因為KMT的黨紀處分程序沒有問題。 即使進入釋憲,應該也沒有違憲的問題。 誰依法擁有什麼權利,就應該讓這個權利能夠伸張, 這才是法院原原本本的功能。 我們應該對法院的判決感到慶幸才是! 沒有專業,就沒有所謂的善。 因為不管一個人抱持著什麼樣的善心發表議論, 由於缺乏專業的緣故, 他沒有能力辨別自己支持的「原點」和「終點」是不是位在同一個脈絡上。 縱使結果是好的,充其量,只是他這次骰子猜對邊而已。 跟長年詐賭、手執灌鉛骰子, 有較大勝率去事先預知骰子點數的詐術師相比。 僅憑運氣就想要做好事、當好人,哪有這麼容易? 最後一段是我的個人感慨, 可以忽略。 -- 所有動物一律平等, 但是有些動物比其他的更為平等。 ─《動物農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242.135

09/13 21:51, , 1F
恩寫得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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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1:51, , 2F
有個解法是立法院長選上就退黨失立委資格,但保有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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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不分區遞補一位,不過這對區域立委又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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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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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只說互選產生,沒說互選後失去立委也失去院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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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招可能被大法官打槍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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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立委也能當議長的話一開始何必立委互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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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1:54, , 9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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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1:57, , 10F
憲法也沒說院長當選後死亡將失去院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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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1:57, , 11F
當做是院長的資格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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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也沒說院長當選後被禠奪公權就失去院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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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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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沒規定的就以法律定之,立法院就可以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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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法律沒規定院長當選後死亡將失去院長資格 所以臭皮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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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院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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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對立委死亡有規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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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死亡後不再是立委 但他還是院長啊? 懂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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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長的還要再查查,不過他們會用改選進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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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2:01, , 20F
good 很多點都很有參考價值(考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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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死人還是院長 那當然不可以死亡為理由剝奪立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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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凹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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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個木乃伊在院長大位鎮住底下的牛鬼蛇神這樣嗎?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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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叫院長起來敲槌主持會議啊 甚麼鬼類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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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說的是資格身分問題 與行為能力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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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不能敲槌主持會議 所以當然剝奪院長資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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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上院長就剝奪立委資格也不用再剝一次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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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2:06, , 28F
太感謝了!最近看到一堆學法律的在胡扯實在快吐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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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自己選的院長那段也不錯 沒想過這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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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持有公司股票超過1%可以成為董事然後董事互選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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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成為董事長後出脫所有股票那他就不能成為董事長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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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也沒說學生會長當選後被二一就失去會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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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沒說的事多的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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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等下次招開董事會(下屆選舉後)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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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沒說的要制定法律,法律也沒有就會變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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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就是法律是需要不斷的的修改和演化不然新的法條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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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要持有股票才能當董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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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規定也還有行政命令,為了補洞所以法令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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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出來 以前也沒有智慧財產法 本來就很難一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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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想請問抗告是在抗告什麼 抗告失敗就走行政訴訟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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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選董事 董事互選董事長 某天董事被股東會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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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問題是說如果立法院立了一個憲法漏洞的自肥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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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被解任的董事還是董事長嗎 正確應該這樣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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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就只剩大法官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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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應該算王金平運氣好 因為以前沒遇過沒有相關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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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那些都得遵守法律吧,就像內線交易古早以前沒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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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 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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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農場必出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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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上面那個n板友 這個是理所當然文義解釋 不需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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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任的董事還是董事長<=這讓我想到杯子大王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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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是「理所當然文義解釋」怎麼還有一堆學者出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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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大法官會議的工作,交給他們就好了,不用多推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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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硬凹 一兩年來例子隨便舉例也2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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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x的這堆混蛋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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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困獸猶鬥 玩這種曲解文字的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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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胡扯派還說馬開記者會批王違反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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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記者會是行使權力嗎 權力是宰制是POWER 開記者會是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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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記者會不就只是說說,又沒動用總統法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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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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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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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2:30, , 62F
言之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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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2:30, , 63F
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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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2:31, , 64F
09/13 22:31, 64F

09/13 22:34, , 65F
推這篇。取暖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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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2:40, , 66F
10天之內立法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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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3:04, , 67F
331的選區制度和現在的選區制度已經完全不一樣了
09/13 23:04, 67F

09/13 23:13, , 68F
政黨比例是席次分配方式,不是選舉或選區劃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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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3:13, , 69F
怎老是有人把這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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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3:17, , 70F
推79,這兩天鍵盤大法官出來秀下限真是讓人大開眼界
09/13 23:17, 70F

09/13 23:18, , 71F
那今天的朝野協商怎麼算呢? 請教一下原po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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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3:26, , 72F
原PO犯了一個論證上錯誤,台灣政黨本質上是列寧式政黨
09/13 23:26, 72F

09/13 23:27, , 73F
在國外不會有此案例是因為,柔性政黨,但當台灣是列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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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3:27, , 74F
式政黨時,是不是要考慮黨主席影響至國會影響性,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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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3:27, , 75F
國會無法自主,國會組成是人民賦予基礎,非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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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3:28, , 76F
就此展開推論的話,因為特殊列寧式政黨因素,所以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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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3:29, , 77F
以及立法院院長在憲法上至少是個憲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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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3:29, , 78F
若允許憲法機關以此被侵害,可能有違憲法上的最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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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3:30, , 79F
此時是否要加入憲法機關不可侵犯性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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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3:41, , 80F
麻煩去看看日本國會法109之2,別講些似是而非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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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3:45, , 81F
這一篇唯一的價值就是正反的論點列的很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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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3:45, , 82F
其他的地方就荒謬百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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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3:50, , 83F
建議樓上PO文指出錯誤
09/13 23:50, 83F

09/13 23:51, , 84F
要求太多了
09/13 23:51, 84F

09/14 00:10, , 85F
很多人又要無視了
09/14 00:10, 85F

09/14 00:11, , 86F
看法因為立場改變
09/14 00:11, 86F

09/14 08:57, , 87F
幫推
09/14 08:57, 87F

09/14 13:28, , 88F
好文
09/14 13:28, 88F
文章代碼(AID): #1ICnUOgg (HatePolitics)